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征求《臨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我縣煙草制品 (略) 的合理性,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起草《臨城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意見征求方式:電話、信函、當面反映
聯系電話:0319-*
信函地址:臨 (略) 76號(臨城縣 (略) )
接待地址:臨城縣 (略) 一樓108室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
附件:《臨城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規定(征求意見稿)》
臨城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經營秩序, (略) 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略)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臨城 (略) 域內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以街 (略) 、鄉鎮、社區等為單元,根據人口數量、商圈類型、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及相關發展規劃等綜合因素制定。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 (略) 遵循的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一址一證”、合理配置、方便消費的原則;
(三)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依法辦理的原則;
(四)科學規劃、均衡發展、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五條 (略) 應當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審查申請材料,并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 (略) 理。
第六條 對因歷史原因超出本規定持證 (略) 格單元,將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調整優化。同時,臨城縣 (略) 每年度可根據人口數量、交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實際情況,對規劃進行動態管理,對網格單元持證戶規劃數量動態調整。因政府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因素影響,可遵循均衡發展原則,對網格單元科學調整。
第二章 (略) 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依法在核準的經營場所范圍內,面向公眾經營。
第八條 依據臨城 (略) 場經營特點, (略) 格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因素,測算零售點的合理數量,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臨城縣煙 (略) 場劃分 (略) 、 (略) 、 (略) 三種類型。
(略) 內將不再審批發放新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為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 (略) 規定采用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實際、科學 (略) 模式。
第十條 (略) 格單元設置的零售點要 (略) 格單元的總量要求,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縣城街道零售點間距30米以上;
(二)鄉鎮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點間距30米以上
(三)縣 (略) 兩側的零售點間距30米以上;
(四)自然村、行政村原則上每個村設置1個零售點,戶籍人口超過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數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不足300人的,可按1個零售點設置。
從自然村、行政村中經過的縣 (略) 零售點,不計入所在自然村、行政村零售點數量。
(五) (略) 場(含專 (略) 場)內,攤位在100個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個可增設1個零售點,設置總數最多不超過6個。攤位不能為敞開式的臨時攤位。
(略) 場門面, (略) 場內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略) 場外經營的或同時朝內朝外經營的,在滿足前款要求的基礎上,按街道間距標準辦理,與市場內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米, (略) 場內辦證的名額,也作為街道其他零售點辦證的參照物。
(六)執法車輛及執法人員能開展實地核查和日常監管的 (略) 、 (略) 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超過200戶以上的,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每個 (略) 、 (略) 內不得超過4個零售點。無法開展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實地 (略) 場監管的 (略) 、 (略) ,不予設置零售點。
毗鄰街 (略) 門面,門面 (略) 內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門面 (略) 外經營的, (略) 戶數限制,按照所在街道間距要求辦理,且不 (略) 內辦證名額。 (略) 和街道同時朝內朝外經營的門面,在滿足前款要求的基礎上,按街道間距標準辦理,且 (略) 內辦證名額,也作為街道其他零售點辦證的參照物。非封 (略) 的零售點應 (略) 街道間距條件要求。
(七) (略) 、大學的學生、教職工數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5000人以上的可設置2個零售點。
(八)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以及營業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飯)店、度假村、紀念館、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且不受間距限制,也不作為其他申辦點間距的參照物。
(九) (略) 、看守所、拘留所、監獄、戒毒所、 (略) 等特殊場所對內經營的,須有所在單位批準并接受煙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十)汽車站、火車站內設置零售點不超過2個,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米;機 (略) 域內設置零售點不超過2個,且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米。
(十一) (略) 內(指能夠滿足游客游覽觀光、消遣娛樂的旅游需求,有明確邊界和統一封閉式 (略) 域內部), (略) 規模、客流量設置不超過2個零售點,且不作為其他申辦點間距的參照物。所設零售點應當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十二)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單層實際經營面積(不包括倉儲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專業店,不受本規定中零售點數量和間距的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的距離測量參照。
雪茄專業店許可經營范圍變更或者增加卷煙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按本規定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一條 主營業務為餐飲住宿(屬于第十條第八項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裝潢、美容美發、化妝品店、按摩推拿、藥妝醫械、中草藥售賣、寵物店、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家電家具、通信器材、移動業務服務、網吧、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寄遞配送、物流企業、洗滌護理、服裝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勞服、寄賣典當、古董店、汽車相關(維修、銷售、裝飾等)、傳真打印、照相館、水果店、糧油店、蔬菜店、肉食店、特產店、熟食店
等專業性較強,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者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與其他零售點間距應達到300米以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 (略) 投資企業等;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 (略) 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以無人售貨等形式銷售煙草制品的;
3. (略) 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三) (略) 域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違法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流動攤點、售貨車、集裝箱屋、臨時棚舍、書報亭、危房、占用消防通道的建筑等;
2.經營場所不與住所相獨立的,包括生活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樓梯、窗口、車庫、儲藏室、地下室、 (略) 域;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如生產經營燃氣、化工、鞭炮、農藥、化肥、油漆、散裝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場所,經營水產等容易造成煙草制品霉壞變質的場所;
4.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如文具店、玩具店、母嬰用品店、興趣愛好培訓機構、輔導機構、托管班、游樂場等;
5.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6.位于中小學內部及其進出通道口100米 (略) 域,位于幼兒園內部及其進出通道口50米 (略) 域;
7.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 (略) 內部相連通的商鋪、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 (略) 域;
8.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有關 (略) 域;
9.公寓、寫字樓、商用樓宇、封閉式 (略) 等限 (略) 域除地面一 (略) 域以外的場所( (略) 、商場、商業綜合體除外);
10.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適當放寬條件:
(一)殘疾人、傷殘軍人、烈屬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按所規定零售點標準的80%執行。
上述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以獨立經營, (略) 范圍內享受照顧政策只能辦理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僅限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坐店經營。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殘疾人不得將零售許可證變更為非殘疾人的家庭成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殘疾人的,不得將零售許可證變更為非殘疾人。
以上情形申辦零售許 (略) 格單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區、 (略) 場零售點總數限制。
(二) (略) 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的,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 (略) 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需提供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按所規定零售點標準的80%執行, (略) 格單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區、 (略) 場零售點總數限制。
(三)本規定實施前設置或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不予設置零售點范圍內的,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到原發證 (略) 內其他地址經營的,按所規定零售點標準的80%執行, (略) 格單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區、 (略) 場零售點總數限制。
(四)以上情形申辦零售許 (略) 格單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區、 (略) 場零售點總數限制。
(五)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的,因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事件發生 (略) 得知事件發生3個月內由持證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請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可不受第八條、第十條、第十 (略) 限制,提出申請時間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
持證人申請歇業,其父母、配偶、子女申請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且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提出的,可不受第十條、第十 (略) 限制。
(六)國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內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租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場所的,不屬于外商投資,不屬于依法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為個體工商戶,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同一自然人的,不視為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可以依持證人申請直接予以變更。
第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依法核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調整的影響。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申請的,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依法辦理延續。
第十七條 因政府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網格單元發生較大變化,區域容量無法滿足當前需求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遵循均衡發展原則,經綜合評估后,可應急增設零售點,定點投放給對應 (略) 域,在次年動態變更時, (略) 格單元容量重新測算,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 (略) (略) 格單元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略) (略) 格單元當前持證戶數大 (略) 格單元內零售點容量; (略) 格單元當前持證 (略) 格單元內零售點容量。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者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之間兩個最近店門中心點間的距離。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習慣性 (略) 徑進行測量。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的中小學包括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對學齡前幼兒實施教育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是指可與學?;蛴變簣@連通的通道口。進出通道口100米、50米為校門、園門中心位置到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的最近店門中心位置的直線距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涉及商場、超市、娛樂場所等業態,其分類標準按照《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GB/T*-2021)進行劃分。
第二十三條 人口數量、 (略) 、農村的戶數及戶籍人口數以派出所或統計單位提供的數據為準。攤 (略) 管理 (略) 或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不得少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封閉式 (略) (略) 墻,且 (略) 內居住的人員不能隨意進入。未封閉式 (略) 應按間距標準設置零售點。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殘疾人、傷殘軍人、烈屬是指持有合法有效殘疾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或持有軍隊、政府及其機關部門頒發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優撫對象,如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違章建筑、簡易板房(不包括政府 (略) 場中統一規劃建設的彩鋼房等)、集裝箱屋、臨時建筑物、市場無圍墻攤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設的、占用居民樓(商用辦公樓、公寓樓)內公用巷道(樓梯間)作為對外營業窗口的、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場所。
經營場所的地址一般以營業執照為準,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較為模糊的,由專賣執法人員依據實地核查結果進行細化,申請人取得許可后應在地址細化后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 (略) 域相獨立,不與住所混同或相連, (略) 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人員可不受限 (略) 域。住宅、公寓、 (略) 落,以及附屬于住宅樓、商用辦公樓、公寓樓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等場所不包括在內。
第二十九條 經營場所不能 (略) (略) 、 (略) 完全隔離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房間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貨物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為經營門店附屬倉庫。申請人應在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時對倉儲情況如實說明,并書面確認,接受 (略) 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季度初3個工作日內在臨城縣 (略) 和臨城縣 (略) 行政服 (略) 格單元相關信息進行公示(遇節假日自動順延),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有效期為一個季度,公示期結束后按照公示中標注的時間開始接受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 (略) 、省局、市局有關規定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 (略) 、省局、市局有關規定為準。
當國家政策法規、社會經濟環境改變等導致制定本規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適時調整,并依法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15日實施的《臨城縣煙草制品零售 (略) 規定》(臨煙法〔2024〕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臨城縣 (略) 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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