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27
住所: (略) 金壇 (略) 12號
法定代表人:陳*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2024年6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單位于2017年11月29日申領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經查,你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對申請延續,繼續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2024年6月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24年6月3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被詢問人:張*平);2021年、2022年、2023年危廢轉移清單3張。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 (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三、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污染物排放。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作進一步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蘇省生態環境 (略)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訴訟。
(略) 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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