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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略) 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略) 文件中的 (略) 公開:
* 、項目概況
(略) 。
* 、投標人資格要求
(略) 。
* 、評標辦法
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詳見附件)。
* 、聯系方式
招 標 人: (略) 省高 (略) (略) (略)
地 址: (略) 省 (略) 市南 (略) 東新 * 路 * 號
郵 編: ***
聯 系 人:劉女士
電 話: ***
傳 真: ***
招標代理機構: (略)
地 址: (略) 省 (略) 市新建區 * (略) 大街 (略) 旁
郵政編碼: ***
聯 系 人:蔣女士
電 話: *** ***
傳 真: *** ***
電子郵件: * * .com
* 日
附件: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條款號 | 內 容 | ||||
1 | 評 標 辦 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 (略) 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評標價低的投標人優先; (2)商務和技術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先; | |||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2.1.1 2.1.3 | 第 * 個 信 封 ︵ 商 務 及 技 術 文 件 ︶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投標函填寫 | 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正確的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服務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 |
文件填寫及組成 | 組成齊全,沒有缺項或缺頁, (略) 文件規定填寫 | ||||
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3.7.3項規定 |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3.4.1項規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由法定代表人電子簽名并加蓋單位電子公章 | ||||
投標文件備選方案 | 同 * 投標人同 * 標段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 | ||||
投標報價 | 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 ||||
服務期限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3.2 項規定 | ||||
質量目標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3.3 項規定 | ||||
安全目標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3.4項規定 | ||||
實質性響應 | 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 ||||
(略) 文件規定 | a. (略) 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b.投標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辦法; 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 (略) 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e.投標人在投標活 (略) 為; 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 ||||
投標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標人不得存在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或第1.4.4項規定的任何 * 種情形 | ||||
其他 | (略) 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 ||||
2.1.1 2.1.3 | 第 * 個 信 封 ︵ 報 價 文 件 ︶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投標函填寫 | 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投標報價 | |
已標價報價清單文字說明 | (略) 文件規定 * 致, (略) 修改或刪除 | ||||
文件填寫及組成 | 組成齊全,沒有缺項或缺頁, (略) 文件規定填寫 | ||||
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3.7.3項規定 | ||||
投標報價 | (略) 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且各分項報價均大寫金額能夠確定具體數值。 | ||||
投標報價唯 * 性 | 同 * 投標人同 * 標段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 | ||||
2.1.2 | 第 * 個 信 封 ︵ 商 務 及 技 術 文 件 ︶ | 資 格 評 審 標 準 | 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 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 |
資質等級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資質要求”的規定 | ||||
類似項目業績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業績要求”的規定 | ||||
信譽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信譽要求”的規定 | ||||
項目負責人資格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項目負責人資格”的規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1.4.1 項“其他要求”的規定 |
續上表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列內容 |
2.2.1 | 分值構成(總分 * 分) | 第 * 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技術建議書: * 分 主要人員: * 分 技術能力:0分 業績: * 分 履約信譽:5分 第 * 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評標價: * 分 |
2.2.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略) , (略) 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 (1)評標價的確定: 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2)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按第 * 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選取前 3 名(若不足 3 名,則選取相應數量),對其第 * 個信封(報價文件)的評標價作算術平均(根據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 5.2.4 項規 (略) 被宣布為不進入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投標報價除外),將該平均值作為評標價平均值。 (3)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將評標價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 在評標過程中, (略) 人計算的評 (略) 復核,存在計算錯誤的應予以修正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除此以外,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任何因素發生變化。 |
2.2.3 |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 * % ×(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4位小數,小數點后第5位“ * 舍 * 入”。 |
評審因素與評分值 | ||||||
序號 | 評分因素 | 評審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審因 素細分項 | 分值 | 評分標準 | |
2.2.4(1) | 技術 建議書 | * 分 | 對招標項目的理解和總體服務思路 | * 分 | (略) 項目的理解和總體服務思 (略) 闡述,闡述得好的,得8.6- * 分;較好,得7.3-8.5分; * 般,得6-7.2分。 | |
服務工作大綱 | * 分 | (略) 項目的服務工作特點、關鍵問題的認識及其對策措 (略) 闡述,闡述得好的,得8.6- * 分;較好,得7.3-8.5分; * 般,得6-7.2分。 | ||||
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 | * 分 | 投標人對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安排合理的,得8.6- * 分;較好,得7.3-8.5分; * 般,得6-7.2分。 | ||||
服務承諾 | * 分 | 投標人服務承諾好的,得8.6- * 分;較好,得7.3-8.5分; * 般,得6-7.2分。 | ||||
2.2.4(2) | 主要人員 | * 分 | 項目負責人任職資格與業績 | * 分 | 滿足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條件“項目負責人最低要求”的,得 * 分。 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公路工程用地服務項目(同時包含工程勘測定界、用地組卷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每增加 * 個項目加4.5分;本項最多加9分。 | |
2.2.4(3) | 評標價 | * 分 | 評標價得分計算: (1)如果投標人的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投標價得分=F-(投標人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 × E1; (2)如果投標人的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投標價得分=F+(投標人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 × E2。 其中:F= * ,E1=0.5、E2=0.3,投標價得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值,小數點后第 * 位數值 * 舍 * 入。 投標價最低得分為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 業績 | * 分 | 滿足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 * 分。 ①投標人近5年承擔的公路工程用地服務合同(同時包含工程勘測定界、用地組卷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 * 項工作內容),每個合同加3分; ②投標人近5年承擔的公路工程用地服務合同(同時包含工程勘測定界、用地組卷報批兩項工作內容),每個合同加2分; ③以上兩項加分條件,同 * 合同業績按得分高者加分,以上兩項最多加6分; ④投標人近5年承擔的公路工程用地服務項目合同,每個合同中勘測定界面積每達到 * 畝的加1分,本項最多加2分。 | ||
履約信譽 | 5分 | 滿足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最低要求的,得5分。 |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1.各評審因素 (略) 各成員的打分平均值確定。 (略) 成員數量大于或等于7名,則該平均值以去掉 * 個最高和 * 個最低分后計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數,第 * 位 * 舍 * 入。 |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 (略) 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 (略)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 (略) 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評審標準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略) 資格預審的)。
2.1.2資格評審標準:見資格預審文件第 * 章“資格審查辦法”詳細審查標準( (略) 資格預審的)。
2.1.3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1 分值構成
(1)技術建議書: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評分標準
(1)技術建議書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3.1. (略) 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略) 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 * 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 * 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 (略) 資格預審的)
3.1.1 (略) 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 * 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 * 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當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 (略) 依據本章第2.1.2項規定的標準對其 (略) 評審。( (略) 資格預審的)
3.2. (略) 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 (略) 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 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 (略) 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項(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 (略) 分計算出得分D。
3.2.2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 * 位“ * 舍 * 入”。
3.2.3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A+B+D。
第 * 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 * 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 * 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1 (略) 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 * 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 * 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
3.4.2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 (略) 按以下原則對 (略) 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 * 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 * 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 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4.3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 (略) 應否決其投標。
3.4.4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 * 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5.1 (略) 按本章第2.2.4項(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C。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 * 位“ * 舍 * 入”。
3.5.2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C。
3.5.3 (略)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 (略) 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1 在評標過程中, (略) 應查詢交 (略) 門“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 (略) 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交 (略) 門“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不符, (略) 文件規定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
3.6.2 (略) 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 (略) 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 (略) 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 (略) 為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 (略) 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 (略) 、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 (略) 動。
(2)有下列情形之 * 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 * 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 * 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 * 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 * 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 * 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 * 的 ,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略) 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 (略) 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屬于 (略) 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 、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 (略) 為。
3.7.1 在評標過程中, (略) 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 (略) 書面澄清或說明。 (略) 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 (略) 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略) 應否決其投標。
3.7.2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 (略) 分。
3.7. (略) 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 * 步澄清或說明,直 (略) 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委托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投標文件存在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1. * . (略) 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 (略) 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 * 章“投標人須知”第1. * .4項 (略) 理。
3.9.1除第 * 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 (略)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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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