編號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積(m2) | 用途及年限 | 規劃指標要求 | 競買保證金(萬元) | 起始價 (萬元) | 備注 | |||
容積率 | 建筑 密度 | 建筑規模(m2) | 綠地率 | |||||||
2025-22 | 萬和鎮車店村和大房灣村 | * | 工業用地租賃5年,出讓45年 | 不小于1.0 | 不小于40% | 不小于* | 不大于15% | 52.1 | 52.1 | “先租后讓”用地要求詳見附表,標準地出讓 |
2025-23 | 萬和鎮大房灣村 | * | 工業用地租賃5年,出讓45年 | 不小于1.0 | 不小于40% | 不小于* | 不大于15% | 35.4 | 35.4 | “先租后讓”用地要求詳見附表,標準地出讓 |
序號 | 名稱 | 用地要求 |
1 | 土地面積(平方米.畝) | *平方米(39.54畝) |
2 | 投資強度(萬元/畝) | ≧*元/每畝 |
3 | 畝平稅收指標(萬元/畝) | ≧*元/每畝 |
4 | 規劃容積率 | ≥1.0 |
5 | 規劃建筑密度 | ≥40% |
6 | 規劃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7 | 環境質量標準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其修改單二級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域水質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2類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
8 | 污染物排放標準 | 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限值。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限值要求,交通干線兩側40m范圍內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4類標準限值要求。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2001; |
9 | 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噸/年) | 二氧化硫為0.027t/a;二氧化氮排放量為4.013t/a;顆粒物排放量為0.605t/a。 |
10 | 建筑工程許可 | 先建后驗。 |
11 | 建筑工程質量、消防 | 事中事后監管,特殊建設工程及一般建設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
12 | 安全生產準入條件 | 1、不能涉及涉爆、危險化學品項目; 2、新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13 | 供地方式 | 本宗地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先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租賃期滿,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方式提供用地。土地競得人與縣自然資 (略)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同時,競得人與當地人民政府簽訂《項目監管協議》。租賃期滿,競得人與縣自然資 (略)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14 | 先租后讓年限 | 租賃年限5年,后續出讓年限45年。 |
15 | 先租后讓價款 | 5年租賃租金與45年出讓價款之和為該地塊總價款,5年租賃租金為總地價款的10%, 45年出讓價款為總地價款的90%,租賃期價款和租賃期滿轉出讓價款均為一次性繳納。掛牌價為5年租賃租金掛牌起始價,競得價為5年租賃租金成交價,45年出讓價款為5年租賃租金成交價的9倍(45年出讓價款=租金成交價×9)。 |
16 | 土地登記 | 競得人可持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金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同時,可持租賃的不動產權證書依法辦理規劃報建等手續。 |
17 | 達產驗收 | 租賃期滿前1年,土地競得人須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租賃期達產評價書面申請,經考核合格的企業,由縣自然資 (略) 按程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對經評估考核不達標的工業項目,縣自然資 (略) 解除土地租賃合同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可根據合同約定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承租人恢復原狀 (略) 置。 |
序號 | 名稱 | 用地要求 |
1 | 土地面積(平方米.畝) | *平方米(24.97畝) |
2 | 投資強度(萬元/畝) | ≧*元/每畝 |
3 | 畝平稅收指標(萬元/畝) | ≧*元/每畝 |
4 | 規劃容積率 | ≥1.0 |
5 | 規劃建筑密度 | ≥40% |
6 | 規劃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7 | 環境質量標準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其修改單二級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域水質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2類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
8 | 污染物排放標準 | 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限值。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限值要求,交通干線兩側40m范圍內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4類標準限值要求。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2001; |
9 | 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噸/年) | 二氧化硫為0.027t/a;二氧化氮排放量為4.013t/a;顆粒物排放量為0.605t/a。 |
10 | 建筑工程許可 | 先建后驗。 |
11 | 建筑工程質量、消防 | 事中事后監管,特殊建設工程及一般建設工程應在正式施工前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
12 | 安全生產準入條件 | 1、不能涉及涉爆、危險化學品項目; 2、新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13 | 供地方式 | 本宗地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先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租賃期滿,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方式提供用地。土地競得人與縣自然資 (略)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同時,競得人與當地人民政府簽訂《項目監管協議》。租賃期滿,競得人與縣自然資 (略)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14 | 先租后讓年限 | 租賃年限5年,后續出讓年限45年。 |
15 | 先租后讓價款 | 5年租賃租金與45年出讓價款之和為該地塊總價款,5年租賃租金為總地價款的10%, 45年出讓價款為總地價款的90%,租賃期價款和租賃期滿轉出讓價款均為一次性繳納。掛牌價為5年租賃租金掛牌起始價,競得價為5年租賃租金成交價,45年出讓價款為5年租賃租金成交價的9倍(45年出讓價款=租金成交價×9)。 |
16 | 土地登記 | 競得人可持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金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同時,可持租賃的不動產權證書依法辦理規劃報建等手續。 |
17 | 達產驗收 | 租賃期滿前1年,土地競得人須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租賃期達產評價書面申請,經考核合格的企業,由縣自然資 (略) 按程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對經評估考核不達標的工業項目,縣自然資 (略) 解除土地租賃合同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可根據合同約定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承租人恢復原狀 (略)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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