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債權表核查稿(五)》的通知
一、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管理人對新作出審查結論的債權以及根據債權異議結果修改的債權,編制了《 (略) 債權表核查稿(五)》(以下簡稱“《債權表(五)》”),現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向全體債權人會議公示《債權表(五)》并提請債權人會議核查。(注:此《債權表(五)》是對《債權表(一)》至《債權表(四)》債權公示進行的增補與部分修正,若債權人的債權在《債權表(一)》至《債權表(四)》中已 (略) 裁定確認,則不在本次核查的范圍內。
二、請債權人、債務人核查《債權表(五)》,如對《債權表(五)》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可以自《債權表(五)》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公示后十五日內向管理人申請復核,在《債權核查意見表》(詳見附件)中列明有異議的債權編號及債權人名稱,同時說明異議事項、事實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管理人將對所提異議的債權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異議人。經管理人復核,異議成立的,管理人將對《債權表(五)》進行修正。如果因文字表述、數據統計錯誤或者修正后債權金額小于本次《債權表》載明的債權金額的,管理人將直接作出修正并通知申報人。
債權人、債務人對管理人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債權表(五)》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公示后十五日內根據《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的規定向陽 (略) 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如債權人、債務人未在債權核查期限內向管理人提出異議復核申請,亦未向陽 (略) 提起訴訟的,視為對《債權表(五)》無異議。
三、為盡快確定破產債權,對于經債權人、債務人核查無異議的債權,管理人將依法申請陽 (略) 裁定確認。
四、對于未出具結論的債權及后續新申報的債權,管理人將及時審查并另行提交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核查,不再另行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核查。
五、針對票據債權,管理人結合目前已掌握的票據信息進行了初步核查并予以公示,由于在本次債權公示后可能存在因票據清償導致權利人變動的情形,后續管理人將根據票據權利的實際歸屬情況予以確認和執行。
六、針對有財產擔保債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及本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定財產評估價值( (略) 置變現的,則以實際變現價值為準)未能覆蓋全部債權金額的,差額部分轉為按照普通債權進行清償。
七、針對部分債權人基于票據關系或擔保關系既向新鳳祥財司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亦向 (略) (略) 申報債權的情形,管理人在分配過程會結合其在 (略) (略) 重整案中獲得受償的情況予以調整,保證其在兩方程序中受償的總金額不超過其債權金額。
特此說明。
管理人聯系方式如下:
郵箱:*@*63.com
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 (略) 陽谷縣新鳳祥大廈6樓管理人辦公室(不接受到付件)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1、 (略) 債權表核查稿(五)
2、債權核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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