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三峽濱海200MW/400MWh儲能項目110千伏送出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蘇發改能源發〔2024〕449號 (略)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你委《關于轉報三峽濱海200MW/400MWh儲能項目110千伏送出工程項目申請核準的請示》(鹽發改〔2024〕84號)及相關支持性文件收悉。經研究,現就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滿足三峽濱 (略) 需求,同意建設三峽濱海200MW/400MWh儲能項目110千伏送出工程。三峽(濱海) (略) 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經營及貸款本息償還。 二、本項目建設規模包括:新建及改造11 (略) 長度為1.85公里。核準項目具體建設內容和相關支持文件見附件1。 三、按2023年價格水平測算,本項目靜態總投資*元,動態總投資約*元。其中,資本金不低于動態投資的20%,由項目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 (略) 融資解決。 四、本項目在工程設計、建設及運行中要落實各項安全、環保和節能等措施,滿足國家安全規范、環保標準和節能要求等規定。要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壓實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主體安全生產及監管責任,嚴防安全生產事故。要加強施工環境分析,認真排查并及時消除項目本身與周邊設施相交相鄰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得在未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情況下開展建設。 五、本項目工程設備采購及建設施工要按《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招標規定,采用規范的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七、請項目公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滿足開工條件后開工。 八、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附件:1.三峽濱海200MW/400MWh儲能項目110千伏送出工程項目表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 3.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4日 (項目代碼:2404-*-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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