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 (略) 個人建房規劃建設管理,確保我縣縣城整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 (略) 個人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范圍為:東至 (略) 口往縣城方向,西至龍 (略) 口以老205國道為界往東江河方向,北 (略) 轉 (略) 及義都河往縣城方向,東北方向環 (略) 為界至三角樓往縣城方向,南以河 (略) 為界。總用地面積約為19平方公里(詳見附圖)。 (略) 范圍以外及其他鄉 (略) 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建房,是指在縣城 (略) 范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個人建房活動(不含村民建房)。
第四條 縣 (略) 、縣住房和 (略) 、 (略) 管理和 (略) 、老隆鎮府、佗城鎮府、豐稔鎮府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個人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一)縣 (略) :負責審批個人建房規劃條件,負責對建筑設計方案按規劃條件界定的內容進行審查、核實;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指導違法用地行 (略) 。
(二)縣住房和 (略) :負責對限額以上個人建房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進行質量安全、消防、人防、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縣城 (略) 內限額以下個人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 (略) 管理和 (略) :負責對縣城 (略) 個人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范圍內的個人建房進行日常跟蹤監督和管理,負責對職責范圍內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略) 。
(四)縣 (略) (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對縣城 (略) 個人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范圍內的人防工程進行管理;負責對符合相關規定項目的人防工程進行審批。
(五)老隆鎮府、佗城鎮府、豐稔鎮府:負責對縣城 (略) (略) 內的個人建房違法用 (略) ;負責對舊房拆建的土地權屬、地上附著物產權是否清晰進行審核;負責對縣城 (略) (略) 內限額以下個人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供電、供水等部門依據職責協助做好 (略) 個人建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個人建房分為新建、改(擴)建、重建、維修加固等四種形式。
(一)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它土地權屬證明的土地上按新的規劃條件新建房屋。
(二)改(擴)建:指將老舊房屋拆除后,在原地按新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面積和層數有變化)。
(三)重建:指按原房屋的面積、層數在原址上進行建設。
(四)維修加固:指在不改變原層數、原面積,對房屋進行結構加固。
第六條 龍川縣城 (略) 的個人建房,應堅持“從嚴控制、疏堵結合”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規范管理單獨新建住房,引導居民住房逐步向 (略) 集中。
第七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審批個人住房建設:
(一)在文物保 (略) 范圍內的;
(二) (略) (略) 范圍內、地質災 (略) 、地震活動斷裂帶、河道管理等范圍內的;
(三) (略) 安 (略) 、公路建 (略) 范圍、飲用水水源一 (略) 、架 (略) (略) 、水利工程管理等范圍內的;
(四)在影響環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 (略) 域的;
(五) (略) 近期建 (略) 域的;
(六) (略)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各專項規劃 (略) 域的;
(七)四鄰有土地、建筑物等影響規劃審批的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八)坡角大于45度且未按規定建設防護措施的,坡腳與所建房屋距離小于3米的,未處理好排水系統的。
第二章 規劃條件的審批管理
第八條 在縣城 (略) 進行個人建房,須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 (略) 申請,經審批后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第九條 出具個人建房規劃條件應遵從如下規定。
(一) (略) 主干道的個人建房,首層層高原則上為4.0~5.0米, (略) 次干道、支路 (略) 的不超過4.0米,其余樓層高一般不超過3.3米。個人建房應當在用地紅線內設置三級化糞 (略) 排污系統,不得侵 (略) 設置。(道路等級以控規界定為準,下同)
若相鄰現狀建筑首層層高與上述規定不符的,為協調臨街立面效果相對統一,新建房屋首層層高可結合相鄰建筑綜合考慮。
(二)個人建房原則上不要求配套公建,但統規聯建的須按規范要求配套公建。
(三)城區內已取得合法土地的、用地面積4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個人建房,須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 (略) 主干道的個人建房,規劃層數不得超過6層, (略) 次干道的不得超過5層, (略) (略) 側的不得超過4層,在其余零散用地(無法滿足消防車道要求)的不得超過3層;如有特殊情況的,需由縣 (略) 初審通過后報縣政府審批。(道路等級以控規界定為準)
2.為協調臨街立面效果, (略) 道路的個人建房,若臨街一面的建筑面寬在20米以內(含本數),在相鄰兩側有現狀建筑(兩側緊貼)的情況下,經縣 (略) 嚴格審核后,臨街一面的建筑紅線可適當超出原權屬用地紅線范圍(即外飄對齊兩邊建筑),其它方向的建筑紅線嚴禁超出原權屬用地紅線范圍。其它情況嚴禁超出原權屬用地紅線范圍。
3. (略) 風貌管控, (略) 邊的建筑設計外觀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且需提高建設品質,并提交縣 (略) 審查通過后方可實施。
(四)城區內已取得合法土地的、用地面積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個人建房,須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讓時若已明確容積率的,按照明確的容積率審批;若沒有明確容積率的,按照已批準的控規界定的容積率審批;若控規未覆蓋或控規中未明確容積率的,按照3.0的容積率審批。
2.建筑紅線原則上不得超過原權屬用地紅線范圍,并應在建筑臨街一面 (略) 進行適當退讓。若控規對紅線退讓有明確要求的,則按照控規要求執行;若控規中未明確的,則 (略) 主干道至少5米, (略) 次干道、支路 (略) 至少3米的標準執行。為協調臨街立面效果, (略) 臨街的建筑紅線可按 (略) 紅線控制。(道路等級以控規界定為準)
(五) (略) 規劃建設管理,節約集約用地,確保建筑質量安全,防止變相房地產開發, (略) 場秩序,城區內個人已合法取得土地且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須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城鎮住宅用地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有從業資格資質的企業進行開發建設。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讓時若已明確容積率的,按照明確的容積率審批;若沒有明確容積率的,按照已批準的控規界定的容積率審批;若控規未覆蓋或控規中未明確容積率的,須編制或修訂控規后審批。超出基準容積率的,須按相關規定及程序補交土地出讓金。
(六)個人建房須遵從相關規范要求的規定,滿足消防、日照、通風等要求。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管理
第十條 縣城 (略) 內的個人建房,為協調臨街立面效果或相鄰多個房屋進行拆建整合規劃建設的,在規劃總占地面積不超過原有用地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為準)的前提下,可適當新增邊角地、夾心地一并進行規劃,納入規劃建設中。由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 (略) 提出申請,按以下程序完善用地手續:
1.申請人向縣 (略) 提出舊房拆建申請,按程序出具規劃方案;
2.申請人填寫舊房拆建完善用地審批表,由當地經濟合作社提出意見,由村委、鎮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3.縣 (略) 組織材料提交龍川縣建設用地審批委員會審議,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4.申請人繳交地價款和相關稅費,與縣 (略)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縣 (略) 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把關,不得擅自擴大須完善用地手續的新增用地范圍;不得將未經審批、不符合相關規劃和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塊進行規劃。
第十一條 縣城 (略) 內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但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個人建房,由用地權屬人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 (略) 提出申請,由縣 (略) 負責審批,經審批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在縣城 (略) 個人進行住房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略) 內的個人建房,須由用地權屬人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 (略) 提出申請,由縣 (略) 負責審批,經審批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實行統一集中管理,由縣 (略) 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一)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首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放線,放線完成后,向 (略) 相關部門提交放線成果資料并申請驗線,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建設。
(二)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礎±0.00、二層樓面時,應當分別及時向縣 (略) 提交合格的放線成果、基礎±0.00測量成果、首層層高測量成果、驗線合格意見等資料,經工作人員現場復驗后出具驗核意見。驗核合格的,復驗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可繼續施工;驗核不合格的,及時下達停工通知,并責令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規定進行整改,整改后經驗核合格方可施工。
(三)未經自然資源部門驗線和基礎±0.00、首層層高復驗的建筑工程屬違規建設,住建部門及監理單位不予建筑工程下一道隱蔽工程的驗收。
第十五條 個人建房竣工后,應由用地權屬人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 (略) 申領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經竣工規劃核實不符合原規劃許可內容的,應按相 (略) 理。
第十七條 個人建房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審批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本規定出臺前已出具規劃條件或規劃圖的、與本規定不符的、尚未報建的個人建房,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批:
1.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已出具規劃條件或規劃圖、尚未報建的,按原規劃進行審批。
2.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已出具規劃條件或規劃圖、尚未報建的,按本規定重新出具規劃條件,但經縣政府批準的項目除外。
第五章 人防工程審批管理
第十九條 在縣城 (略) 進行個人建房,層數在10層以上(含本數)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本數)的,須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規定修建6級以上(含本數)防空地下室。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因素影響,不能與地面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請異地建設。
第二十條 個人建房的人防工程,須由用地權屬人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與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步進行、并聯審批。
第六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個人建房除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略)元以下(含本數)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外,須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由屬地鎮政府負責限額以下個人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勘察、設計、采購和施工質量安全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個人建房含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應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未辦理消防驗收備案項目禁止投入使用,個人建房除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由縣住房和 (略) 負責監管,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由屬地鎮政府負責監管,縣住房和 (略) 負責辦理消防驗收備案,如監管部門發現個人建房存在未消防驗收備案工程投入使用的情況,應及時收集違法違規信息進行 (略) 罰。
第二十二條 用地權屬人進行個人建房,須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向縣住房和 (略) 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個人建房工程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應向《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部門提出聯合驗收申請,經各專項驗收(備案)部門驗收合格后,統一出具《 (略)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意見書》,并在十五個工作內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個人建房不得改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內容;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個人建房必須嚴格按照建筑規范進行施工,并接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屬地鎮政府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規范,確保施工質量、安全和工人工資發放。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略) 管理和 (略) 負責對縣城 (略) 個人建房進行監督管理和違法違章建 (略) 工作;縣 (略) 負責指導縣城 (略) 內個人建房違法用 (略) 工作;老隆鎮府、佗城鎮府、豐稔鎮府負責對縣城 (略) (略) 內的個人建房違法用 (略) 工作。
個人和單位必須支持和配合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縣城 (略) 已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 (略) (不含城鄉結合部的村莊)的個人建房涉及違法建設需整體拆除的, (略) 管理和 (略) 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 (略) 罰決定。逾期不拆除的,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書面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行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公安、衛健、文廣旅體、生態環境、供電、供水以及屬地鎮政府等部門 (略) 管理和 (略) 做好違法 (略) 工作。
違法建(構)筑 (略) 理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營業、轉讓;市場監管、公安、衛健、文廣旅體、生態環境等部門不予核發相關證照,已經核發的,應及時糾正。
供電、供水部門自收到執法部門要求停電、停水通知后,在政府部門充分授權并在政府部門統一行動下,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違法建設實行停電、停水。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 (略) 分:
(一)對發現違法建設行為 (略) ,或者接到舉報后 (略) 理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 居民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 (略) 理。
第三十一條 居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略) 。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偽造資料騙取個人建房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批準文件,并拆除其違法建筑物。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文未涵蓋的情況,由職能部門根據本文的原則進行界定,并按相關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 (略) 、縣住房和 (略) 、 (略) 管理和 (略) 、縣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按各自的職能進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有效期限為兩年,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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