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略) (以下簡稱“ (略) ”)于2024年11月29日以(2024)黔27破申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 (略) (以下簡稱“洪茂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略) 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黔27破23號決定書,指定貴州惠水 (略) (略) 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破產管理人”)。 (略) 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4)黔 27 破 23 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略) 破產。
洪茂公司第四次債權人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破產管理人提議,報債權人會議主席同 (略) 備案同意,于2025年6月19日9:00-17: (略) 絡方式召開非現場債權人會議(洪茂公司債權人微信群)。依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以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及進行表決的議案》,破產管理人將非現場召開會議資料(含表決事項)通知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人數為出席非現場債權人會議的人數。破產管理人已提前通知到應出席本次非現場債權人會議的16戶債權人,本次會議表決方式為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略) 債權人微信群內審議管理人提交的《洪茂公司第四次債權人會議文件》并對會議文件中的《洪茂公司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進行表決,表決截止時間為2025年6月19日下午17:00前,逾期破產管理人未收到債權人的表決票的或破產管理人未收到債權人表達對表決事項不同意意見的,均視為該債權人同意破產管理人所提交的方案。
會議表決時間結束,經破產管理人統計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洪茂公司第四次債權人會議決議如下:
一、審議通過《 (略) 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階段性工作報告》。
二、核查《 (略) 債權表》(重 (略) 債權),核查后無異議。
三、審議表決通過《 (略)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表決情況為:
出席會議16戶債權人,出席會議戶數債權人所代表的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194,(略),同意的有14戶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同意戶債權人所代表的無財產擔保債權金額191,(略),同意戶數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戶數比例為87.5%,同意戶數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比例98.36%。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 (略) 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特此公告
(略) 破產管理人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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