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環境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確保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運行、達標排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及服務范圍內納管排污單位。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納管服務范圍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統籌安排配套污水管網及泵站的建設和運營。
(二)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三)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四)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運行協調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需根據轉性評估報告和水環境影響分析報告的要求變更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第五條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控制排污總量和污染物濃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產生的全部廢水進行收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不得稀釋排放。
(二)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于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保證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
(三)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
(四)按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根據預案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保留演練記錄。當預處理設施故障或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在2小時內通知運營單位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納管企業參照各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納管排放,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能力,對工業污水一事一議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其中特征因子嚴格執行相關行業標準)和應急響應職責,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第七條園區管委會根據管理需要,通過納管協議要求其它重點企業安裝自動監測、電子閥門等設備并與運營單位共享數據。
第八條新、改、擴建建設項目需納 (略) 定海區西北片污水處理廠的,需根據新進納管廢水水量和水質情況,結合該污水廠實際處理能力進行分析論證,確保不對污水廠的穩定運行造成影響。
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一)在承接運營工作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
(二)配合園區管委會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園區管委會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三)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園區管委會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四)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園區管委會報告。
(五)按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根據預案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保留演練記錄。
第十條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執法,督促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主體責任,對污染排放進行監測和管理,提高自行監測的規范性。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使用違規藥劑或干擾劑、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責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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