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倫旗優化營商環境攻堅年實施方案
二、重點任務
(一) (略) 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鏈
優化企業開辦服務,提升審批質效。推行企業開辦“無人工干預智能審批” (略) 、個體工商戶開辦業務“申請即辦結”。通過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模式實現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和稅控設備等全部手續線下“一窗領取”。企業登記、刻制印章、申領發票及稅控設備、企業員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等開辦事項整合為1個環節辦理,開辦時間壓縮至0.5個工作日以內。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對黨中央/中共中央層面523項和自治區設定的11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梳理出涉及旗縣級層面實施事項79項,其中有9項為無權限,對認領事項編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完成了事項基本目錄、工作流程和服務指南調整更新和對外公布。
2.優化審批流程,提升建筑許可辦理效率。重點解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應用不到位、區域評估開展不全面、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進駐大廳不徹底、監管機制不完備等問題。
(8)6月底前,除政府投資的涉密工程建設項目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全部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上完成,實現全流程線上審批。(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國發集團、氣象局、應急管理局)
(9)各產業園區5月底前完成區域評估,及時公開區域評估結果。除負面清單以外,市場主體在已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項目,無需再進行相應的評估評審。(旗工信局、自然資源局、發改委、水務局、文旅局、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氣象局、工業園區)
(10)建立區域評估機制和標準,制定出臺區域評估的標準化操作規范,明確開展區域評估的事項清單、完成區域評估后仍需對建設項目評估評審的負面清單或正面清單、技術標準、使用條件、實施范圍、評估報告審批評審流程,告知承諾制的具體措施等。(旗工信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發改委、文旅局、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氣象局、應急管理局、工業園區)
(11)5月底前制定并公開審批項目操作流程和一次性告知書,讓企業和群眾了解審批辦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要件,提高辦理效率。(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國發集團、氣象局、應急管理局)
(12)6月底前全面推行并聯審批、區域評估、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措施,對審批項目流程、材料等方面進一步優化明確,提高審批效能。(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國發集團、氣象局、應急管理局、工業園區)
(13)除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外,9月底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40個工作日內辦結。(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國發集團、氣象局、應急管理局)
(14)統籌協調項目前期策劃生成,逐步實現工業項目帶方案出讓土地,拿地即開工。(旗自然資源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務局、生態環境局、文旅局)
(15)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1個工作日內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可同步申辦不動產權證。(旗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水務局、文旅局、應急管理局)
(16)制定“多測合一”技術標準,強化“多測合一”測繪成果在驗收、登記階段各部門共享和應用,避免重復測繪。(旗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17)深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改革,發布免于施工圖審查項目類型清單。(旗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18)修訂完善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方案,對新建項目開展多部門聯合驗收,進一步強化驗收服務,整合優化竣工驗收流程,簡化竣工驗收程序,實現聯合驗收“一窗受理”“協同推進”“一窗出件”。(旗住建局、發改委、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19)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監管業務協同、違法線索雙向移交、違法行為聯合查處等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消防大隊)
(20)推行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現場質量安全管理評價體系,加強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管控。(旗住建局)
(21)制定工程建設領域中介服務清單,實行“質量+信譽”雙指標管理,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從完成時限、服務質量、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結果公開。(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發改委、自然資源局)
3.提升水、電、暖、網要素保障能力。重點解決水電暖網報裝線上線下集中難、自來水泵房設備和換熱站移交維護難、缺少規范性文件支撐、報裝流程不規范、辦理周期長、便利度低等問題。
(22)水、電、暖、網等接入服務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蒙速辦APP實現全面對接,推行全過程“一門式”集成服務和幫辦服務,實現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上辦理,并具備線上查詢報裝進度和意見投訴功能。(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工信局、供電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
(23)建立“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市政工程聯審平臺,對水、電、暖外線工程施工過程實行并聯審批、容缺受理,明確各審批環節牽頭部門、管理流程、辦結時限。(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住建局、工信局、供電公司)
(24)充分應用“市政公用服務報裝業務辦理系統”,為建設單位統一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供水、排水、供電、熱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報裝業務。(旗住建局、旗工信局、供電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
(25)3月底前水、電、暖公司提供24小時服務,對外公布24小時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和維修人員待命制度。(旗住建局、工信局、供電公司、國發集團)
(26)針對突發情況進行緊急搶修,第一時間處置各類水電暖故障,3月底前搶修人員到達現場的平均時間一般為:城區范圍45分鐘,農村地區120分鐘,特殊邊遠地區180分鐘。(旗住建局、工信局、供電公司、國發集團)
(27)優化用水報裝流程,對不涉及外線工程的報裝事項,接水業務辦理時限為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涉及外線工程的報裝事項,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內完成。(國發集團)
(28)完善用水報裝“客戶經理服務制”,為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和上門服務,最大限度減少企業群眾的跑動次數。(國發集團)
(29)合理調整用水價格,綜合考慮三年價格監審周期內供水成本變化、社會承受能力、企業服務質量等因素,做好價格監審工作。(旗發改委、國發集團)
(30)優化辦電流程,城鎮低壓用戶、小微企業和居民用戶辦電環節壓減至2個,其余低壓用戶辦電環節壓減至3個,高壓用戶辦電環節壓減至4個。(供電公司、發改委)
(31)優化用電工程接入方式,簡化規劃路由、掘路施工等涉電辦理程序,壓減辦理時限,12月底前小微企業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15個工作日。對10千伏單電源項目,按照與用戶商定時間實施,原則上在確定供電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套工程建設;對小微企業用戶,在現場勘查后10個工作日內完工;涉及低壓公用線路延伸的,工期壓減至13個工作日。(供電公司、發改委)
(32)對大中型企業用戶優先采取公用線路供電方式,因地制宜適當提高專線接入容量標準,對小微企業用戶合理確定低壓接入容量標準。(供電公司、發改委)
(33)城鎮、農村地區用戶年均停電同比壓縮8%以上,或時間分別壓減至9個、15個小時以內。(旗工信局、供電公司)
(34)對市政項目及低壓電力線路工程,全面實行接入工程免審批告知承諾,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等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實行全程在線并聯辦理。(旗工信局、供電公司、住建局、發改委、自然資源局)
(35)優化用熱報裝業務流程,壓減辦理時限。5月底前將獲得用熱全流程業務辦理時限壓縮至7個工作日。(旗住建局、全旗城鎮供熱企業)
(36)制定執行供熱服務制度,提升供熱企業服務質量。(旗住建局、全旗城鎮供熱企業)
(37)推動城區部署千兆寬帶接入網絡,大力實施5G基站建設工程。12月底前實現5G網絡在旗、蘇木鄉鎮全覆蓋。(工信局、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
(38)強化5G配套網絡建設,12月底前鄉鎮SPN設備覆蓋率提升至100%,SPN網絡成環率提升至95%,SPN核心層帶寬提升至400G以上,城域匯聚層帶寬提升至200G以上,城域接入層帶寬提升至100G以上。(工信局、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
(39)12月底前旗縣城區覆蓋率達到90%,鄉鎮按需覆蓋,農村牧區帶寬速度達到400兆以上。(工信局、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
4.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重點解決不動產登記辦理系統未統一整合、不動產登記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整合不到位、不動產轉移登記未實現與水電氣暖過戶網上聯動辦理等問題。
(40)整合不動產登記辦理系統,統一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服務標準,實現不動產登記無差別辦理。(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
(41)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行不動產登記、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提升不動產登記繳稅服務水平,打破企業繳納買賣不動產發生稅款的區域限制,實現網上繳稅,實現不動產登記“一件事一次辦”。(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稅務局)
(42)3月底前一般登記和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壓縮至1個工作日內辦結,查封登記、注銷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稅務局)
(43)拓展“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服務范圍,加強部門的協同聯動與信息集成,在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中應用電子證照和部門電子資料信息,將辦理端口向公積金、銀行等機構延伸。(旗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人民銀行、公積金)
(44)推動不動產抵押貸款和登記業務協同,在抵押合同中應用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共享代碼,實現商品房預售、抵押涉及的預告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事項網上辦理。(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住建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人民銀行)
(45)6月底前實現不動產登記、房屋交易業務辦理與水電氣暖更名過戶一并申請、聯動辦理,9月底前實現線上聯動辦理。(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住建局、工信局、供電公司)
(46)全面實現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部門間協同互認,引導企業、群眾申領電子證書證明,持續擴大便民服務范圍。(旗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5.持續優化稅收環境。重點解決電子稅務系統的穩定性不夠、服務功能不完善、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47)持續拓展優化“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實現90%以上辦稅事項一次辦結,年納稅繳費時間壓減至90個小時以內。(旗稅務局)
(48)持續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方式,豐富“網上辦”、“掌上辦”便民服務舉措,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網上辦。(旗稅務局)
(49)提高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落實效率,落實電子退稅操作規程,推行退庫等業務辦理的全程電子化。8月底前為每戶正常辦理出口退稅時間壓縮至6個工作日以內。(旗稅務局)
(50)在申請退稅方面,納稅人在資料準備齊全且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前提下,將留抵退稅提速辦理范圍擴大到B級納稅人。(旗稅務局)
(51)加強政策宣傳輔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現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應享盡享”。(旗稅務局)
(52)推行增值稅留抵退稅“報退合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完成增值稅申報后自動生成留抵退稅申請表。(旗稅務局)
(53)試點推行增值稅留抵退稅智能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實現“秒批”。(旗稅務局)
(54)落實國家、地方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精準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及時更新各類稅費優惠政策指引,進一步簡化稅收優惠辦理程序。(旗稅務局)
(55)推行稅收優惠清單式管理,動態更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集中開展減稅降費政策宣傳輔導,推動納稅人、繳費人“應享盡享”。(旗稅務局)
(56)稅務部門加強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保部門的合作與數據共享,精簡優化辦理程序。(旗稅務局、人社局、醫保局)
(57)優化納稅服務投訴管理,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繳費人咨詢、投訴、舉報等涉稅涉費訴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轉辦、限時響應、結果回訪、跟蹤監督、績效考核機制。(旗稅務局)
(58)嚴格落實“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切實做到執法標準規范,公正統一,運用行政指導、說服教育、調解疏導、勸導示范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進行柔性執法。(旗稅務局)
6.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重點解決補貼減免舉措針對性不強、多式聯運發展基礎薄弱、公路運輸提效減費舉措力度不足等問題。
(59)全面落實國家、自 (略) 公路通行費相關優惠政策,為符合相關規定的運輸車輛開設專用通道,提升通行效率。(旗交通運輸局)
7.提升獲得信貸便利度。重點解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有待提升,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上市掛牌企業少及金融發展環境亟待改善等問題。
(60)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建立金融工作會商機制,對全旗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工作定期會商,強化統籌協調,指導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旗金融辦、人民銀行、全旗各金融機構)
(61)繼續更新完善金融產品政策庫和企業項目融資庫,多渠道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旗金融辦、發改委、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全旗各金融機構)
(62)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融資服務對接會,提高銀行機構服務民營及中小微企業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旗金融辦、人民銀行)
(63)建立金融服務招商項目工作機制,引導旗內銀行業機構緊盯招商項目,通過提前介入、全程跟蹤、高效服務,提升“政金企”對接有效性。(旗金融辦、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發改委、工信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64)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結構和服務質效。……引導信貸資源向重點領域集聚。指導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用足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做好兩項直達工具轉換接續工作,持續加大對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力度,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人民銀行、全旗各金融機構)
(65)引導銀行機構繼續強化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特別是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及孵化企業的融資申請給予優先支持,加大科技創新金融支持力度,擴大中小企業信貸規模。(人民銀行、旗金融辦、工信局)
(66) (略) 掛牌培育力度, (略) 掛牌企業后備庫, (略) 推進組對接,邀請專家團隊、投資機構對我旗重點培育企業調研指導,幫助 (略) 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略) 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旗金融辦、相關企業)
(67)引導銀行業 (略) 場報價利率(LPR)為基礎,合理確定各類企業貸款利率,推動企業貸款利率持續下行,引導金融系統向實體經濟讓利。(人民銀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68)鼓勵銀行業機構主動為客戶承擔辦理抵(質)押貸款過程中產生的評估費、登記費、公證費及第三方監管等費用。(人民銀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69)降低小微企業特別是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成本,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政策,加大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首貸等支持力度。(旗金融辦、人民銀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70)加強涉金融領域司法保障服務,推進金融糾紛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三位一體”運行模式,高效專業化解金融糾紛,防范區域金融風險。(旗委政法委、法院、旗司法局、旗金融辦、人民銀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8.加強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重點解決知識產權機構設置不健全、服務能力不足、政企溝通及反饋機制不完善、重點領域侵權治理力度不夠等問題。
(71)加強知識產權服務保護,健全機構設置,完善工作機制,開展知識產權運營、轉移轉化、交易和金融服務。(旗市場監管局、旗委編辦)
(72)積極落實知識產權強旗建設,引導企業和個人積極申報專利。(旗市場監管局、農科局、工信局)
(73)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開展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推動地理標志數量穩步增加。(旗市場監管局、農科局、工信局)
(74)制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證據審查指引,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略) 、法院)
(75)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兩法銜接”制度,建立行刑案件查辦銜接機制。( (略) 、法院、旗市場監管局、旗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76)推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 (略) 、法院)
(77)加大侵權打擊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在賠償數額之外支持對當事人主張的合理開支進行單獨計算,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旗市場監管局、法院、公安局)
(78)對于生產商、制造商等侵權源頭領域的侵權行為,具有重復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侵權賠償力度。(旗市場監管局、法院、公安局)
9.全面提升就業服務和勞動關系處理能力。重點解決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建設不完善、人力資源產業園區建設滯后、企業用工人崗匹配度不高、信息化建設滯后等問題。
(79)提升集體合同合法性審查效率,企業集體合同網上審查備案時限壓減至5個工作日。(旗人社局)
(80)持續完善重點企業用工調度制度,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對重點企業和列入調度范圍內的企業,定期調度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況,實現精準匹配,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服務。(旗人社局、市場監管局、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工商聯)
(81)圍繞全旗項目建設重點產業發展需求,主動對接、跟進服務,摸清企業用工需求和培訓需求,有針對性開展訂單式培訓和定向式培訓。(旗人社局)
(82)實施企業新型學徒制,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有效保障企業用工需求。(旗人社局)
(83)打造 (略) ,構建就業服務系統平臺,為企業發布用工需求、開展招聘輔導,為勞動者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等。(旗人社局、市場監管局)
(84)執行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減輕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負擔。(旗人社局、醫保局、稅務局)
(85)通過開展日常招聘、聯合招聘、線上招聘、小型化和靈活性現場招聘等服務活動, (略) 場供需雙方有效對接。(旗人社局)
(86)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等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旗人社局、醫保局、稅務局)
(87)建立勞動爭議特邀調解組織、專職調解員名冊及管理制度,開展在線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法院、司法局、人社局)
(88)加強常態化勞動保障執法監察,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進一步提升仲裁調解效能,確保勞動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0%以上、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仲裁終結率達到70%以上,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旗人社局、法院、旗司法局)
(89)執行國家、自治區、 (略) 企業勞動保障信用評價制度,加 (略) 場監管, (略) (略) 勞動用工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旗人社局)
(90)強化農牧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綜合治理,推進精準監察和預防化解。(旗人社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91)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信息跨地區在線核驗、地區間職稱互認。(旗人社局)
(92)加大就業服務供給,逐步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互聯工作,推行“一點存檔、多點服務”。(旗人社局)
(93)指導企業規范開展用工余缺調劑,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業搭建對接平臺,按需組織專場對接活動,幫助企業精準、高效匹配人力資源。(旗人社局)
(94)實施和諧勞動關系企業激勵機制,對認定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在開展五一勞動獎、勞動模范、非公經濟人士評價等榮譽評比或評選時,給予優先推薦。(旗人社局)
10.構建包容普惠的創新環境。重點解決科教文衛等基礎服務設施薄弱、高端創新平臺數量少、引進人才力度不夠、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等問題。
(95)加快培育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實施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雙倍增”計劃,推進研發機構、科技平臺“雙百”培育計劃,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和多種形式,宣傳優惠政策措施。(旗工信局)
(96)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行動,加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促進先進適用技術成果轉化。(旗工信局)
(97)建立研究機構、高校等開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臺渠道,促進專利授權或聯合開發,便利企業獲取各類創新資源。(旗工信局)
(98)推進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應用自治區智慧工業園區軟件系統,支持工業園區智慧化建設,實現企業運行數據采集、安全環保在線監控、交通物流協調調度、入園企業綜合服務等數據化。(旗工信局)
(99)規 (略) 場建設,推動高校畢業生報到等相關業務基本實現信息化。(旗人社局)
(100)制定《庫倫旗人才引進實施辦法(2022—2025年)》,建設庫倫旗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創業園。(旗人社局、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商務局)
(101)優化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制度,鼓勵各級各類規模以上企業自主開展技能人才等級認定,在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框架下,評價方式和評價內容由評價機構自主確定,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相銜接,暢通技能人才發展通道。(旗人社局)
(102)加強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為各類創新創業人員提供公益性、開放式、低成本的創新創業服務。(旗人社局、工信局、發改委)
(103)建設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加大力度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旗人社局、工信局、發改委)
(104)強化高層次人才服務,優化激勵機制,根據不同產業領域,按照對高質量發展的貢獻,在創新創業、子女教育、健康醫療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獎勵。(旗人社局、工信局)
(105)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旗商務局)
(106)全面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規范性文件。(旗商務局、司法局)
(107)建立外商投資項目和重點外貿企業跟蹤服務機制,成立項目跟蹤服務小組,密切跟蹤在談外資外貿大項目,列出清單,分類施策,一企一策。(旗商務局、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
(108)以大型節慶賽事活動為引領,整合全旗各地旅游節慶和民俗活動,創新推出富有特色的科爾沁旅游文化節。(旗文旅局)
(109)繼續開展中高職融通培養“3+2”工作,深化職業教育對外合作,逐步擴大“1+X”證書范圍。(旗教體局)
(110)推廣“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雙元”育人模式,繼續大力培養高素質技術人才,持續提升中職學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旗教體局)
(111)推進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全面推進平臺數據歸集、治理和分析,推動健康數據應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與業務協同。(旗衛健委、發改委、財政局、工信局)
(112)完善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范,進一步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12月底前群眾滿意度達到90%以上。(旗衛健委)
(113)建成庫倫旗養老服務信息化平臺,特困人員供養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達到60%。(旗民政局)
(114)每個鄉鎮街道建設一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率達到100%。(旗民政局)
(115)大力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繼續做好工業余熱和大型區域鍋爐房集中供熱。(旗住建局、生態環境局)
(116)持續推進燃煤機組進行超低改造,確保重點企業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旗生態環境局)
(117)確保地表水斷面水質,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為50%,無劣Ⅴ類水體。(旗生態環境局)
(118)保持全旗土壤環境質量穩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98%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在93%以上。(旗生態環境局、農科局)
(119)繼續加強旗域內公路項目建設。(旗交通運輸局)
(120)深入推進新改擴建農村公路建設,實施危橋改造、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建設,持續改善農村牧區公路通行環境。(旗交通運輸局)
(121)繼續落實所轄公路通行費相關優惠政策,繼續推進普通貨運車輛“三檢合一”,落實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旗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
(122)依托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態勢監測服務平臺,加強與高德、百度地圖APP等合作,及時更新道路交通通行情況,為群眾出行提供參考意見。(旗公安局、住建局)
(123)通過道路交通態勢監測服務平臺,實時接收氣象預警信息,研判惡劣天氣影響重點區域路段,及時發布氣象預警,加強安全出行提示。(旗公安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
(124)通過交通廣播交警直播間,實時對路況進行播報,為群眾出行提出合理建議。(旗公安局、住建局)
11.推動解決合同執行難題。重點解決涉企案件審結難、執行難等問題。
(125)制定落實《 (略)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辦法,以“ (略) 指定期間+鑒定人承諾”方式確保鑒定事項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切實破解涉企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的瓶頸。(法院、司法局)
(126)制定關于涉企案件財產保全、執行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對明顯具備償債能力的被申請人或出現暫時資金困難,但運轉正常或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按照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順序,慎用保全及執行措施,幫助債務企業渡過暫時的財務危機。(法院)
(127)制定關于破解規避執行、 (略) 場主體案件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依法打擊轉移財產、關聯交易、惡意欠薪等行為, (略) 場主體法治預期。(法院、旗公安局、行政執法相關部門)
12.提升破產辦理工作質效。重點解決企業破產案件審結周期長、辦理破產的“府院聯動”機制發揮不充分等問題。
(128)完善破產簡易程序工作機制,壓縮審理期限,“無產可破”案件3個月內審結,其他簡單案件6個月內審結,普通案件12個月內審結,重大復雜案件24個月內審結。(法院)
(129)加大長期未結案件的清結力度,限時清結1年以上未結案件,做到“應清盡清、應結盡結”。(法院)
(130)建立完善本地區破產管理人名冊及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等動態機制,推動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法院)
(131)持續推進破產審判的信息化建設,加大破產案件的信息公開力度,積極運用網上債權人會議、網絡拍賣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產案件處理的質量與效率。(法院)
(132)完善“府院聯動”工作機制, (略) 聯席會議解決破產財產(不動產)處置、職工安置、稅收減免、企業登記注銷等問題,統籌推進破產程序中的業務協調和信息共享工作。(旗政府辦公室、法院、市場監管局、司法局、稅務局)
(133)對無產可破以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無法保障破產管理人報酬的破產案件出臺相應制度、實施細則。(法院)
(二)營造 (略) 場環境
13. (略) 場監管體系建設。重點解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開展存在差距、跨部門聯合執法未有效落實、執法不規范、監管數據歸集共享和監管智能化水平低、誠信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134)各行政執法部門4月底前編制行政執法檢查年度計劃報送本級司法局備案,嚴格按照報備的檢查計劃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未列入計劃的,不得違規或者擅自檢查。(旗司法局、旗直有關部門)
(135)針對不特定企業開展的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并向社會公告,除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自治區部署的專項檢查外,原則上一年開展一次。(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旗直有關部門)
(136)統籌協調涉企執法檢查工作,推進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同一個執法檢查對象同步進行多個領域執法檢查,堅決摒除隨意檢查、多重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旗直有關部門)
(137)4月底前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隊*,嚴格規范執法主體邊界和執法人員資格,明確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事項范圍,以清單式管理劃定執法“紅線”。(旗司法局)
(138)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抽查事項、抽查計劃、檢查結果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旗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39)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全量推送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與共享系統(內蒙古)監管工作平臺,與抽查檢查對象名錄庫對接。(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0)在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計劃時,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1)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等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旗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2)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和回應機制,優化內部審查機制,健全審查規則,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提高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質量。(旗市場監管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143)行政執法機構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實現全過程記錄,并實現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旗司法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4)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10月底前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梳理,合理細化、量化行政權力自由裁量標準,壓縮自由裁量彈性空間,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程序,對企業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防止出現對企業“同案不同罰”、“合法不合理”等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旗司法局、旗直有關部門)
(145)6月底前制定全旗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免責免罰清單。(旗司法局、旗直有關部門)
(146)各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于首次輕微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不予處罰;對處以罰款的企業,因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依法準許。(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7)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8)對于不予 (略) 場主體,除責令改正外,充分運用批評教育、培訓指導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施“有溫度的執法”。(旗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49)在市場監管領域建立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風險監控,提升監管效能,降低監管成本,減輕企業負擔,著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公平競爭環境和放心消費環境, (略) 場主體活力。(旗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50)11月底前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采取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旗司法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51)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杜絕簡單粗暴、選擇性、“一刀切”的隨意執法,探索開展“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 (略) 場監督管理“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旗市場監管局、司法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52)評估已出臺的新業態準入和監管政策,清理各部門各類不合理管理措施。(旗司法局、各行政執法部門)
(153)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立相關工作核查機制,及時對工作進展落實情況進行督查通報。(旗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54)加強信用監管,推進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嚴格依法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旗市場監管局、發改委、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55)建立完善跨部門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機制,按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原則,實施從企業準入到退出全過程的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旗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有關部門)
(156)10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門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制定的涉企規范性文件清理,堅決糾正在國家、自治區、 (略) 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服務標準上層層加碼,擅自提高標準的行為,破除制約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旗司法局)
(157)深化重點領域信息主動公開,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實行季度調度機制,加強各地區各部門單位穩崗就業、養老服務、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鄉村振興、公共文化服務、社會救助、財政資金直達基層等重點領域相關政策文件及解讀、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公開力度。(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相關部門)
14.構建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體系。重點解決政府采購電子化平臺不完善、采購活動便捷度不高、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158)持續提升采購電子化交易水平,全面實施政府采購云平臺,全方位應用平臺開放功能,實現政府采購業務從采購預算、采購意向,到采購計劃、交易執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約驗收的全流程“一網通辦”。推行“不見面采購”模式常態化管理,全面提升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便利程度。(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59)加強政府采購透明度,依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和政府采購云平臺,向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化采購信息在線檢索服務,無償提供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全面推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意向公開時間不得少于30日,未按要求公開采購意向的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60)進一步優化電子賣場功能,規范商品上架流程,擴大商品品目范圍,優化交易方式,支持直接訂購、網上競價、網上詢價等交易方式。完善價格監測機制,優化商品價格比對,及時下架價格異常商品,促進公平競爭。(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61)嚴格執行《 (略) 政府采購負面清單》,除小額零星采購,不允許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不允許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不允許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62)提高采購辦事程序便捷度,對于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已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定代表人親自領取采購文件或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中小企業等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63)持續開展妨礙政府采購公平競爭行為專項清理和整治, (略) 場主體的政府采購制度辦法公平競爭審查,及時清理和整改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行為。(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64)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旗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65)加強采購預算資金管理,規范采購資金支付行為,預算單位采購中小企業貨物、服務、工程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款項。(旗財政局)
(166)依托“政府采購云平臺”,逐步建立以大數據監管、信息公開、監督預警、信用評價、負面清單、誠信管理、投訴處理電子化登記為基礎的綜合監管和服務,規范監管采購主體、代理機構、供應商的行為,不斷提升政府采購監管水平。(旗財政局)
(167)強化采購評審專家隊*建設,嚴格落實評審專家準入和清退機制,加強評審專家信用管理,將評審專家的日常評標、培訓考核等納入評審專家行為記錄。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旗財政局)
15.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改革。重點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未進入平臺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功能不完善、電子化行政監督進展慢、信息公開化水平低等問題,破解“指定中標”、“服務中標”、“配合中標”、“串通中標”難題。
(168)在各行業領域全面推廣電子招標投標,推進在線投標、開標、電子評標、遠程異地評標等全流程電子化,推廣“不見面開標”模式,實現“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運行。(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改委)
(169)開發完善電子保函系統功能,強化電子保函應用推廣。(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改委)
(170)按照“一網通辦”原則,依法招標的項目實現公告公示、下載和上傳交易文件、抽取專家、開標(競價)、電子輔助評標、檔案電子化歸集等活動全程電子化運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71)取消現場投標報名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核事項和環節,公開發布統一的招標文件標準化文本。(各行業主管部門、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改委)
(172)引導和監督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 (略) 場主體。(各行業主管部門、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改委)
(173)優化投標保證金收退流程,嚴格落實保證金本息按時退付,縮短投標企業資金占用周期,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推廣應用電子保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74)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整治,清理招標投標過程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旗發改委、各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75)全面實施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公開審批核準、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及變更、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76) (略) 統一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平臺應用,實施全程在線監管,暢通交易活動的實時動態監督渠道,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圍標串標、明招暗定、評標不公等違法違規行為。(旗發改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行業主管部門)
16.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重點解決非訴訟程序化解糾紛方式利用率低、訴源治理工作不深入等問題。
(177)依托“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三大平臺,為當事人提供線上、線下全方位便捷司法服務。(法院、司法局)
(178)在立案窗口開通涉企案件綠色通道,保障案件快立、快審。(法院)
(179) (略) 委托鑒定平臺,將鑒定過程中各個環節工作集成在一個平臺辦理。(法院)
(180)設置12368訴訟服務專線,按照“集中接聽、統籌協調、限時辦結”的原則,及時解決相關問題,并將辦理結果及時進行反饋。(法院)
(181) (略) 調解平臺,積極引導涉訴企業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業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為糾紛化解提供司法引領和保障。(法院、旗直有關部門)
(182) (略) 訴訟服務大廳設置單獨的訴調對接區,配置在線調解設備,對調解成功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免收訴訟費。(法院)
(183)鼓勵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組織,在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建設工程、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專業高效的商事調解服務。(法院)
(184)依托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服務中心建設,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信訪等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有效運行,絕大多數矛盾糾紛能夠通過法定渠道得到解決。(旗委政法委、司法局、公安局、法院、信訪局)
(185)探索建立民商事行政案件先行調解機制,完善民商事案件小額訴訟和速裁工作機制,及時化解各類矛盾風險隱患。(法院)
(186)在 (略) 、 (略) 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通過收購股份、公司減資、公司分立等方式,在公司得以繼續存續的情形下,切實 (略) 的權益,完善股東分歧解決機制。(法院)
(三)營造高效便捷的政務環境
16.全面優化政務服務。重點解決政務服務大廳“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落實不到位,“一網通辦”工作推進不平衡、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遲緩、政務服務大廳未設立“綜合一窗”、服務模式不統一,“一件事一次辦”工作開展緩慢、蘇木鄉鎮政務服務中心和嘎查村便民服務點建設滯后等問題。
(187)在旗級政務服務中心、蘇木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全面設立“綜合一窗”,配齊配強工作人員,提高“綜合一窗”受理年辦件量。(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188)按照自治區統一安排,配合自治區推進政務服務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工作,3 (略) 級部門完成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與一體化平臺對接工作,著力破解“信息孤島”,充分實現系統對接和信息共享。(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公積金)
(189)按照企業群眾辦事“只進一扇門”的要求,持續完善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和管理,除涉密等特殊事項外,實現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0)大力推行線下政務服務預約辦理。(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1)以“一網通辦”為目標,不斷提升一體化平臺應用水平,涉企便民事項100%實現“一網通辦”、“不見面審批”,推進政務服務進一步向“蒙速辦”移動端延伸。(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2)持續擴大“蒙速辦”移動端高頻應用接入覆蓋面,進一步擴大“蒙速辦”移動端注冊用戶量,著力優化“蒙速辦”移動端功能,切實提升“掌上辦”水平。(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3)推廣在線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技術,12月底前實現企業辦事高頻事項全覆蓋。(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管局、司法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4)動態調整“一件事一次辦”事項清單,進一步優化完善“一件事一次辦”服務標準和流程,提高“一件事一次辦”高頻聯辦事項數量和質量,確保20個全鏈條高頻聯辦主題服務事項一次性辦結。(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5)組建招商引資重點項目代辦幫辦服務隊*,對重點投資建設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科技創新類、國家鼓勵類等投資建設項目提供代辦幫辦服務,健全“會商聯審”工作機制,建立項目代辦幫辦服務專員機制,實現由“企業跑”轉為“政府跑”。(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6)進一步規范辦事指南、服務平臺、監督評價等標準, (略) 范圍內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條件下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為企業和群眾提供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的政務服務。(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7)配合上級涉企便民業務系統建設工作,以電子政務外網、政務云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為基礎,實現與一體化平臺的互聯互通。(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工信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8)10月底前建立政府數據開放應用機制,明確各類數據的開放屬性,營造良好數據開放創新生態,實現全社會增值利用。(工信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199)應用全區統一的網上 (略) ,取消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準入限制,培育開放、透明、規范 (略) 場,實現“一網選中介”。(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各行業主管部門)
(200)12月底前制定高頻公證服務事項清單,全程網上辦理申請受理、身份認證、材料提交和繳費等各個環節,為群眾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證服務。(旗司法局)
(201)加快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完成15個部門125項事項的劃轉工作,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旗委編辦、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司法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2)加快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完成15個部門125項事項的劃轉工作,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旗委編辦、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司法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3)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要求,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劃轉事項涉及的審批人員、專業設備、勘驗交通工具一并劃轉至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保證審批業務順利開展。(旗委編辦、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4)8月底前推進審批業務標準化檔案室、勘驗專家服務管理系統建設工作。(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5)通過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政務服務“全市通辦”窗口,建立“全市通辦”工作機制,梳理“全市通辦”事項等系列措施, (略) 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涉企事項“全市通辦”。(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6)政務服務部門全面梳理明確適用“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8月底前列出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項清單,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7)進一步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改革,10月底前梳理并公布證明事項和告知承諾制事項目錄清單,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旗司法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08)建立優化服務容錯機制,黨政部門因“容缺受理”出現的責任問題,符合“三個區分開來”情形的予以免責。(旗紀委監委)
(209)完善三級政務服務體系,強化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便民服務點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增強政務外網建設和通達能力,加強人員配備,推動蘇木鄉鎮(街道)有序承 (略) 旗兩級下放的政務服務事項,不斷提升基層便民服務水平。(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10)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等的意見。(旗政府辦公室)
(211)各有關部門自建業務系統應按標準與自治區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互聯互通,實現現場服務“一次一評”、網上服務“一事一評”,完整采集、實時報送評價數據。(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12)全面開展政務服務“好差評”,公開政務服務評價信息,將政務服務“好差評”情況納入績效評價。(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13)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強化服務差評整改。(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14)業務辦理單位安排專人回訪核實整改情況,實名差評回訪整改率達到100%。(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15)不斷完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制度建設,確保訴求綜合響應率、解決率和群眾滿意率均達到90%以上。(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 (略) 直相關部門)
(225)建立企業群眾訴求辦理監督問責機制,對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派單不響應、不配合、不落實、無回應的,一律追責問責。(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 (略) 直相關部門)
(216)規范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系統知識庫建設,與自治區、 (略) 和我旗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提高群眾訴求的直接答復率。(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旗直、 (略) 直相關部門)
(四)營造親商護商的社會環境
17.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重點解決招商引資優化政策承諾不兌現、政府拖欠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賬款、“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
(217)全面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梳理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的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簽訂的各類合同。(旗發改委、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
(218)建立優惠政策未兌現工作臺賬,定期督導調度,對一時難以履行的承諾事項在征得企業同意的情況下分期兌現或暫緩兌現。(旗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發改委)
(219)堅持新官必須理舊賬,全面清償政府拖欠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賬款。(旗工信局、發改委、財政局)
(220)在新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中審慎承諾,加強合理性、合法性審查,避免承諾不兌現問題的發生。(旗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發改委)
(221)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圍繞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勤政高效、守信踐諾等方面建立完善評估標準,督促各地整改提升政務誠信水平。(旗發改委,旗直、 (略) 直相關部門)
(222)利用在“12345”“12388”等行政投訴熱線以及網站、公眾號、APP等投訴舉報平臺的政務失信問題線索舉報渠道,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治理力度。(旗紀委監委、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223)深入推進信用法治建設,嚴格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實行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堅持合法必要原則規范信用信息公開范圍和程序,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確保過懲相當。(旗發改委、司法局)
(224)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將失信信息修復納入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鼓勵失信主體自我糾錯,及時把符合修復條件的失信主體移出失信名單。(旗發改委、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工信局)
(225)用好“蒙企通”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精準推送、意見訴求及時受理解決等服務。(旗發改委、旗直各相關部門)
(226)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項目,不斷創新優化服務民營經濟手段。(旗發改委、旗直各相關部門)
(227)嚴格落實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實施辦法,在政策制定中認真研究企業反映的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增強政策科學性、有效性、協同性。(旗直各相關部門)
(228)建立政企溝通長效機制,每月召開政企溝通座談會,聽取重點企業尤其是在建項目投資方意見,協調解決問題。(旗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
(229)對招商引資重點項目準入落地進行會商,重點對項目前期 (略) 發展規劃、園區產業定位和產業政策等情況進行研判。(旗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發改委、工信局、旗直各相關部門)
(230)認真落實重點項目“項目管家”工作機制,實現正式簽約可實施千萬元以上招商引資項目、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限額以上流通企業“項目管家”全覆蓋,做好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旗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工信局、工業園區、旗直各相關部門)
(231)實行企業群眾對地區和行業主管部門季度打分測評制度,堅決懲處破壞營商環境行為。(旗營商辦)
(232)強化“幫您辦”工作專業隊*的激勵引導,定期公布并表彰服務企業優秀個人和團隊。(旗人社局、旗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233)抓好項目儲備庫和實施庫審核,主動對接項目單位,提供政策輔導、規劃引導、業務指導等服務,提前介入幫助理順項目用地通道等,避免走彎路、碰紅線。(旗發改委、自然資源局、住建局)
(234)按年度編印投資指南,建立健全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儲備庫,通過向國內知名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等精準推介項目信息,方便企業關注和投資,提升招商引資質效。(旗區域經濟合作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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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