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工程設計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級或建筑行業*級或工程設計綜合*級資質且同時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級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勘察)*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能力。 3.2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擬投入本項目主要負責人的最低資格條件: (1)工程建設咨詢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須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師或國家注冊咨詢(投資)工程師執業資格或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注冊造價師的其中一項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及以上職稱?!緜渥ⅲ?(略) 政工程等尚未實行注冊制的可設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要求即可?!?/p> (2)專業咨詢負責人 工程勘察負責人:須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 設計咨詢負責人:須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或注冊結構師資格。【備注: (略) 政工程專業等尚未實行注冊制的設計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要求即可。民用建筑工程項目鼓勵設置注冊建筑師為設計咨詢負責人?!?/p> 造價咨詢負責人:須具備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注冊造價師執業資格。 3.3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牽頭方必須是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3.3.1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符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的條件。 3.3.2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體協議書,其中聯合體牽頭人代表聯合體各方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但聯合體其他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 3.3.3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的成員單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與同一標段的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同一標段的投標。 3.3.4聯合體各方應分別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本項目聯合體協議書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履約能力。 3.3.5聯合體按照聯合體協議書中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來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和企業信譽實力分。如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企業按照聯合體協議書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聯合體資質等級,并按照企業信譽實力評分最低的企業確定企業信譽實力分。 3.4其他要求:(招標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招標項目特點,合理設置,不得提高資格等級要求)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咨詢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必須在投標人企業或分包企業注冊,其執業資格須滿足工程類別要求。 3.6 本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