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名稱 | 內蒙古哲里木旅游客運有限公司49%國有股權轉讓 | ||
標的編號 | N0109GQ* | 產權子類型 | 股權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5年6月9日 09:00:00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5年7月4日 17:00:00 |
掛牌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按(5)個工作日為周期延期,最多延長(6)個周期。二部審核意見:1、標的企業股東決定蓋章錯誤; |
標的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內蒙古哲 (略) | ||||||||||||||||||||||||||||||||||||||||||||||||||||||||||||
注冊地(住所) | 內蒙 (略) (略) 經濟技 (略) 清河大街西部城鄉大樓403室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張鑫磊 | ||||||||||||||||||||||||||||||||||||||||||||||||||||||||||||
成立時間 | 2018/05/30 | 注冊資本+幣種 | *.00人民幣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MA0PWGWM15 | 所屬行業 | 商務服務業 | ||||||||||||||||||||||||||||||||||||||||||||||||||||||||||||
經營范圍 | 國內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旅游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會務會展服務,汽車租賃服務,飛機票、火車票、船票代售業務;旅游資源及旅游景點的開發利用、景區規劃、景區建設;旅游工藝品制造,銷售;旅游觀光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銷售旅游用品、日用百貨、煙草、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照相器材、工藝品,電子商務服務、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產品的技術開發、創客空間經營管理;廣告宣傳;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票務代售服務。 | ||||||||||||||||||||||||||||||||||||||||||||||||||||||||||||||
職工人數 | 2 |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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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決議 | 股東決定 | ||||||||||||||||||||||||||||||||||||||||||||||||||||||||||||||
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 | 否 | ||||||||||||||||||||||||||||||||||||||||||||||||||||||||||||||
主要財務數據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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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日資產評估情況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萬元) | 1066.6614 | |||||||||||||||||||||||||||||||||||||||||||||||||||||||||||||
評估基準日 | 2025-04-22 | ||||||||||||||||||||||||||||||||||||||||||||||||||||||||||||||
評估機構 | 內蒙古信誠房地產 (略) | ||||||||||||||||||||||||||||||||||||||||||||||||||||||||||||||
評估核準(備案)單位 | 內蒙古科爾沁 (略) | ||||||||||||||||||||||||||||||||||||||||||||||||||||||||||||||
標的企業評估值 單位: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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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內蒙古西遼河 (略)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MA0QWYPN54 | ||||||||||||||||||||||||||||||||||||||||||||||||||||||||||||||
注冊地(住所) | 內蒙 (略) · (略) ·通遼經濟技 (略)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略)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0000%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49.0000% | ||||||||||||||||||||||||||||||||||||||||||||||||||||||||||||||
內部決策形式 | 董事會會議紀要 | ||||||||||||||||||||||||||||||||||||||||||||||||||||||||||||||
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 (略) 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略) 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轉讓方決策文件 | 董事會第一屆二十七次會議紀要 | ||||||||||||||||||||||||||||||||||||||||||||||||||||||||||||||
行為批準或備案機構 | 內蒙古科爾沁 (略) |
特別 | 是否涉及重大債 (略) 置事項 | 否 |
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管理層參與受讓 | 否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是 | |
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 否 | |
(略) 國有股權間接轉讓 | 否 | |
是否涉及外資收購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內容 | 1、截至評估基準日,標的企業認繳注冊資本為*元,轉讓方實繳注冊資本130.*萬元,本次轉讓股權該部分應由轉讓方出資未實繳的部分,受 (略) (略) 法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轉讓方不再承擔實繳義務。受讓方未能按期繳納出資,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 2、轉讓方2.*元的債務分攤說明:受讓方受讓后需要承接該部分債務的49%,還款時間等具體情況以合同為準。 3、本項目其他情況詳見《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等備查資料,備查資料僅供參考。請意向受讓方自行或聘請專業機構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保證金即視為全部接受股權轉讓公告 (略) 存在的一切相關交易風險。 以上相關資料在內蒙古產權 (略) 備查。 4、 (略) 政府、 (略) 要求部署,盡 (略) 展覽館,加快啟動悅來河酒店項目。 (略) 要求部署,計劃將標的企業 (略) 悅 (略) 。 標的企業在建工 (略) (略) 建設的“城市展覽館項目”,該項 (略) (略) 孝莊河以北、成吉思汗大 (略) 域。用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于 2 (略) 發改委審批通過立項批復。項目于2014年9月3日進入施工階段,已完成基礎開挖、基礎灌樁、承臺、筏板以及一層主體部分的施工,因資金出現問題,2016年11月15日暫停施工。本次股權轉讓確定的受讓方,須在受讓股權后對標的企業進行同比例增資。標的企業注冊資金增加至1.2億,其中轉讓方共出資*元,占股51%;受讓方共出資*元,占股49%。標的企業編制數調整為8人,設置董事1名、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2名、財務經理(會計)1名、出納1名、黨群綜合部1名、市場營銷部1名。轉讓方派出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經理并管理公章。具體增資時間由交易雙方另行約定。 5、股權轉讓后股東雙方下一步需進行增資擴股相關事宜,增資擴股后,合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2億元。 6、請各意向受讓方自行了解標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判斷項目風險及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內蒙古產權 (略) (以下簡稱“中心”)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7、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受讓方的原因及國家政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方無條件解除合同,不負賠償責任。 8、 (略) 參與項目過程中,出現《 (略) 競價交易規則》、《電子競價風險告知及接受確認書》 (略) 中公開披露的說明中列舉的無法正常競價情形的,內蒙古產權 (略) 不承擔任何責任。 9、受讓方未按照公告約定時間簽訂相關受讓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約定及時付清首期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經過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交易、終結該項目, (略) 置標的。 10、各意向受讓方擬參與本項目報名時,需將保證金充值進系統分配的錢包賬戶中(預留銀行賬戶名稱須與會員注冊名稱一致,且銀行卡號須為該名稱對應卡號)。各意向受讓方確定參與本項目報價(根據公告約定需要資格審核的,需要在資格審核通過后方可參與項目報價),需在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前,在系統內通過錢包賬戶完成擬參與項目保證金支付。 11、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讓方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中心收費辦法執行。 1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
交易 | 轉讓底價(元) | *.00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同等價格一次性支付優先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標的交割 | 詳見“與交易相關的其他條件” | |
與交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次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視為其依據該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全部接受股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承擔轉讓標的和標的企業存在的一切相關交易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轉受雙方須在最終受讓方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 3、交易價款支付方式:本次轉讓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支付方式進行。同等條件下,一次性付款優先受讓。意向受讓方需要申請書中明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支付:最終受讓方應當在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分期支付:最終受讓方應當在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的50%、交易服務費交付至中心指定賬戶;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擔保合同須與產權交易合同同時簽訂,簽訂后提交交易中心備案一份; (略) 提供擔保、提供銀行保函、 (略) 等法人主體的,還需其實際控制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按照人民銀行1年 (略) 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分期付款除首付款外的剩余部分由雙方自行結算,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4、中心在收到《產權交易合同》原件、全部價款或不低于總價款50%的首付款及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轉讓方出具的《交易價款轉付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中心結算的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5、受讓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相關政策、流程,轉受讓雙方應當在轉讓方收到價款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股權轉移登記手續。 6、本次標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稅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 7、期間損益:自評估基準日至工商變更登記日期間,標的企業因經營活動產生的盈利或虧損而導致凈資產的增加或減少及相關權益由受讓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
交易 | 交易規則 | 競價人在競價前 (略) (http://**)的《 (略) 會員注冊須知》、《 (略) 電子交易風險告知及接受確認書》、《 (略) 電子競價交易規則》等要求,了解標的情況、競價資格、注冊報名、保證金繳納、競價操作及款項支付方式等內容。如未全面了解相關內容,違反相關規定,您可能承擔無法參與項目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等不利后果,請審慎參與競價。 建議使用pc端競價,如果使用移動端競價,在競價過程中收到手機來電可能會導 (略) 絡中斷,影響正常競價。 | |||
現場展示 | 公告期內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由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的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交易報名 | 報名時間 | 公告期內 | |||
報名手續 | |||||
保 (略) 置方式 | 1、繳納:金額*.00元,截止時間,按系統提示繳納。 2、保證內容: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杜絕非真實意向受讓方,轉讓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且交納交易保證金(未交納或者未全部交納保證金視為放棄受讓資格),即視為對如下內容予以認可:非因轉讓方原因,如意向受讓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在扣除轉受雙方應向中心交納的交易費用后,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剩余保證金作為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轉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后續受讓義務的; 2、意向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3、被確認受讓資格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的; 4、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公告約定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付清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的; 5、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或偽造情形的; 6、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心交易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處置方式: (1)無以上違約情況,受讓方按約定交納除交易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后,受讓方所交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等額部分; (2)無“保證內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讓方,其保證金將在競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由中心無息原渠道退還。 | ||||
交易競價安排 | 競價方式 | --掛牌轉讓 | 增價幅度(元) | - | |
自由競價時間 | - | 延時競價周期(秒) | - | ||
服務費 | 按照中心收費辦法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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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