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 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 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 擔一切責任與風險,被確定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 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報名資料遞交至 中心,轉受讓雙方須在通過交易程序確定最終受讓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最終受讓方 應當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服務費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 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 戶。 3、轉讓方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后30個工作日內與最終受讓方辦理標的及相關資料交接手續。在交房前所發生的標 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房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4、本次轉讓標的辦理權屬變更過戶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轉讓受讓雙方各自承 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及涉及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均由受讓方承擔。 5、本次轉讓房產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電、暖、氣、物業費等,租賃合同約定由承 租人承擔的除外)由轉讓方承擔,房產交付后產生的全部稅費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資格條件應符合地方關于購房資格即限購政策規定。意向受讓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 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 方的資格,決定是否受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