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勘驗現場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自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在競價結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價款支付方式及付款金額)。 受讓方應當在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受讓方交易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交易服務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轉讓方價款轉付通知書后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3、過戶時所涉及到的各項稅費按國家 (略) 規定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標的房產辦理權屬變更過戶時,轉讓方負責配合提供變更過戶相關資料及協助受讓方辦理過戶手續。標的交付前的取暖費、水電費、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轉讓方承擔;標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費、水電費、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4、如涉及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5、轉讓方在收到交易價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最終受讓方辦理標的交接工作。在交房前所發生的費用、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房后產生的費用及一切風險由受讓方承擔。 6、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