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沙子營村原黃港創意園西南0.027畝基站用地出租
交易項目編號:S#D#
發布時間:2024-10-01 信息來源: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 瀏覽次數: 2
全市統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2024-CY/01-0126
掛牌金額
#
掛牌日期
2024-10-08
截止日期
2024-10-12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2024-CY/01-0126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沙子營村原黃港創意園西南0.027畝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略) (略) 孫河鄉沙子營村原黃港創意園西南 |
土地用途: | 林地 |
地塊-1: |
東至: | 護欄 | 南至: | 護欄 |
西至: | 護欄 | 北至: | 護欄 |
擬出讓面積(畝): (以實際測量為準) | 0.027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 地上物情況: | 通訊設備間及通訊塔 |
權屬信息
權屬類型: | 集體 | 所有權人: | (略) (略) 孫河鄉沙子營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先權: |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五年 | 出讓用途: | 通訊塔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讓方式: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先權: | |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 (略) ): | 2024-09-25 |
截止日期( (略) ): | 2024-09-30 | 掛牌總金額(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 (略) 站 http://**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信息發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 處置方法: | |
處置方法說明: | | 其他: |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 租金價格#元/年,第四年開始遞增2500元/年,即第四年及第五年租金為#元/年,租金收取方式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 受讓方須按照合同約定期限足額交納首期租金,剩余租金按照合同內雙方約定期限交納。 3.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房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4. 項目在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掛牌日期不作為合同起租日期,具體起租日期以實際簽署的成交合同的約定為準,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5. 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 (略) 依法注冊的企業,企業成立時間不低于10年,且注冊資金不低于#元。 2.鑒于 (略) 政民生通信保障服務設施使用,該標的原受讓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3.在中國執行 (略) 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中涉 (略) 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0.027畝。 2、該標的項目業態為電信,項目用途為通訊塔。 3、占地四至:東至護欄,西至護欄,南至護欄,北至護欄。 4、該標的所占土地性質為基站占農用地,規劃用途為林地。 5、出讓標的用于通訊基站,作為保障民生設施使用。 6、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讓,出讓方于90日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出讓方全部承擔。 7、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進行拆遷騰退,受讓方須積極配合拆除工作,設備遷移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遷移工作須按照出讓方要求時間內完成。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8、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因審批手續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調和監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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