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略) 人民政府批準,決定收回山 (略) 及 (略) 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情況見附圖。
涉及被收回土地的各相關單位、個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應持有關土地 (略) 規劃和 (略)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將依法直接予以注銷。
如對上述決定有異議,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略) 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告
聯系電話:(0351)(略)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附件:收地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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