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承租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標的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 3、出租方與承租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收到內蒙古產權 (略) 發出的交款信息起5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租金交納至內蒙古產權 (略) 指定賬戶。內蒙古產權 (略) 在收到年租金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出租方收到全部租金及承租押金之日起10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手續。 4、后續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結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個月,由最終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賬戶,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5、對承租標的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標的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標的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標的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承租標的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標的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7、承租標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標的結構、設施,如需改變結構或設置對該標的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8、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標的。 9、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之前產生的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有原租戶的由原租戶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一切稅、費由承租方承擔。 10、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承租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督檢查。 11、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