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柏萬 (略) 各債權人:
南通 (略) 申請南通柏萬 (略) 破產清算一案, (略) (略) (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于2025年1月26日裁定受理南通 (略) 對南通柏萬 (略) 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2月5 (略) 煒衡(南通)律師事務所為 (略) 破產清算案件的管理人。
現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通知你/你單位于2025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郵寄地址: (略) (略) (略) 6號鳳凰文化廣場2幢32、 (略) 煒衡(南通)律師事務所;郵編(略);聯系人:劉迪;電話:(略))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交債權成立的相關證據及主體資格身份證明資料等。逾期未申報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25年3月12日上午9時采取書面形式召開。依法申報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理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或者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指派函。
特別提示:管理人寄發此通知并不表示管理人已確認貴方對 (略) 存在確定、有效債權。請自行核實擬申報債權是否成立、有無過訴訟時效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事由。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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