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培訓機構:
根據《 (略) 2024年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工作座談會方案》會議精神,學校擬邀請有關培訓機構到校為我校學生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培訓人數
培訓人數按照省、市人社部門文件規定,技能培訓面向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預計培訓200人。
二、培訓項目
技能培訓內容:按照《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開展2024年度補貼性項目制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發布2023—2025年度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目錄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號)文件要求執行。
三、遴選要求
(略) 校、 (略) 校和經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省外有資質且 (略) 備案的職業培訓機構可作為我校職業培訓機構遴選對象。參加遴選的培訓機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相關資質
1.民辦培訓學校需具備人社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略) (略) 校需具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2.培訓機構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提供2022年度(或2021年度)經第三方審計的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包括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或損益表)或企業自己編制的財務報表(須加蓋公司公章或財務公章)。
3.培訓機構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并提供2022年9月至今任意連續3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培訓機構沒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如因違法經營受 (略) 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略) 罰),并提供“參加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4.培訓機構在2021年—2023年 (略) 人社、人才中心、就業部門的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服務項目采購,原則上應中標。不得參與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培訓資格以外項目的遴選。相關培訓工作能確保在規定地點、規定要求和規定時限內完成。
5.培訓機構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及教學教具。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及與所培訓工種一致的專兼職教師隊*。培訓機構應提供相應教學管理人員的聘用合同和相應工種教學的職業資格證書。
(二)培訓規范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培訓,并在校內提供免費培訓場地。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向上級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采取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開展培訓,足量配備符合教學要求的相關教具。每班人數不得超過有關要求。
2.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應接受、配合學校和各級部門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不嚴格執行培訓計劃、培訓課時縮水、學生到課率較低的,予以整改或停課,并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3.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質量反饋機制和培訓后的跟蹤服務機制,按班次建立培訓臺賬,向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培訓相關的資料臺賬要及時送交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留存,做好培訓學生相關證書的申報和發放工作。
四、合作程序
(一)有意向與我校合作的相關機構,請于4月7日17:00前到我校現場報名,同時致電工作聯系人閆雪(電話0871-*)予以確認,過時無效。
(二)4月9日17:00前,報名機構按照遴選要求組織參選材料,密封后 (略) 學院,并致電工作聯系人閆雪(電話0871-*)接收材料。
(三)4月12日,結合我校實際和有關標準,對合作機構進行評價排序,第一名為正式邀請的合作培訓機構并進行公示,作為接受邀請的合作單位與我校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將作為開展培訓工種的有效支撐。
五、其他事項
(一)合作機構參與遴選時應攜帶:民辦培訓學校攜帶人社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原件(克隆件無效); (略) (略) 校攜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開展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的相關有效資質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其他本通告已注明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和能力水平證明材料。
(二)合作機構應根據培訓項目提前分類制定相應培訓計劃和培訓保障條件說明書,交流現場予以展示和說明。
(三)學校將主要從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情況、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及專兼職教師數量,實訓場地面積及主要設備數量,培訓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培訓成績及合格率,促進就業創業措施,所獲表彰獎勵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評價。
(四) (略) (略)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將全程參與我校遴選工作。
特此通告。
(略)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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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