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地點: (略) 海 (略) 160號68號樓104、105及201室
公示時間:2024-09-10
受理時間:2024-08-28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1)廢氣:項目實驗過程產生的揮發性廢氣集中收集后經排風管道引至二層樓頂,由三套活性炭凈化設備處理后最終由三個9米高排放口排放。(2)廢水:本項目外排廢水主要為員工生活廢水、純水制備廢水、實驗室清洗廢水(實驗器皿三次后的清洗廢水和地面清洗廢水),產生的廢水經北京京儀 (略) 化糞池預處理后,由市 (略) 排入北京 (略) 稻香湖再生水廠。(3)噪聲:項目噪聲污染源主要為實驗室內通風櫥以及二層樓頂設置的3套廢氣處理裝置的風機。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基礎減振、廠房隔聲、安裝隔聲罩等措施進行降噪。(4)固體廢物:員工日常生活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當地環衛部門清運處理;項目產生的廢包裝材料經分類收集后,定期外售給相關物資回收部門。制純水設備定期更換產生的廢濾芯由廠家回收;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包括廢一次性耗材(包括移液管、離心管、注射器、手套、口罩、針式過濾器等)、廢化學試劑、廢催化劑、廢試劑瓶、實驗器皿前三次清洗廢水、催化劑制備廢水、實驗研發廢液以及廢活性炭等,經分類收集,暫存在危廢貯存庫,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
公眾參與情況:無
聯系人:王培霞
聯系電話:*
環評單位名稱:譜尼 (略)
審批部門:海淀區生態環境局
郵政編碼:*
郵寄地址:海淀區 (略) 29號藍海中心B座602
傳真電話:*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名稱:相流(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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