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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5月,張某(男, * 歲) (略) 處承攬了某工程 (略) 分項目,并聘請 * 名工人做工。工程完工后,某建筑公 (略) 分費用,尚余 * 萬元 * 直未支付。 * 日,張某向 (略) 市博望 (略) 提交法律援助申請,要求 (略) (略) 欠款項。 (略) 經審查后,決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 、張某申請法律援助未提交由鄉鎮人民政府 (略) 出具的經濟狀況證明,無法證明其經濟狀況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據了解, (略) 鎮居民, * 直從事工程施工承包工作,在 (略) 有房有車,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 元以上。因此,張某不符合 (略) 市經濟困難標準。
* 、 (略) 申請的法律援助 (略) (略) 欠工程承包款,系承包合同糾紛,而該事項不屬于 (略) 市法律援助范圍。
【法律依據】
* 、《 (略) 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 * 十 * 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法律援助申請表;( * )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 )鄉(鎮)人民政府、 (略) 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 )與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予以記錄、代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第 * 十 * 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 * 的,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材料,但是 (略) 符合條件相關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 )享受特困供養待遇的;(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 * )殘疾且無固定收入的;( * )老年且無固定收入的;( * )依靠撫恤金、救濟金生活的;( * )因意外事件、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助的;( * )因見義勇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民事權益的;( * )學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損害主張民事權益的;(十)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十 * ) (略) 給予司法救助的;(十 * )依照國家規定,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免予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的;(十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張某未提交經濟狀況證明。據了解,其經濟狀況并不符合 (略) 省經濟困難標準。
* 、《 (略) 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 * 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 )請求國家賠償的;( * ) (略) 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請求保護勞動權益的;( *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 )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產品質量責任事故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的;( * )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十)國家和本市規定因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而張某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是承包合同糾紛,不屬于 (略) 省法律援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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