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倉征補公告〔2024〕15號
(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發布倉山區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一、擬征收土地的地塊編號、位置、目的
倉山區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位于蓋山鎮中山村、新安村,具體范圍位置詳見附件1。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為環衛設施用地,為政府 (略) 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擬征收集體土地8.3608公頃,其中:蓋山鎮中山村水澆地0.4175公頃、 (略) 0.0378公頃、溝渠0.0181公頃、設施農用地0.1160公頃、其他草地0.8956公頃、村莊0.2906公頃;新安村水澆地2.9882公頃、其他園地0.0409公頃、 (略) 0.1694公頃、其他草地0.3353公頃、坑塘水面0.7585公頃、溝渠0.1788公頃、設施農用地1.0587公頃、村莊1.0554公頃。本項目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涉及2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1.4850公頃土地使用權為中山村、其中5.5298公頃土地使用權為新安村)。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四城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榕政規〔2023〕12號)以及《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四城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榕政規〔2024〕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鎮、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元/公頃。一般青苗補償費含一年生、一季生農作物和一般苗圃,實行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包干補償,包干單價*元/公頃,包干面積按農用地面積進行計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補償 (略) 征遷規定執行,由房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2。
2.按照征收農用地的10%確定留用地,并實行留用地按照*元/畝進行貨幣化補償,用于被征地村集體發展第二、三產業等再生產或生活安置。
3.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 (略) 四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當地鎮(街)、社保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征收土地需安置農業人口114人(其中勞動力76人)。我區計劃通過發放安置補助費安置76人,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4.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榕政綜〔2009〕100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鎮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在地鎮(街)辦理補償登記。
七、其他事項
擬征收該土地內涉及的相關權利人簽訂協議時間早于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時間的,提前簽訂的協議補償標準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原《倉山區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2023〕17號)及《倉山區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充公告》(榕倉征補充公告〔2024〕1號)作廢。
附件:1.倉山區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報批位置示意圖
2.倉山區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略) 倉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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