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公 告
(2024)浙0182 破11 號之一
2024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3)浙0182 破申12號民事裁定書, (略) 的破產和解申請并指定臨時管理人 (略) 管理人。破產和解期間,債務人代表洪芬芳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有效的和解方案,和解程序缺乏實質內容。 (略) 于破產和解期間內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經營能力和資產價值無法扭轉經營困境及繼續推進和解程序。根據杭州 (略) 出具的評估報告, (略) 資產評估價值為(略)余元。截至2025年4月28日,共計有625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申報金額總計169,(略)。管理人已審查確認金額為:金融機構債權1筆,審查確認金額23,(略);稅款債權1筆,審查確認金額(略);民間借貸和供應商債權申報40筆,已審查確認38筆,審查確認金額6,(略);集資款債權申報583筆,目前已完成審查567筆,審查確認金額110,(略)。綜上,公司現有資產價值遠低于債務總額,且持續經營無法產生償債資金。本院認為,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 (略) 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鑒于本 (略) 未能提交有效的和解協議草案,導致程序無法進入債權人會議表決階段,與草案未獲通過有同等法律效果,均使得和解程序喪失推進基礎。加之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已無法維持正常經營,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程序空轉,參照該規定精神, (略) 管 (略) 裁定終止和解程 (略) 破產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本院于2025年5月17日裁 (略) 世 (略) 和解程序 (略) 世 (略) 破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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