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有效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3.本次出租不接受聯合體承租。2.意向承租方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過往沒有涉及任何債務的法律糾紛。
意向承租方須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賃合同版本的相關文件簽署。
1.出租方按出租標的現有質量、房屋結構、交付使用時的依附于房屋的裝修裝飾狀況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標的內可移動的設施、設備和物品。2.該出租標的按現狀對外公開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標的現場了解各項設施設備的配置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承租方需按確定經營范圍的實際經營需求自行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同時需把有關圖紙文件提交相關政府部門及出租方審核。3.租賃期限暫定3年,實際租賃期限按意向方與出租房洽談并最終簽署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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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