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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略) 第 * 號令)精神,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 (略) 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土地。根據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 (略) 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聯動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環規范[ * ]7號)要求,我局于 * 年第 * 季度對 (略) 區域開展排查,經查, (略) 無新增疑似污染地塊。
特此公示
隆林各族自治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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