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函〔2025〕39號
各市、自治州 (略) ,省藥品采購中心,省級公立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根據《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關于規范穩妥實施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工作提示》和省際聯盟聯合采購辦公室《渝鄂桂瓊黔滇青寧新新疆兵團關于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品協議期滿接續采購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現就我省執行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重慶聯盟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品協議期滿接續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醫療機構范圍
??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駐青軍隊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醫藥企業自愿參加。
??(二)藥品范圍
??1.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中供應青海省的中選、備供、第二備供藥品以及殘缺規格和基藥規格藥品供應清單(詳見附件1)。
??2.重慶聯盟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協議期滿接續采購我省參加集采品種中選結果供應清單(詳見附件2)。
??二、執行時間
??2025年4月25日起執行。
??三、采購周期和約定采購量
??(一)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周期自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首年約定采購量按照各醫療機 (略) 上報的預采購量及國家聯采辦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中相關規則確定(詳見附件3)。省際聯盟組織集中采購藥品與第十批國采通用名、劑型重合的品種執行國家帶量采購政策。
??(二)重慶聯盟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協議期滿接續采購周期自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計算,采購周期原則上為兩年,到期后可根據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延長一年。首年約定采購量為各醫療機構通過重慶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網址:http://**-local/ucenter/#/login)選擇確認的協議采購量(詳見附件4)。采購周期內,納入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范圍的品種,中選結果執行至落地國家中選結果之日,相關產品約定采購量按序時進度進行考核。
??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首年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第十批國采備供及非主非備產品執行政策
??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第十批國家集采具有備供機制,并對鹽酸艾司洛爾注射劑、氨基己酸注射劑、鹽酸多巴酚#胺注射劑、重酒石酸間羥胺注射劑、氯化鉀注射劑、鹽酸納洛酮注射劑、尼莫地平注射劑、重酒石酸去#腎上腺素注射劑、硝酸異山梨酯注射劑、#硫酸新斯的明注射劑等品種新增第二備供企業。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在實施過程中,醫療機構需優先采購中選產品,若主供企業不能對醫療機構的訂單及時做出響應,為保障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采購備供或第二備供藥品。當中選企業出現較大范圍或較長時間不能及時足量供應或被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不 (略) 場需求或無法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時,按照既定啟動程序以備供或第二備供企業替代原來中選的企業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第十批國采中選但未選擇我省為主供或 (略) 的產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國采最高中選價 (略) 。第十批國采未中選產 (略) 關于未中選藥品的梯度降價結果調 (略) 價格。
??五、采購要求
??(一)簽訂采購協議。省藥品采購中心按中選產品供應清單在“ (略) 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掛網,督促企業及時完成配送關系建立, (略) 協議維護設置工作。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需與中選企業和其委托的配送企業在“ (略) 招采子系統”簽訂購銷協議(醫療機構發起)。各市州醫保部門要督 (略) 醫療機構及時簽訂中選藥品采購協議。基層醫療機構由縣域醫 (略) 統一簽訂。
??(二)落實約定采購量。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優先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確保中選 (略) 并按約定采購量采購。各 (略) 按照采購文件要求,做 (略) 公立醫療機構國采第十批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工作,若殘缺規格和基藥規格在我省無企業可供應,屬于流標規格,則該規格首年約定采購量不折算至其他規格,醫療機構先前填報的采購需求量自動作廢。
??(三)合理采購使用中選產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及時消化清理原有庫存,執行之日起在“ (略) 招采子系統”以中選(備供)價格進行采購,并實行零差率銷售。醫療機構要保障中選 (略) ,暢通 (略) 渠道,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對于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對相關科室及醫務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同時做好對患者的解釋和宣傳工作。醫療機構在確保完成年度約定采購量的同時,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非中選藥品,滿足患者多種用藥需求。
??(四)加強采購監測監管。各市州 (略) 要 (略) 的綜合監管功能,常態化、精細化監測公立醫療機構執行集采中選結果情況, (略) 公立醫療機構中選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掌握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完成進度、序時采購進度、中選藥品和非中選藥品采購使用情況。對于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中選藥品采購數量占比明顯偏低特別是非中選藥品采購數量超過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問題的醫療機構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加強管理,對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貨義務的企業,可采取約談、責令整改、公示通報等措施進行管理。
??(五)做好醫保結算系統調整和貨款結算。帶量采購中選的藥品在我省醫保目錄內的,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國采同通用名藥品一并確定支付標準,于2025年5月15日執行。省 (略) 經辦服務中心梳理醫保結算系統編碼庫,及時新增調整相關品種支付標準,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保結算工作。第十批國采中選、備供、第二備供藥品、殘缺規格和基藥規格藥品及重慶省際聯盟集采中選藥品貨款均納入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范圍。
??(六)加強供應保障。中選企業是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產品的質量和配送服務負主體責任。中選藥品嚴格執行“兩票制”, 中選藥品須符合藥監和醫保部門關于藥品追溯碼的政策文件要求, 藥品外包裝須印制藥品追溯碼。中選企業及時、足量按要求組織生產,并向配送企業發送藥品, 滿足醫藥機構( (略) 衛生服務中心、 (略) ,及其代管或實行統一采購藥 (略) 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參與報量的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等)用藥需求。各市州 (略) 要密切監 (略) 醫療機構中選藥品供應配送情況,督促配送企業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訂單,提高配送時效,及時協調、 (略) 理醫療機構反映的供應配送問題,對配送率低的企業,進行通報和函詢約談,對約談后仍無法及時滿足醫療機構采購需求、不按協議供應的醫藥企業,報省 (略) 按相 (略) 理。
??(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應深刻認識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義,強化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強化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確保國采第十批藥品和重慶聯盟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品協議期滿接續采購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 (略) 報告。
??附件:1.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青海省中選、備供、第二備供、殘缺規格、基藥規格藥品供應清單(電子版)
??2.重慶聯盟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協議期滿接續采購我省參加集采品種供應清單(電子版)
??3.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青海省各醫療機構年度采購報量基數及約定采購量(電子版)
??4.重慶聯盟部分常用藥和短缺藥協議期滿接續采購協議量醫療機構分配明細(電子版)
青海省 (略)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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