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里店村鐵路北段東側0.594畝臨時占地出租
交易項目編號:S#D#
發(fā)布時間:2025-04-15
全市統(tǒng)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2024-CY/01-0198
掛牌金額
#
掛牌日期
2025-04-15
截止日期
2025-04-21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2024-CY/01-0198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里店村鐵路北段東側0.594畝臨時占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略) (略) 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 (略) 北段東側 |
土地用途: | 其他農用地 |
地塊-1: |
地塊名稱: | | 地塊編號: | |
東至: | 村界 | 南至: | (略) |
西至: | 鐵路 | 北至: | (略) 場 |
擬出讓面積(畝): (以實際測量為準) | 0.594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 地上物情況: | 無 |
權屬信息
權屬類型: | 集體 | 所有權人: | (略) (略) 十八里店鄉(xiāng)十八里店村經濟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兩年 | 出讓用途: | 宿舍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讓方式: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權: | |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 (略) ): | 2025-04-08 |
截止日期( (略) ): | 2025-04-14 | 掛牌總金額(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 (略) (略) (略)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fā)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 處置方法: | |
處置方法說明: | | 其他: |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租金價格#元/年/畝,租金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無免租期。 3.受讓方需繳納履約保證金#元,用于保證受讓方按時足額繳納臨時占地費。 4.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lián)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房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5.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 (略) 依法注冊企業(yè)法人,且注冊資本不低于#元。 2、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現場踏勘確認書》,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一并提交農交所; 3、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需由出讓方出具書面確認。 4、受讓方在中國執(zhí)行 (略) 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信息中涉 (略) 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0.594畝。 2.該標的項目業(yè)態(tài)及用途為:宿舍。 3.占地四至:東至村界; (略) ;南至 (略) ; (略) 場。 4.該標的規(guī)劃用途為綠化,土地性質為綠地,屬于在十八里店鄉(xiāng)減量地塊范圍內,在十八里店鄉(xiāng)土儲范圍內。 5.出讓標的用 (略) 道路工程建設臨時占地使用。 6.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出讓項目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讓方將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補償。 7.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四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8.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意向受讓方需履行使用臨時用地的申報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因審批手續(xù)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由意向受讓方承擔相關責任; (2)意向受讓方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且在到期后,受讓方須將臨時用地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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