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浦 (略) 新增(略)噸年NMP精餾提純技改項目驗收意見.pdf
瑞浦 (略) 新增(略)噸/年NMP精餾提純
技改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
2024年5月7日,瑞浦 (略) 組織成立驗收組,根據《瑞浦 (略) 新增(略)噸/年NMP精餾提純技改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對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嚴格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和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文件等的要求,對本項目進行自主驗收。驗收組現場核查了企業生產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審閱了相關資料,聽取了有關單位的匯報,經審議,提出驗收意見如下:
一、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一)建設地點、規模、主要內容、過程及環保審批情況
瑞浦 (略) (略) (略) 民營經濟科技產業基地A-21a地塊、A-27a地塊,生產動力與儲能鋰離子電池及系統。公司決定自行精餾提純N-(略)基吡咯烷酮(NMP)廢液并回用于生產,委托浙江 (略) 編制《瑞浦 (略) 新增(略)噸/年NMP精餾提純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告于5月11日通過審批(溫環龍建〔2023〕117號)。本項目于2023年5月18日開工建設,11月建成并調試運行,不新增員工,實行24小時兩班制,年工作300天,精餾提純(略)噸NMP廢液。具體建設內容和過程詳見驗收監測報告。目前,排污許可證已變更(證書編號:(略)MA299D8M4D00 2Q),主體工程工況穩定且生產負荷達到75%以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測的條件。
(二)投資情況
總投資(略)元,其中環保投資(略)元,占比7.8%。
(三)驗收范圍
瑞浦 (略) 新增(略)噸/年NMP精餾提純技改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
二、工程變動情況
精餾尾氣由 (略) 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改為水噴淋+活性 (略) 理后引至23米高空排放。其他實際建設內容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文件的要求基本一致,無重大變動。
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一)廢水
精餾水回用于尾氣噴淋,尾氣噴淋水循環使用,當其NMP濃度達3% ~ 5%時作為原料投入精餾提純,不外排。冷卻水循環使用,適時補充,不外排。
(二)廢氣
精餾尾氣經水噴淋+活性 (略) 理,引至23米高空排放。
(三)噪聲
主要來自設備運行。選用低噪聲、低振動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用吸聲、消聲、隔聲、減振等方式進行降噪,合理布置車間,加強設備維護保養,確 (略) 于良好的運轉狀態,杜絕因設備不正常運轉產生的高噪聲現象。
(四)固體廢物
主要產生NMP精餾殘渣、廢活性炭。NMP精餾殘渣、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貯存間,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略)-2023)進行管理; (略) (略) (略) 處置。
(五)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修編,并在當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編號:(略)-2024-015-L。
四、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一)廢氣排放達標情況
驗收監測期間(2024年4月17 ~ 18日),精餾尾氣凈化設施排放口非(略)烷總烴濃度低于《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2013)表5規定的限值。廠界無組織排放非(略)烷總烴濃度最高點濃度低于《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2013)表6規定的限值。
(二)噪聲排放達標情況
驗收監測期間(2024年4月17 ~ 18日),西南側、東北側廠界晝、夜環境噪聲低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2008)4類限值,西北側廠界低于3類限值。東南側廠界緊鄰其它企業,無法布點測量。
(三)固體廢物治理達標情況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已 (略) 置。危險廢 (略) 置合同已經簽訂。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
VOCs的實際排放總量小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核定量。
五、驗收結論
瑞浦 (略) 新增(略)噸/年NMP精餾提純技改項目環境評價手續齊備,環境保護設施已經配套建成,驗收監測技術資料基本齊全,驗收監測期間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污染物排放達標,環境保護設施的防治環境污染能力總體上滿足主體工程的需要。驗收組同意,本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
六、后續要求
(一)遵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及有關規定,完善驗收報告的相關內容,及時公開并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增強環保意識,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環保管理制度,執行和落實環保工作措施,記錄并妥善保存環境管理臺賬,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料和能源,杜絕儲存、運輸和生產過程中的“跑、冒、滴、漏”,減少碳排放,預防、控制和消除污染, (略) 整潔有序,提升綠化水平。
(三)按照《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 2000-2010)及有關工藝技術規范或污染源控制技術規范,進一步優化污染治理工藝及參數,建立健全環保設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核實活性炭用量、質量,確保滿足工藝要求,達到《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的相關要求,并及時更換。
(四)嚴格遵守排污許可管理相關規定,加強運行監測,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池工業》(HJ 1204-2021)等開展自行監測,一旦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略)-2019)關于物料儲存、物料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敞開液面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不斷完善、提升無組織排放廢 (略) 理系統,定期進行設備和管線組件VOCs泄漏檢測和修復,減少VOCs廢氣排放量。
(六)強化風險防范措施,定期開展風險排查,降低環境風險。
(七)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源)、監測采樣口、環保設施及管道、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的環保標志,在相應的位置懸掛環保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
七、驗收組人員信息
驗收組成員信息詳見簽到單。
驗收組成員簽名:
瑞浦 (略)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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