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和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略) 人民政 (略) 城市管理監督局于2023年10月19日(星期四)上午9: (略) 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四樓會議室召開了《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聽證會,現將聽證會結果公告如下:
一、聽證會基本情況
(一)出席聽證會人員情況
本次聽 (略) 城市管理監督局總工程師黃慧敏同志擔任主持人, (略) 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企業代表、社區(村)民代表等,會議應到聽證代表23人,實到代表22人。
(二)聽證會議程情況
聽證會共有七項議程,分別是:1、聽證員宣讀《權利義務告知書》;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紀律;3、主持人介紹聽證代表、出席人員構成及產生辦法;4、主持人闡述 5、聽證代表發言(每個代表發言不超過5分鐘);6、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質證和辯論;7、聽證會總結。
二、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或建議
(一)陳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的起草情況、主要內容及有關重點條款。
1.起草背景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具有方便、快捷、普及面廣等特點,能有效解決群眾出行“最后一公里”問題。但是互聯網租賃自 (略) 以來,存在投放總量過多、投放無序、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秩序等問題。如何規范管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讓其更 (略) 民出行,營造良好社會出行環境,是目前較為迫切的問題。
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 (略) 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 (略) 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2017年,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游局印發《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管理工作。2022年, (略) 人民政府印發《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管理,提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水平,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略) 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 (略) 實際, (略) 管理監督局牽頭重新修訂了《辦法》,起草完成后廣泛征求馬頭鎮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運營企業及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并根據相關意見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2.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略) 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三)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四) (略) 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號)
(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
3.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管理對象與適用范圍)、部門管理職責、設施規劃建設、車輛投放和退出管理、運營企業責任、租用人責任以及監督管理要求等內容。
(一)明確管理對象與適用范圍
《辦法》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對象為共享自行車和共享電動自行車,適用 (略) 城區。
(二)明確各方管理職責
《辦法》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有序、企業主責、屬地為主、多方共治”的原則,重點對政府、企業各自的職責進行了明確。政府加強統籌指導, (略) 管理監督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自行車投放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強化協同配合,分別進行政策制定協調、配額管理、停放區設置、停放秩序的指導和監督、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以及運營企業的運營服務考評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企業方面,明確了運營企業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投放以及服務保障的主體,應當依法承擔運營維護、安全生產等管理主體責任。
(三)明確設施規劃和建設
《辦法》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市住房和城 (略) 等單位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方面的職責要求。
(四)明確車輛投放和退出等相關管理要求
《辦法》 (略)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發展實施總量控制, (略) 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相匹配,并實行動態調整。 (略) 管理監督局牽頭合理測算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項目 (略) 人民政府審定后施行,統籌管理投放配額,開展運營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服務質量考核、企業運營情況等因素,建立完善退出機制。
(五)明確運營企業的具體運營責任要求
《辦法》明確運營企業要配備線上和線下運維人員,建立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車輛運維管理。所投放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要符合相關規范要求,技術性能要安全可靠,具備唯一的車輛識別電子編碼,共享電動自行車車體應當使用阻燃材料,經公安機關上牌登記后方可投放。
運營企業要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并實行租用者實名注冊,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車服務,禁止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運營企業要為租用者購買騎行保險,加強對車輛日常的調度和停放管理,建立租用者信用約束機制。運營企業還要將企業基本信息、車輛運營信息等數據接入監管部門綜合監管服務平臺。
(六)明確租用者責任
《辦法》明確租用者要按照租賃服務協議和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安全騎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騎行年齡人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禁止成人或家長通過手機注冊開鎖后向不符合騎行年齡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七)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辦法》 (略) 管理監督局牽頭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定期對運營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動態增減配額的重要依據。市交 (略) 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依法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規停放、不按要求投放、違反交通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運營企業違規投放和停放的車輛, (略) 管 (略) 公安局依職責責令企業在24小時內進行違規車輛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二)聽證代表陳述意見
人大代表:無意見
政協委員:無意見
市公安局:無意見
市市監局:無意見
市交通局:無意見
平果生態環境局:無意見
市住建局:無意見
市發改局:無意見
馬頭鎮政府:無意見
馬頭鎮城東社區代表:無意見
馬頭鎮朝陽社區代表:無意見
馬頭鎮江濱社區代表:無意見
馬頭鎮城北社區代表:無意見
馬頭鎮新興社區代表:無意見
上海 (略) 代表:無意見
漢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代表:無意見
廣西車便捷 (略) 代表:無意見
(略) 代表:無意見
群眾代表(3名):均無意見
(略) 管理監督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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