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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應商:
根據《 (略) * (略) 粉煤灰采購項目采購文件》“ * 、采購須知”2.7條規定,現做如下澄清修改:
本采購項目設置“標底”, (略) ,采購人唱標 (略) 公布標底,如供應商的報價均高于采購人設置的標底,則 (略) 有投標。
采購文件中“ * 、合同格式”第4.2條中斷供的定義為:供應商收到采購方供貨通知后, * 小時未送到采購方指定地點視為斷供。
特此公告!
采購人: (略)
地址: (略) 市 (略) 路2號
聯 系 人:周圓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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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