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大外環(察布查爾縣 Z762 線-伊泰 (略) )公路建設項目
施工監理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伊寧大外環(察布查爾縣 Z762 線-伊泰 (略) )公路建設項目由已由察布查爾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察發改字【2025】112號文批準建設,并已列入年度計劃。項目業主為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略) ,資金來源為地方自籌資金,招標人為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略) ,招標代理為新疆惠合 (略)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建設地點:察布查爾縣
建設規模:項目由1條主線、2條支線組成,總里程31.611km。其中:主線全長28.547km,主線起點接Z762線K20+ (略) ,途經中電投、金九農業、天山水泥廠等,主線終點位于伊泰工業園。道路等級 (略) ,設計速度60km/h,K0+000-K11+320段采用雙向兩車道,路基寬15.0m,路面寬14.0m。斷面形式為:2x3.75m行車道+2x3. (略) 肩+2x0. (略) 肩;K11+320-K24+030段采用雙向兩車道,路基寬12.0m,路面寬11.0m。斷面形式為:2x3.75m行車道+2x1. (略) 肩+2x0. (略) 肩;K24+030-K28+546.95段采用雙向四車道,路基寬19.0m,路面寬18.0m。斷面形式為:0.5m雙黃線+4x3.75m 行車道+2x1. (略) 肩+2x0. (略) 肩。支線1起點接金九 (略) (略) ,終 (略) (略) ,路線整體走向自北向南,長1.791km;支線2起點接主線K5+971.23,終點接金九農業加工廠。路線整體走向自南向北,長1.273km。支線1、 (略) 等級為雙向兩車 (略) ,設計速度20km/h,路基寬6.5m,路面寬6.0m,路面結構為10cm天然砂礫底基層+16cm4.5%水泥穩定砂礫基層+同步碎石封層+4cmAC-13F細粒式瀝青混凝土。
項目共計拆建1-16m預應力矮T梁橋3座,拆建涵洞42道,預留穿線管10道;新建標志牌 (略) 、標線(略).33平方米、里程碑30個、公路界碑288個、紅綠 (略) 、道口標柱 272個、涵洞警示柱264根;新建波形梁護欄2412米;柱式輪廓標538個;減速帶133米;設置平面交 (略) ,順 (略) (具體內容見初步設計圖冊)
本次招標項目劃分為一個監理合同段,負責合同段 (略) 基工程、路面工程、橋梁涵洞工程、路線交叉工程及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
計劃工期:2025年5月23日開工,2026年9月30日完工,總工期:496日歷天。
3.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有交通主管部門 (略) 工程專業(略)級及以上監理資質證書,具有類似業績,并在人員組成結構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能力。對投標人的業績、人員和信譽等具體要求及評標辦法具體內容詳見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附件。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合同段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投標人應進入交通運輸部“ (略) (略) 場監督管理系統” (略) 工程施工監理資質企業名錄,且投標人名稱和資質與該名錄中的相應企業名稱和資質完全一致。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獲取時間:2025年4月25日到2025年4月30日
4.2獲取方式:請到伊犁州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 (略) ”,網址:http://**)領取招標文件。
4.3招標文件費用:0元。
5.投標文件的遞交及相關事宜
5.1投標文件應為加密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 下同)為2025年5月16日10:30,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 (略) 使用CA 數字證書登錄“ (略) ”,將加密的投標文件上傳,并保存上傳成功后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簽收憑證,遞交時間即為電子簽收憑證時間。逾期未完成上傳或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予以拒收。
6.開標時間及地點
6.1 開標時間:2025年5月16日10:30
6.2 開標方式: 不見面電子開標。
6.3 開標地點: 投標人可在開標前一個小時登錄“不見面開標大廳” 進行簽到并線上參加開標。
7.其他公告內容
7.1電子招投標要求潛在投標人擁有CA鎖進行電子投標文件編制、簽章及投標。
7.2本次電子招投標需要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 (略) 上傳電子投標文件, 同時在投標截止時間后規定的時間內用CA鎖對投標文件完成線上解密,無需遞交紙質投標文件,投標人可在開標前一個小時登錄“不見面開標大廳”進行簽到并線上參加開標。
7.3請各潛在投標人下載電子投標文件制作工具,進行電子投標文件制作、簽章、生成電子投標文件。
8.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 (略) 網站(http://**)發布。
9. 聯系方式
招 標 人: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略)
地 址:察布查爾縣
郵政編碼:(略)
聯 系 人:李樹偉
電 話:0999-(略)
招標代理:新疆惠合 (略)
地 址: (略) (略) 306號開元新城3號樓11層(寫字樓)
郵政編碼:(略)
聯 系 人:張艷
電 話:(略)
傳 真:0999-(略)
監督部門: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監督電話:0999-(略)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略) 2025年4月25日
招標公告 附件一:資格審查條件
附錄1 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要求)
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要求 |
1.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工程專業(略)級及以上監理資質;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企業營業執照并取得了獨立法人資格。 |
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
業績要求 |
同時具備: 1.近5年內獨立完成1個及以上,單個合同段30公里及以上的二級及以 (略) 項目(須 (略) 基、路面工程等)施工監理任務。 2.近5年內獨立完成3座及以上小橋工程施工監理任務( (略) 項目中的橋)。 |
注:1.“近5年”是指2020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的期間,業績計算時間應以項目交工時間為準(即交工時間應在2020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
2.上述業績要求不包括其分包的業績或作為聯合體完成的業績,不包括大中修項目及安防工程。
3.對于在同一個項目中同時獲得的兩個監理合同段,視為兩個不同的業績。
4.母子公司的業績不能相互使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未提供有效的企業變更批件,否則其業績不予計算。
5.“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應是已列入交通運輸部“ (略) (略) 場監督管理系統”并公開的業績。“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在交通運輸部“ (略) (略) 場監督管理系統”中查詢到的企業“業績信息” (略) 頁截圖復印件。在交通運輸部“ (略) (略) 場監督管理系統”中無法查詢,但可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的,應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 (略) 頁截圖復印件并 (略) 徑(須 (略) 徑的準確性,如需要用戶名或密碼,須一并提供)。除網頁截圖復印件外,投標人無須再提供任何業績證明材料。
如投標人未提供 (略) 頁截圖復印件或 (略) 頁截圖中的信息無法證實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則該項目業績不予認定。
附錄3 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存在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立案調 (略) 罰期未滿的情形。 |
附錄4資格審查條件(總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
人員 | 數量 | 資格要求 | 在崗要求 |
總監理工程師 | 1 | 具有交通 (略) 工程監理工程師(JGJ)資格(于2010年及以前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還應持有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公路工程環境保護監理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或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批準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專業)職業資格證書(或電子證書)。公路工程相關專業工程師職稱,作為總監理工程師完成過1個及以上二級 (略) 工程的監理任務(不含大中修及安防工程)。 | 無在崗項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
注: 1.要求擬投入本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為投標人自有人員,且身體健康、適應野外工作;
2.“擬委任的總監理工程師資歷表”應附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和資格審查條件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書( (略) 工程監理工程師證書等)的復印件,以及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擬委任的總監理工程師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擬委任的總監理工程師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出具社保繳費證明的時間須在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發布之日之后。(注:退休返聘人員符合要求不提供社保證明。)
“擬委任的總監理工程師師資歷表”還應附交通運輸部““ (略) (略) 場監督管理系統””中載明的、能夠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具有相 (略) 頁截圖復印件。在交通運輸部“ (略) (略) 場監督管理系統”中無法查詢,但可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的,應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 (略) 頁截圖復印件并 (略) 徑(須 (略) 徑的準確性,如需要用戶名或密碼,須一并提供)。除網頁截圖復印件外,投標人無須再提供任何業績證明材料。如投標人未提供 (略) 頁截圖復印件或 (略) 頁截圖中的信息無法證實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則該業績不予認定。
3.公路工程相關專業職 (略) 工程、橋梁工程、公路與橋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結構)工程、交通工程等專業職稱。
招標公告附件二:第三章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1 | 評標方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評標價低的投標人優先; (2)被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為較高信用等級的投標人優先; (3)商務和技術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先; (4)解密投標文件時間較前的投標人優先 |
2.1.1 2.1.3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合同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監理服務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b.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與申請資格預審時比較,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且其投標未影響招標公正性: a.投標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批件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等證件的副本變更記錄復印件; b.投標人仍然滿足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預審條件最低要求(資質、業績、人員、信譽等); c.與所投合同段的其他投標人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況;與招標人也不存在利害關系并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4)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a.投標保證金金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且投標保證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標有效期; b.若投標保證金采用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招標人指定賬戶; c.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提交,銀行保函的格式、開具保函的銀行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向招標人提交了銀行保函原件。 |
續上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2.1.1 2.1.3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且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均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 (6)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投標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 (7)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時,聯合體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a.未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了聯合體協議書,明確各方承擔連帶責任,并明確了聯合體牽頭人; b.已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提供了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所附的聯合體協議書復印件,且通過資格預審后的聯合體無成員增減或更換的情況。 (8)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9)投標文件中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10)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11)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12)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b.投標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辦法; 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 (略) 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 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標文件正、副本份數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4項規定。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內容齊全完整: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合同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投標價(包括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b.已標價報價清單說明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實質性修改和刪減; c.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續上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2.1.1 2.1.3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3)投標報價未超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如有)。 (4)投標報價的大寫金額能夠確定具體數值。 (5)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6)投標文件正、副本份數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4項規定。 |
2.1.2 | 資格評審標準① | (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監理資質證書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2)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人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資格、在崗情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6)投標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7)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或第1.4.4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8)投標人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5項規定。 (9)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標;獨立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未同時參加聯合體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標。 ……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技術建議書: 35 分 主要人員: 27 分 業績: 20 分 履約信譽: 8 分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評標價: 10 分 |
續上表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2.2.2 | 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計算方法 | 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的計算: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 (1) 評標價(評標費率)的確定: 評標價(評標費率)=投標函文字報價(費率) (2) 評標價(評標費率)平均值的計算 除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2.4項規定開標現場被宣布為不計入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計算的投標報價之外,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費率)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價(評標費率)平均值(如果參與評標價(評標費率)平均值計算的有效投標人少于5家時,則計算評標價(評標費率)平均值時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 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的確定: 將評標價(評標費率)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對招標人計算的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進行復核,存在計算錯誤的應予以修正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除此之外,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任何因素發生變化。 |
2.2.3 | 評標價(評標費率)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標人評標價(評標費率)-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 偏差率保留 3位小數 |
評審因素與權重分值 | 評分標準 | |||||
序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審因素細分項 | 分值 | ||
2.2.4(1) | 技術建議書 | 35分 | 工程概述、監理工作范圍 | 2分 | 工程概述、監理工作范圍描述合理得1.6~2分,欠缺者得1.2~1.6分。 | |
現場監理機構設置與人員安排 | 5分 | 現場監理機構設置與人員安排合理得4~5分,欠缺者得3~4分。 | ||||
監理儀器、設備和設施的配備 | 5分 | 監理儀器、設備和設施的配備合理得4~5分,欠缺者得3~4分。 | ||||
監理工作程序 | 5分 | 監理工作程序合理得4~5分,欠缺者得3~4分。 | ||||
監理大綱(或監理方案)和措施 | 10分 | 監理大綱(或監理方案)和措施合理得8~10分,欠缺者得6~8分。 | ||||
對本工程監理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分析 | 5分 | 對本工程監理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分析合理得4~5分,欠缺者得3~4分。 | ||||
對本工程的建議 | 3分 | 對本工程的建議合理得2.4~3分,欠缺者得1.8~2.4分。 | ||||
2.2.4(2) | 主要人員 | 27分 | 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資格與業績 | 27分 | 滿足資格審查強制性資格標準的,得27分。 | |
2.2.4(3) | 評標價 (評標費率) | 10分 | 評標價(評標費率)得分 | 10分 | 評標價(評標費率)得分計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費率)>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則評標價(評標費率)得分 =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費率)≤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則評標價(評標費率)得分 =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評標價(評標費率)所占的權重分值,E1是評標價(評標費率)每高于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是評標價(評標費率)每低于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費率)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本項目E1=0.2,E2=0.1。 評標價(評標費率)最低得分為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 業績 | 20分 | 類似項目業績 | 20分 | 滿足資格審查強制性資格標準的,得20分。 |
履約信譽 | 8分 | 投標人的信譽 | 8分 | 滿足資格審查強制性資格標準的,得8分。 |
1.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 評審標準
2.1 初步評審標準
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資格預審文件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詳細審查標準。(適用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2.1.3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1)技術建議書: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1)技術建議書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
3.1 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
3.1.1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5.1 項至第
3.5.5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 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3.1.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1 項、第 2.1.3 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當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2 項規定的標準對其更新資料進行評審。(適用于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3.2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建議書部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 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主要人員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 項(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部分計算出得分D。
3.2.2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A+B+D。
3.3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5.1 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 2.1.1 項、第 2.1.3 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4.3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4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5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5.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 2.2.4 項(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 C。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C。
3.5.3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
3.6.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略) 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 (略) 、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3.7.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委托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8 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12.3 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12.4 項規定 (略) 理。
3.9評標結果
3.9.1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9.2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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