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阿左旗人民政府、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管理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對高新區城鄉建設局擬定的《內蒙古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烏蘭布和工業園區房屋征收補償總體實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論證,現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1日。如被征收人有意見或建議,請持本人身份證件,以書面形式實名反饋到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管委會大樓330辦公室,電話:0483-*。
本公告發布后,征收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
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附件:《內蒙古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烏蘭布和工業園區房屋征收補償總體實施方案征收(征求意見稿)》
2023年1月12日
內蒙古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烏蘭布和工業園區房屋征收補償
總體實施方案
(2023年1月12日征求意見稿)
按照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高新區烏蘭布和工業園區內的部分商住聚集區,不滿足相關要求,存在安全隱患。 (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有關規定,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制定本實施方案。
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烏蘭布和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適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圍及征收期限
1.征收范圍:東至:包蘭鐵路;西至:星火路;南至:滿都海街;北至:烏巴路。
2.征收期限:自發布房屋征收征求意見公告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征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高新區安全穩定。
三、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征收部門:阿拉善左旗住房保障綜合服務中心
征收實施單位:內蒙古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城鄉建設局
四、征收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征收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包括房屋補償價值、裝飾裝修補償價值、附屬物價值、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上所有補償,最終折算在房屋總價值內)。
(二)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補償
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的用途(扣除附屬房屋面積、地下室、儲藏室、車庫等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
2.土地補償
按照取得土地方式確定以下補償方式,出讓土地按照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格確定補償價值,劃撥土地直接予以收回。
3.裝修補償
基本裝修標準:水(包括上下水)、電(包括強弱電)、暖(包括土暖、集中供暖、天然氣)齊全、地面瓷磚、衛生潔具齊全、室內(外)門、窗齊全。
被征收人房屋裝修達到基本裝修標準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價格進行價值計算,低于基本裝修標準的,按每平方米160元的價格進行價值計算。如不認可,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格進行價值計算。
4.附屬設施補償
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進行價值計算。
5.搬遷補助費補償
搬遷補助費以戶為單位,一證一戶。
(1)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證載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補助費每戶給予3000元一次性補助;證載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補助費每戶給予5000元一次性補助;證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搬遷補助費每戶給予7000元一次性補助。
(2)商業房屋搬遷補助費:證載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補助費每戶給予5000元一次性補助;證載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補助費每戶給予7000元一次性補助;證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搬遷補助費每戶給予9000元一次性補助。
(3)中小企業按建筑面積和實際經營情況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搬遷補助費。
6.臨時安置費補償
以戶為單位,給予被征收人7500元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助費。
7.停業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乘以3%給予一次性補償,需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稅務登記證明。特殊行業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或協商確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用途和正房必須滿足的條件
城建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面積等情況認定、登記并向社會公示。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按相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認定為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高新區綜合執法局依法查處并予以拆除。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工程造價和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批準臨時建筑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六、房屋評估機構選定及評估方式
依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現已備案,在阿拉善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內蒙古成信恒潤房地產 (略) 、內蒙古宏偉房 (略) 、內蒙古九州土地評估有限責、內蒙古永基衡業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事務所。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雙方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阿拉善盟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以戶為單位評估。以證為計戶依據,被征收人一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為一戶或一個不動產權證為一戶。
七、簽約期限及搬遷交房期限
簽訂協議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簽訂協議之日起7日內為搬遷交房期限。
八、其它
(一)被征收人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逾期不提供者,將按無證房屋確定,所造成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二)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時,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結清房屋相關費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 (略) 場價賠償。
(三)征收后收回的房屋由專業單位拆除。
(四)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五)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后要積極配合,按期搬遷。對逾期未遷出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在征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懲處。
(六)在征收工作中,請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確保安全,防止煤氣、水、電等事故發生。應加強安全防范,切勿將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戶口本、結婚證等重要證件交給他人或由他人代為辦理,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八)本方案由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斯太鎮)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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