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 (略) 重整案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二次協商表決結果公示
六盤水 (略) 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因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對《六盤水 (略) 重整計劃草案》未表決通過,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管理人、重整投資人與擔保債權人進行了二次協商表決。截止2025年1月6日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兩位債權人均已經投票,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因同意人數未過半,且所代表的債權額未達到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未通過。
因此,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六盤水 (略) 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未通過。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現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 (略) (略) 提出申請,請求批準《 (略) (略) 重整計劃草案》。 (略) 正在審議中。
特此公示。
六盤水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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