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關于2021G016號宗地公開出讓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公告
經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批準,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出讓人)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1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地塊基本情況和主要規劃條件(見附表)
二、競買申請人范圍
競買人須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必要條件。
三、出讓方式
采取在“福建省國有建設用地使 (略) 上交易系統”掛牌的方式進行。競買申請人登錄“福建省國有建設用地使 (略) 上交易系統”( (略) 上交易系統)注冊登記,提出競買申請,經掛牌人審查確認, (略) 上交易系統的競買號和初始交易密碼,在規定的期 (略) 上交易 (略) 上報價和競買等。
四、出讓活動的時間
(一)競買申請的報名起始時間:2021年12月24日10時0分0秒至2022年1月14日10時0分0秒 。競買保證金截止至2022年1月14日上午10時0分0秒。
(二)掛牌交易期限:2022年1月7日10時0分0秒至2022年1月17日10時0分0秒。
(三)網上交易系統接收、確認數據信息的時間以系統服務器自動記錄的時間為準。
五、保證金及給付成交地價款方式
保證金按出讓起始價的20%設定(如果以美元繳納競買保證金的,以繳款日人行公布的匯率結算),競得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成交價款幣種為人民幣。
申請人支付競買保證金(人民幣)的銀行賬戶為:
(一)戶名全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
賬 號:*82
(二)戶名全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開戶銀行:中國 (略) 福建自貿試驗區平潭片區分行
賬 號:**
(三)戶名全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開戶銀行: (略) 平潭金井灣支行
賬 號:*
(四)戶名全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開戶銀行:中國 (略) 福建自貿試驗區平潭片區分行
賬 號:*9289
(五)戶名全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開戶銀行:福建海峽銀行平潭支行
賬 號:*002
(六)戶名全稱: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開戶銀行: (略) 平潭分行
賬 號:*849
六、其他事項
(一)出讓地塊按“凈地”交地,標高按場地現狀交付,在競得人按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之日起15日內由區自然資源服務中心交付。
(二)競得人 (略) ,項目公司股權比例須在競買申請書中予以明確。項目公司須在平潭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建項目的建設施工企業須在平潭依法納稅。
(三)本次出讓設有保留價。
(四)宗地項目須在交地之日起一年內開工,開工之日起兩年內竣工并投產。開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為準,竣工以取得竣工驗收報告為準。開工違約責任:①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開工之日或未能按照出讓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的開工期限內動工開發,即構成開工違約。②構成開工違約的,須向出讓人一次性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5%的違約金,其后仍未開工的,另須按每日0.3‰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③未動工開發滿1年以上2年之內的,每違約一日,即使經批準同意延長開工期限,也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3‰的違約金,并按規定征繳土地出讓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④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按規定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竣工違約責任:①受讓人未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竣工或未按照出讓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竣工,為逾期竣工,即構成竣工違約;②逾期竣工的,須向出讓人一次性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5%的違約金,其后仍未竣工的,另須按每日0.3‰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且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③逾期竣工在2年以上5年以內的,每違約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5‰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④逾期竣工超過5年的,由出讓人根據具體情況,收回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未建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人收回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出讓人商受讓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圍土地評估從業資質及以上資質的機構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和出讓成交價就低原則有償收回;地上建筑物由出讓人商受讓人委托兩家具有一級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對地上建構筑物殘值進行評估,取評估均值予以補償;出讓人收回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出讓人商受讓人委托具有全省范圍土地評估從業資質及以上資質的機構對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和收回的土地面積占全部土地面積比例的出讓價款就低原則單方直接有償收回,不計利息;以上評估,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與出讓人就評估機構選取取得一致意見的,評估機構由出讓人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國土部門評估庫中抽選確定。
(五)宗地行業類型為通用廠房(工業標準廠房),投資強度大于等于*元/畝。宗地內項目投資強度由區經發局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若未達到約定的投資強度,受讓人應向出讓人一次性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0%的違約金,并責令受讓人限期整改到位。
(六)工業標準廠房(不含倉庫)可按幢、層為基本單元辦理分割,最小分割單元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辦公、生活服務配套用房不得轉讓。土地競得人應自持的計容建筑面積不低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營或出租,不得辦理分割轉讓。
(七)在土地成交后,區經發局、區資源生態局與競得人三方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區資源生態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條件。《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明確:在辦理交地手續前競得人須與區經發局、存款銀行三方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在平潭綜合實驗區開辦的銀行設立“項目開發建設資金專用賬戶”,并在土地出讓合同所約定的開工之日前,存入不低于該產業項目總投資額(按投資強度乘以畝數測算)50%的資金,競得人若逾期存入資金,且開工逾期半年,區自然資源部門有權收回土地。監管資金中的投資總額含土地出讓起始價,土地出讓溢價部分不作為投資總額納入資金監管。
(八)建設項目須符合國家、省、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競得人須出資建設相關環保設施,確保做到各種廢棄物達標排放。
(九)受讓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交土地出讓價款或未按期開、竣工的,出讓人將以登報等公開方式督促履約。
(十)競得人須按《成交確認書》約定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超過約定時間10個工作日未簽訂出讓合同的,出讓人有權終止供地,沒收保證金,解除《成交確認書》。
(十一)出讓土地成交價款包括征地補償費、地上物的拆遷安置費用,以及地段差價、“三金”(土地收益金、工業用地成本調節金、農業土地開發金)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契稅由競得人另行繳納。地塊出讓成交價款幣種為人民幣。
(十二)受讓人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有關規定向省、市、區有關部門申請立項(或增資、增項)及公司的營業執照,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房地產開發等有關手續。
(十三)本次公開出讓地塊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見公開出讓文件,本次公告與出讓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出讓文件為準。
聯系地址:平潭金井灣商務營運中心7#樓8層平潭綜合實
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利用處
聯 系 人:許女士 卓先生
聯系電話:0591-*
網 址:http://**
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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