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城鄉供水一體化項目( (略) )侖蒼鎮供水工程( (略) 部分及入戶管部分)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2)
致各投標人:
關于 (略) 城鄉供水一體化項目( (略) )侖蒼鎮供水工程( (略) 部分及入戶管部分)招標編號:南建標[2025]046號),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如下;
一、有關于招標文件的修改
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節專用合同條款現修改如下:
第三節專用合同條款
【注:專用合同條款是補充、細化通用合同條款款號相同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可以作出不同約定外,專用合同條款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本招標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如下: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2發包人: (略) (略)
1.1.2.3承包人:
1.1.2.5分包人:
1.1.2.6監理人:
1.1.4日期
1.1.4.3工期:150日歷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期:各管段/村以招標文件要求工期根據監理單位發出的實時開工令進場施工。)
1.1.4.5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通過合同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4.1進入合同文件的各項文件及其優先順序是:
(1)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2)專用合同條款;
(3)發包人要求(招標文件要求);
(4)通用合同條款;
(5)本項目招標文件;
(6)中標通知書;
(7)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8)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現行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方法;
(9)施工文件、圖紙;
(10)承包人實施計劃;
(11)工程預算書(如有,以由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編制,與發包人核對完成后,送財政部門審核為準);
(1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3)其他合同文件。
1.4.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 (略) ,以上述合同文件在先者為準,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的,由此引起的不利影響,發包人僅對延誤的工期予以延長。
1.7聯絡
1.7.2來往函件均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送達在商簽合同時約定。
2發包人義務
2.3提供施工場地
2.3.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為:臨時占地由承包人向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并辦理租用手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直接支付其費用,發包人對此將予以協調;超出招標圖紙所示范圍臨時用地須經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征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則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臨時占地退還前,承包人應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態。如因承包人撤離后未按要求對臨時占地進行恢復或雖進行了恢復但未達到使用標準的,將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其恢復,所發生的費用將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場地范圍為:發包人負責辦理工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勘察并對其結果自行負責,提供的用地范圍和期限在簽訂協議書時商定。
2.8其它義務
(1)本款補充內容為“發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有義務支持、配合承包人做好施工現場的防汛搶險工作。”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理人須根據發包人事先批準的權力范圍行使權力,發包人批準的權力范圍:
(1)按第4.3款約定,批準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約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0其他義務
(1)臨時占地按發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圍使用,承包人由于工程施工確需增加的臨時占地,由承包人提出用地計劃申請,雙方共同協商辦理租用手續。
臨時用地包括所有的生產及生活用地。承包人應在“臨時占地計劃表”范圍內按實際需要與先后次序,提出具體計劃報監理人同意,并報發包人。臨時占地的面積和使用期應滿足工程需要,費用包括臨時占地數量、時間及因此而發生的協調、租用、復耕、地面附著物(電力、電信、房屋、墳墓除外)的拆遷補償等相關費用。
臨時占地退還前,承包人應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態。如因承包人撤離后未按要求對臨時占地進行恢復或雖進行了恢復但未達到使用標準的,將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其恢復,所發生的費用將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發包人根據設計方提供的施工布置圖及征地范圍圖征用臨時占地,實際征用范圍以現場提供為準。
(2)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出現此種現象,發包人有權代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設備貨款及民工工資,并從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應款項。對惡意拖欠和拒不按計劃支付的,作為不良記錄納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3)合同期限內,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用工,簽訂用工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工人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的勞動保險,服務期間內發生的一切勞動糾紛、工傷糾紛、養老保險糾紛、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第三者傷害責任等的,均由承包人承擔,與發包人無關。如果出現此種現象,發包人有權代為支付相應款項,并從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及履約擔保中扣除相應款項,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元/次的違約金。若發生圍堵相關單位辦公場所或惡性上訪造成嚴重影響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元/次的違約金。施工期間,國家或地方政府有發文規范農民工工資的,執行該最新文件。對惡意拖欠和拒不按計劃支付的,作為不良記錄納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4)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職 (略) 罰或要求整改,或被新聞媒介曝光的等,發包人保留暫緩支付經費及追究責任的權利,同時承包人應立即無條件負責整改到位,經三次整改仍無法整改到位,發包人有權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違約責任,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5)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地方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等開展工作,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時間、地點、要求、方式等依約向發包人交付工程成果,并對工程的質量負責。
(6)未取得*方書面同意,*方不得將本項目總體或部分進行轉包或分包。
(7)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若出現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強制性規定但招標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則投標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制性規定執行。
(8)*方指派為本項目負責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未經*方書面許可,該負責人不得中途變更,否則*方有 (略) 罰。
(9)本工程消防、爆破、電力等應由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承擔。
(10)承包人施工過程中應服從發包人及監理人的指揮,積極配合不同標段之間的工作銜接,為順利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11)承包人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檢查或驗收等。
(1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竣工圖、并應交付相應的施工變更簽證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以及建筑裝修材料“三證”、機電設備“三證”和說明書等一切資料。
(13)承包人應接受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安全鑒定單位的檢查,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并及時提交相關的自檢報告。
(14)承包人應做到保證完工資料編制與施工同步進行,保證完工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15)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自行開采的當地材料,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6)施工用水、用電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7)臨時占地由承包人向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并辦理租用手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直接支付其費用,發包人對此將予以協調。臨時占地范圍包括承包人駐地的辦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機械設備停放場、材料堆放場地、棄土場、預制場、拌合場、倉庫、臨時便道、便橋等。承包人應在“臨時占地計劃表”范圍內按實際需要與先后次序,提出具體計劃報監理人同意,并報發包人。臨時占地的面積和使用期應滿足工程需要,費用包括臨時占地數量、時間及因此而發生的協調、租用、復耕、地面附著物(電力、電信、房屋、墳墓除外)的拆遷補償等相關費用。臨時占地退還前,承包人應自費恢復到臨時占地使用前的狀態。如因承包人撤離后未按要求對臨時占地進行恢復或雖進行了恢復但未達到使用標準的,將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其恢復,所發生的費用將從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18)承包人應對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所報單價和合價的正確性和完備性負責并承擔相應風險。上述報價包括了合同內列明和包含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全部風險、責任和義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補缺陷、質量保修等所需的全部費用及利潤、稅費。
(19)施工前,承包人應對設計圖紙中的場地標高、道路、支路、各種管線的位置、標高、接口 (略) 、管線進行復核、測量,發現設計與現狀不符,承包人應在施工前書面提出,報監理人及發包人,發包人及時與設計單位及時進行協調、修改。若承包人對設計圖紙不進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負責且工期不予順延。
(20)監理人對承包人的施工計劃、方法、措施以及設計圖紙的審查與批準,或對于承包人所實施工程的檢查和檢驗,并不意味著可變更或減輕承包人應承擔的全部合同義務與責任。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證工程安全,必須服從抗洪搶險的命令和統一指揮調度。
(21)承包人對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質量負終身責任,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是本合同工程施工質量的終身責任人。
(22)承包人的施工組織中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土石方、材料運輸過程中的運輸距離、安全問題、施工干擾問題,制定社會交通組織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詳細保證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實施,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承包人均應綜合考慮,并計入在相關項目的單價和合同總價中。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 (略) 、水源、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需要使用或占 (略) 、水源、管網、綠化等公共設施時,承包人應負責辦理相關手續、承擔相關費用。如因承包人原因損 (略) 、水源、管網、綠化等公共設施時,其應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①需要辦理交通特別通行證時,由承包人負責辦理;②施工現場污水排放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的,由承包人辦理有關手續;③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對施工現場及 (略) 的污染,應根據環保部門的規定制定保護方案并予以實施。相應環保費用已在投標報價時承包人應綜合考慮,并計入在相關項目的單價和合同總價中。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或其他費用;④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手續。上述有關手續辦理的相關費用和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的罰款及滯納金,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若承包人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不及時繳納辦理相關手續所需的費用,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擔;⑤施工噪音超過主管部門規定時,由承包人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并承擔相應的罰款及整改等相關費用;⑥夜間施工、建 (略) 理清運、土頭受納、土石方外運、環保噪音等有關手續均由承包人辦理并承擔相關費用,相應費用已在投標報價時承包人應綜合考慮,并計入在相關項目的單價和合同總價中;⑦臨時用地、停水、停電等申請批準手續由承包人辦理。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由此引起的索賠、訴訟或其他費用。
(23)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承包人(如安全監測等)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清理、移交工作面等,并對預埋件設施、安全監測設施進行保護。因本承包人原因導致安全監測設施(含儀器)或預埋件設施損壞,由本承包人負責賠償,并支付有關費用。對布置有監測儀器工作面的驗收應通知監測監理人到場參加,經監測監理人會簽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應充分考慮這種配合對施工進度的影響及承擔相應保護等所產生的費用。
(24)承包人在實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復缺陷過程中的一切作業應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進出其他 (略) 或影響作業等所引起的索賠、訴訟費、損害賠償及其他開支。承包人有義務提供與相鄰標段工程施工的配合與協調,包括: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質量影響;②施工進度的影響;③及時提供或移交工作面;④保持相鄰界面附近的結構質量;⑤為其他標段承包人提 (略) 、交叉工作面的作業場地。
(25)承包人應根據本項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和施工工期要求,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書中自行考慮諸如可預見的臺風、施工設備的停放、雨季季節施工現場的防風、防雨措施,施工廢水、雨季施工增加的抽水臺班費用、 (略) 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確保周圍居民和周邊企業不受影響,使施工順利進行,并承擔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包含在投標報價和合同總價中。
(26)承包人必須指派專人負 (略) 理事宜,并及時整改反饋。因承包人原因不 (略) 理投訴事宜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承包人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工程檔案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必要人員及設施、設備,統籌安排工程檔案管理工作所需資金,建立健全工程檔案管理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工程檔案合理有序進行。承包人應努力做到保證竣工資料編制與施工同步進行,保證竣工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28)本工程施工期間,可能與已建 (略) 、公路、通訊電纜(含光纜)、電力電線、各類管道等工作有交叉干擾,施工難度大,承包人應充分考慮到工程施工的不確定性、復雜性、艱巨性,慎重投標報價。進場后應深入了解交叉工作的進展,提前謀劃綜合考慮,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施工機械、人力、物資等投入。如因上述項目改、遷、復建等原因影響本工程建設進度的,承包人應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調整施工機械、人力、物資等投入,減少對施工影響。發包人因上述原因對施工單位造成的影響,不承擔經濟補償,只同意進行工期補償。
(29)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發包人現場所需的辦公及生活設施,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應綜合考慮。
(30)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在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過程中,承包人應:①時刻關注和采取適當措施保障所有在場工作人員的安全,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現場施工應當保持有條不紊,避免施工現場所有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②為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以及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群眾的安全與方便,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應負責提供照明、警衛、護柵、警告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責任及費用;③施工期間,工地發生的一切安全、違法、違規事件,由承包 (略) 理并承擔一切責任;④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人員的勞動保護和人身保險,及無論何種形式狀態下的人身安全事故;如果工地現場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則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承包人負責,如因此造成發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31)承包人擬派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實行施工到位承諾制度。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的,每人每次向發包人交納*元的違約金。更換其他人員每人每次向發包人交納*元的違約金。當投標書承諾的擬派本項目的項目經理不能到位履行職責時,只能從投標書承諾的候選項目經理中擇一更換,所更換人員必須是承包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資格不得低于被更換的項目經理資格,且需提前7天將擬代項目經理人員報經發包人、監理人批準,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離開,否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取消合同。
(32)承包人項目經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5天,業主有權制定考勤辦法。項目經理擅自離崗,經發現每天每人支付違約金*元。
(33)承包人的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施工員、材料員、質檢員、安全員)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5天,業主有權制定考勤辦法。技術負責人擅自離崗,經發現每天每人支付違約金*元。關鍵崗位人員(施工員、材料員、質檢員、安全員)擅自離崗,經發現每天每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
(34)根據招標人要求,承包人應無條件配 (略) 工程同步施工和污水管道同槽施工(若有)。
(35)承包人必須遵守并嚴格執行招標人規定的相關工程管理制度。
(36)承包人必須無條件配合發包人現場施工要求增派足額施工員,發包人不因此增加付費或補償。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圖一式*份,并應交付相應的施工變更簽證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以及建筑裝修材料“三證”、機電設備“三證”和說明書等一切資料一式*套(其中一套為原始材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竣工工程資料應當在合同規定的驗收完成后28日內提交給發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上述文件的原始資料必須齊全,符合工程技術檔案要求,并按規范裝訂成冊。
4.2 履約擔保
增加:
履約擔保金額:為簽約合同總價的10%;
履約擔保形式:現金或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由基本戶開戶行開具)。
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提交的履約擔保進行審查,履約擔保中不得含有發包人不能接受的條款,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履約擔保。承包人應對履約擔保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①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②重新提供履約擔保必須以現金方式提交;③發包人如實上報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記錄。
履約擔保提交時間:簽訂合同之前提交。如果承包人未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的,發包人可以視為其已放棄中標資格而不予簽訂合同,并沒收投標保證金,發包人將重新招標確定承包人。
履約擔保期限:履約擔保有效期應持續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90日止。履約擔保期限截止日前承包人已提交的履約擔保失效的,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限屆滿前30天繼續提交履約擔保,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履約擔保須經發包人審核同意接受;或者因承包人違約,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項下金額被提取后,承包人應在30個日歷日內補足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項下金額,否則,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暫停工程計量和工程結算,承包人應按簽約合同價的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發包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履約擔保退還:履約擔保在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后無息退給承包人。
4.3分包
4.3.2允許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項目、工作內容與分包金額限額為:
(1)工程項目: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2)工作內容: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3)分包金額限額: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4.3.10分包人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立:。
4.11不利物質條件
4.11.1不利物質條件的范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視為已取得工程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并預見工程所有困難和費用,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見下表:(具體詳見本項目招標控制價)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參考格式)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規格 | 數量 | 交貨地點 | 交貨方式 | 計劃交貨日期 | 備注 |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規格 | 數量 | 交貨地點 | 交貨方式 | 計劃交貨日期 | 備注 |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增加:6.1.3承包人應做好臨時設施的防護工作,確保安全,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1)發包人提供的臨時設施:本項目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交通運輸
7. (略) 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的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使 (略) 須繳納押金、維修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解決),發包人配合。
8測量放線
8.1 (略)
8.1.1 (略) 的約定:發包人負責提供測量基準點,現場測量由承包人負責測設。
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9.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1.4發包人提供(另行約定)資料,其余資料由承包人負責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12下列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圍堰工程;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其中爆破、起重吊裝、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審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增加條款:
9.2.14(1)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22]136號),本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按照“籌措有章、支出有據、管理有序、監督有效”的原則進行管理,承包人必須以發包人發布的招標控制價中建筑安裝費用的2.5%,計取安全生產費用。承包人對安全生產費用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同時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分包的,承包人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9.3 治安保衛
9.3.1 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的組建:由承包人負責。
9.3.3 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和突發治安事件緊急預案的編制:由承包人負責。
9.4 環境保護
第9.4.6款后增加:
9.4.7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嚴格控制施工營地、物料堆放場及施工便道的寬度,嚴禁損害施工范圍之外的林木、植被、地貌。
(2)承包人要嚴格控制臨時用地數量,施工便道、各種料場、預制場要根據工程進度統籌考慮,盡可能設置在工程用地范圍內或利用荒坡、廢棄地解決,不得占用農田。施工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農田,項目完工后臨時用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恢復。
(3)承包人應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與管理。施工期間的運輸車船及噪聲源較強大的機械應盡量繞避村鎮、學校等敏感點,合理安排施工時段,避免夜間施工擾民。
(4)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知識的培訓,提高文明施工意識。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約定:承包人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規章,采用適當有效的防護措施,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機械設備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人員安全,以及防臺、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為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本工程承包人必須自備安全防護措施。
11開工和竣工(完工)
11.1 開工
修改:11.1.3 開始工作的條件為: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僅給予工期順延,發包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承包人的任何費用增加。
11.3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但發包人對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不予補償。
(1)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2)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4)提供圖紙延誤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5)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6)發包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并向承包人交付土地的;
(7)發包人提起變更設計并進行實質性變更設計
(8)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
(9)發包人未及時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10)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11)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含征遷因素影響)。
①因拆遷征地等各類發包人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原因,出現工程需全線暫停施工的,發包人及相關主管部門允許工期順延,但發包人不予補償或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②因政府拆遷征地等各類發包人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原因, (略) 部施工、局 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應自行優化施工組織,發包人及相關主管部門允許工期順延,但發包人不予補償或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1日超過天。
(2)風速大于24.4m/s的9級以上臺風災害。
(3)日氣溫超過38℃的高溫大于1天。
(4)日氣溫低于0℃的嚴寒大于1天。
(5)造成工程損壞的冰雹和大雪災害:無。
(6)其他異常惡劣氣候災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誤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的逾期竣工違約金的約定: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關鍵節點工期延誤在30個日歷日(含)以內,每延誤一天,發包人向 (略) 以*元/日的違約金;關鍵節點工期延誤在30個日歷日(不含)以上,每延誤一天,發包人向 (略) 以*元/日的違約金,且發包人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并全額沒收履約保證金,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擔。延誤工期違約金由發包人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若承包人后續采取積極有效的趕工措施,并按期竣工交付使用,承包人可申請返還工期延誤違約金。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時間延誤在30個日歷日(含)以內,每延誤一天,發包人向 (略) 以*元/日的違約金;竣工時間延誤在30個日歷日(不含)以上,每延誤一天,發包人向 (略) 以*元/日的違約金,且發包人有權無條件解除本合同并全額沒收承包人遞交的履約擔保,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擔。延誤工期違約金由發包人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約定: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獎金約定:不獎勵。
12暫停施工
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5)承包人承擔暫停施工責任的其它情形:/。
12.2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3)發包人承擔暫停施工責任的其它情形:發包人可以根據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暫停部分項目的施工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只延長因該部分暫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發包人對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不予補償。
13工程質量
13.1工程質量要求
第13.1.2項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承包人除應自費返工直至符合要求為止外,還應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11.5款的約定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第13.1.3項修改為: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13.5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13.5.3承包人按通用條款第13.5.1 項或第13.5.2 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7質量評定
13.7.4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的約定:達到《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招標文件及其它相關規范合格標準(若上述標準和規范在施工中做出修改時,則以修訂后的新標準和規范為準,有出入的則以較優或較嚴者為準)。
13.7.7工程合格標準為:達到《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招標文件及其它相關規范合格標準(若上述標準和規范在施工中做出修改時,則以修訂后的新標準和規范為準,有出入的則以較優或較嚴者為準);優良標準為:/。達到優良的獎金為:/。
13.8質 (略) 理
13.8.4工程竣工驗收時,發包人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 (略) 理的備案資料。
14試驗和檢驗
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4.1.5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后的交貨檢查和驗收中,承包人負責驗收合格后保管全部的設備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14.1.6本工程實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見證取樣的范圍和數量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進行。本工程所有相關的檢測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增加:
14.1.7 若隱蔽工程在隱蔽之前未通知發包人代表參加驗收的,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
15變更
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工程 (略) 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詳見“南政文〔2021〕157號”文件
(2)、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報送的工程結算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業務管理部門辦理結算審核。對承包人編制結算造價,經審核機構審核后,如果核減率超過5%的,其審核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并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15.2 (略) 理原則
(一)增減工程量的單價確定
1、在實物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按審批的預算造價書中的綜合單價×中標優惠率(中標價與控制價的比率)計算。
2、不在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 (略) 造價主管部門頒布的投標時的定額、費用標準、價格信息及中標優惠率(中標價與控制價的比率)計算。若定額缺項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單價,經發包人會同監理工程師、工程預決算審核部門審核后確定。
3、材料變更時價格確定
(1)審批的預算造價書中材料價格明細表已有的材料,根據審批的預算造價書中的材料價格明細表所列的材料單價×中標優惠率(中標價與控制價的比率)計算。
(2)審批的預算造價書中材料價格明細表中沒有的材料,按照投標時《泉州工程造價管理》公布的材料單價與中標優惠率(中標價與控制價的比率)的乘積計算。
(3)《泉州工程造價管理》沒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價格, (略) 場詢價后會同監理工程師、工程預決算審核部門詢價審核后確定并報送造價管理部門備案。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2承包人實現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為:不予獎勵。
15.8暫估價
15.8.1(1)發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簽約后填入);發包人組織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簽約后填入)。
(2)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選擇暫估價項目供應商或分包人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16價格調整
16.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式:(1)主要材料取價依據:主要材料價差以招標文件確定的當期材料信息價與施工期材料信息價(以《泉州工程造價管理》 (略) 場綜合價為準)計算價差。
(2)每月材料實際用量=按每月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確認簽署蓋章符合招標文件約定質量標準實際完 成的工程量×按定額規定的材料用量。
(3)每月材料價差=每月材料實際用量×主要材料差價單價。
(4)每月材料價差計算應扣除中標降幅系數,只計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5)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內按時完工而產生的人工費及材料價格上漲,其發生的價差由承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內按時完工而產生的人工費及材料價格下跌,其發生的價差由發包人受益。
16.1.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工程造價信息的來源:以《泉州工程造價管理》 (略) 場綜合價為準。
價格調整的項目和系數:1、人工費單價策性調整:施工期間遇人工費單價政策性調整,則未完工程項 目執行新的人工費單價;2、鋼材、水泥價格承包人風險幅度控制在 5%以內(含),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 5% 以外的,其價差(即超過 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包或受益,超出風險幅度材料價差計取方法按第16.1條款執行。
17計量與支付
17.2預付款
本工程無預付款。
17.3工程進度款
(1)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采用按進度支付工程款。
(2)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按當月實際進度,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報送完成工作量報表和下月施工進度計劃表。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在接收到報告后10天內完成審核簽證并按當月經審定實際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給予支付。
(3)施工中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及投資,有符合閩財建[2007]157號文規定,設計變更經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單位四家共同確認簽章手續完整的,按設計變更增減費用50%支付工程款;超過合同價款部分的由建設、監理、施工和設計單位四家共同確認簽章后, (略) 發改委牽頭會同監察、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審核確認后(重大設 (略) 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按設計變更費用50%支付工程款。
(4)項目完工后承包人自檢合格并編制完整的內業資料后向發包人申請完工驗收,經發包人組織相關參建單位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合格的內業資料后申請已完工請款報告,經監理審核后,發包人撥付實際完成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的85%;內業資料歸檔完畢,報備手續齊全,承包人編制工程結算,待財政部門審查后出具結算結論書或批復后28天內支付至97%,另3%作為質量保證金扣留(不計利息),在全部工程保修責任期滿及審計決算審批后20天內一次付清尾款。
17.4質量保證金
17.4.1每個付款周期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為工程進度付款的3%,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為結算價的3%。在全部工程保修責任期滿,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20天內無息付清。
17.5竣工(完工)結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應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份。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完工付款證書。除發包人書面確認審核通過外,其他任何情況不得視為監理人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審核確認監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17.6最終結清
17.6.1最終結清申請單
(1)承包人應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一式*份。
17.7竣工財務決算
承包人應為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提供的資料:按當地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18竣工驗收(驗收)
18.1驗收工作分類
本工程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驗收條件為:(簽訂合同時商定),驗收程序為:(簽訂合同時商定)。
18.2分部工程驗收
18.2.2本工程由發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為(簽訂合同時商定),其余由監理人主持。
18.3單位工程驗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包括:(簽訂合同時商定)。
18.5階段驗收
18.5.1本合同工程階段驗收類別包括:達到《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招標文件及其它相關規范合格標準。
18.6專項驗收
18.6.2本合同工程專項驗收類別包括:達到《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招標文件及其它相關規范合格標準。
18.7竣工驗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驗收技術鑒定(蓄水安全鑒定)。
18.8施工期運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為:無。
18.9試運行
18.9.1試運行的組織:(簽訂合同時商定);費用承擔:承包人承擔。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
本工程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計算如下: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2年,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20保險
20.1工程保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或)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人:承包人須為本項目購買建筑一切險、安裝工程等一切險,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投保內容:本工程圖紙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其費用含在報價內;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本款中的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4第三者責任險
20.4.2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率:本款中的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本款中的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5其他保險
需要投保的其他內容:其他保險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其他保險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6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20.6.1保險憑證
承包人提交保險憑證的期限:開工后28天內;保險條件:商業保險。
20.6.4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承包人負責補償。
21 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不可抗力期間,承包人的停工損失、工人工資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按各50%共同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違約
2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22.1.2 對承包人 (略) 理
(1)承包人發生第22.1.1(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責令承包人退場,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人民幣*元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4)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按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和不簽訂合同的;或雖已簽訂合同,卻不履行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取消承包人的中標資格,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損失賠償金*元,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承包人總工期每延誤應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11.5款的約定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并承擔因延誤工期導致發包人需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發包人可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該違約金及費用,總工期提前,不予獎勵。
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或違反施工規范進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設備、施工工藝不合格等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返工、補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還應向發包人支付人民幣*元的違約金并向發包人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承包人連續兩個月每月因上述工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返工、補救、整改或重建工程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承包人除支付*元違約金外,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均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
工程違 (略) 理。本工程不允許承包人以任何名義進行轉包和分包(除了約定分包內容以外)。如承包人將工程進行轉包或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擅自分包或違法分包,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退場,并有權單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標資格,終止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承包人除支付*元違約金外,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均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
本工程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合格。經驗收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應負責修至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還應按工程不合格項目決算總造價的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發包人可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該違約金。
承包人必須按照投標承諾或經發包人批準的替換人員及時派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到工地現場指揮協調施工,項目負責人、技術總工每月出勤不少于25日,質檢工程師、安全員、實驗員每月出勤滿不少于25日,承包人必須實行每天簽到登記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將簽到登記表送交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和工程師將隨時檢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員是否到位,如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現簽到登記表不實或以上人員沒有在現場履行職責,且未向發包人事先書面說明并獲得書面同意,則發包人可按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中項目負責人缺崗每天*元標準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技術負責人缺崗每天*元標準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其他人員缺崗按每人每天5000元標準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其違約金由工程師簽發、發包人批準后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缺崗致使連續兩個周每周支付違約金超過*元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標資格,終止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均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
接到發包人或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開工通知后7日內,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推遲開工的,每拖延1日歷天須向發包人支付*元違約金;承包人逾期開工超過7天的,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并賠償發包人全部損失。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內,由于承包人責任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安全事故或其他事項(如工人圍堵主要干道等),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通報批評,致使本工程的社會形象受損,每發生一次承包人應支付違約金*元。
(5)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損失賠償金,發包人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違反本合同,或未履行本協議項下其他義務的,或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或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或違反任何承諾或陳述保證事項,均屬于違約行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如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還應賠償發包人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鑒定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因該等違約行為而使委托人支付的全部費用)。
刪除通用條款22.2發包人違約。
24爭議的解決
24.1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約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向工程所在 (略) 提起訴訟。
24.2增加納稅
承包人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均包含在報價中,今后應繳納的一切稅費應由承包人承擔并支付,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補充條款
25.1承包人須負責本項目涉鐵、涉橋、涉光纜等問題的 (略) 理事宜。
25.2本工程建立違約清場機制,違約退場的幾種情形:
25.2.1承包人發生掛靠、轉包、違法分包施工任務、計劃工期進度延誤3個月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25.2.2承包人連續兩個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發放工人工資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體上訪惡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發的除外);
25.2.3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合約職責與義務的。
當承包人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發包人可按約責成其限期清場退出施工現場,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和數量造價清算。
25.3本工程不允許承包人以任何名義和理由進行轉包,如有發現,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退場,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賠償發包人的一切損失。
25.3.1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管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須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除刑事犯罪、死亡、傷病喪失履約能力、辭職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中標條件且必須經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及時將經批準的新更替人員的相關資料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跟蹤監督。
25.3.2施工中承包人項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投標承諾,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責令其退場,中止合同、沒收履約保函(保證金),并要求其賠償發包人的一切損失。項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員更換最多不超過2次。
25.4本工程安全控制的目標約定為:
25.4.1死亡事故為零;
25.4.2重傷事故為零,盡量減少輕傷事故。
25.4.3杜絕火災事故;
25.4.4不發生重大機械事故;
25.4.5杜絕高墜事故;
25.4.6杜絕物體打擊事故。
如未達到上述目標,發包人將視情節輕重要求承包人適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25.5.資金監管
25.5.1對支付的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應確保:
(1)承包人依約向供應商、分包商支付貨款或工程款;
(2)承包人依約支付工人工資;
(3)承包人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繳納稅款;
(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計劃且不存在將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為。
25.5.2如承包人未及時支付工人工資或各種材料款項,發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或材料供應商支付工資及相關材料款,并直接從應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
25.5.3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供應合同、班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
25.6本工程必須嚴格按照《關于印發全面貫 (略) 建筑廢土沙石運輸管理暫行規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2〕300號)、《 (略) (略) 關于做好水利工程渣土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泉水工[2013]14號)、《 (略) 建筑廢土砂石運輸管理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渣土車管理的通知》(南渣土[2017]3號)、《 (略) 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筑廢土沙石運輸管理長效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辦[2019]33號)的要求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建筑廢土、沙 (略) 置及運輸管理。中標人應積極配合辦理建 (略) 置核準;建筑廢土應委托 (略) 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單位承運,運輸車輛 (略) 運輸證,此費用已包含在綜合單價。若施工企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實施不良行為記錄,限制 (略) (略) 場。
25.7本工程所有建筑廢土、砂石運輸管理必須符合《 (略) 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關 (略) 建筑廢土沙石運輸管理長效工作機制暫行規定的通知》(南委改辦〔2020〕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25.8本工程未完工前,若建設單 (略) 站上發現擬派本工程的項目經理有其它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將從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或工程結算中扣除罰金人民幣*元,不足部分,承包人應予以補足,且承包人應接受建設單位 (略) 罰。
25.9承包人對農民工工資應嚴格執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人社發〔2024〕4號)和《 (略) 人力資源和 (略) 等七部門關于印發< (略)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號)的相關規定。
25.10承包人需做好施工內業材料歸檔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準備和工程開工前的階段、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專項方案、臨時專項方案、?項目管理和交工文件等等。
25.11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取消、緩建或規模減小,則工程量按照實際完成量計算,發包人不另外承擔違約責任。
25.12雙方確認本合同記載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適用于雙方往來聯系、書面文件送達及爭議解決時法律文書送達;通過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方式送達時,發出之日即視為有效送達;通過快遞等方式送達時,對方簽收之日或者發出后第三日視為有效送達(以兩者較前一個日期為準);對方拒收或退回的,視為簽收。如任何一方變更前述地址,該方應在變更后3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25.1 (略) (略) 相關的工程管理制度。
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條款號3.4.1投標保證
金”現修改如下:
是否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
□不要求。?要求,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人民幣56.*元。
1.投標人可以使用下列第(1)、(2)、(3)種形式提交:
(1)現金形式:投標人應在 /年 /月 /日/時前,從投標人所在地銀行的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匯到招標文件指定的投標保證金賬戶,不得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工程名稱或招標項目編號)。招標人在投標截止前到銀行查詢投標保證金到帳情況,并以銀行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投標保證金到帳證明作為投標人是否按招標文件規定遞交投標保證金的依據。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開具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上賬號應與投標保證金轉賬回單上賬號一致,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
投標保證金銀行帳號:
①戶名: (略) (略) ,賬號:**,開戶行:福建南安農村 (略) 溪美支行;
②戶名: (略) (略) ,賬號:**,開戶行: (略) 泉州南安支行;
③戶名: (略) (略) ,賬號:*
*,開戶行:中國 (略) 南安支行
④戶名: (略) (略) ,賬號:*15,開戶行:中國 (略) 南安新華支行;
⑤戶名: (略) (略) ,賬號:*,開戶行: (略) 南安支行。
以上五個帳戶由投標人任選一個。
(2) 銀行保函形式: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開具(如基本賬 (略) 點不具備開具保函資格的, (略) 點所在地上級銀行開具),并保證其有效。銀行保函原件的掃描件加蓋單位章上傳至下載招標文件的 (略) 。開標時無需提交銀行紙質保函原件,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應將銀行紙質保函原件提交給招標人;若中標候選人未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交投標保函原件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
(3)電子保函形式:投標保函采用電子保函的,應當使用符合福建省地方標準 DB35/T 2055-2022《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數據規范》要求,且能夠 (略) 無需任何授權即可在 (略) 站驗證真偽,并在保 (略) 址,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開具銀行保函的費用由投標人自理。
投標人向商業銀行繳交的保函費用,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從投標人所在地銀行的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匯到商業銀行賬戶。
2.投標保證金證明材料提交形式:
(1) 將電匯或銀行轉賬單憑證的掃描件(加蓋投標人單位電子公章)作為資格文件的組成部分。
(2) 投標人以投標保函(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證保險)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繳納的保函手續費應當從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轉出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略) (略) 賬戶。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以及保函開立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或保函開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權用于投標保函業務的專用章)的到賬證明掃描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
(3)投標保函采用電子保函的,應當使用符合福建省地方標準DB35/T 2055-2022《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保函數據規范》的電子保函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時間將電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標文件中,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并提交給招標人,否則視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
3.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保持一致。
本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若招標文件或澄清、修改通知中有與本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相抵觸的,以最后時間發出的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的內容為準,請各投標人知悉!
招標人: (略) (略) (蓋章)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 (略) (蓋章)
日期: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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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