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縣縣城西片區地 (略) 及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
01號補遺通知
致各投標人:
你公司參加的“勐海縣縣城西片區地 (略) 及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現針對《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內容做相關補充,如下:
第21條 補充條款
21.1工程結算審核費用支付:工程結算審核核減率超過8%(不含8%)時,超過部分工程結算審核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按超出金額的5%計算審核費用)。該費用由發包人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22.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的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含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和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措施方案);施工組織設計雖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確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承包人為滿足施工而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進行調整與修改所增加的費用不能作為追加合同價款的理由和依據。
22.3承包人應從“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的工程施工目標出發,認真對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實地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況、道路、儲存空間、裝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響承包價的情況,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承包人不能因為發包人在招標階段提供的相關資料的某些不足而推卸自己按本項約定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要求推延工期和增加費用。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任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申請將不被批準。
22.4農民工工資
22.4.1承包人簽訂合同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本項目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并向開戶銀行書面承諾該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發包人直接將人工費用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對承包人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進行監督。
22.4.2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承包人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承包人應當對建設工程各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履行監控義務,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工程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并已結清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前不得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22.4.3承包人發生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承包人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承包人開具劃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書面通知,由承包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和監督下,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克扣的農民工工資,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2.5承包人按設計施工圖紙施工,圖紙范圍內除施工合同已明確不在承包范圍內的項目以外,以及在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所增加工程內容,承包人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止施工。
22.6發包人安排的臨時性工作或零星工程,承包人應按時按要求完成,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7承包人應按照工程進度完善工程資料,因工程資料不全,監理單位有權暫緩支付進度款,待資料完善后再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止施工。
22.9承包人項目過程中的流程均需按照云南省西雙版納州相關法律法規程序執行。
22.10發包人不提供棄、取土場地,發生的費用按相關規定計算。
22.11承包人須在項目當地設有辦公場所,以方便整個項目的實施。
22.1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 (略) 、管線、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綠化、裝修等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損毀的,應無償進行修復或承擔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故本項目投標截止時間不變。
注:本補遺書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若對同一內容存在不同的解釋,應以編號靠后的補遺書所作的解釋為準。
招標人:勐海縣城鄉 (略)
地 址:云南省勐海縣勐海鎮象山社區祥和小區綜合辦公樓二層2-01號
郵 編:*
聯系人:尤麗亞
電 話:*
招標代理機構:西雙版納旭景 (略)
地 址: (略) 曼弄楓山水林溪283號
郵 編:*
聯系人:李明
電 話:0691-*、*
日期: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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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