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強制清算案
清算義務人移交資產及證照印章作廢公告
(略) 、法定代表人魏躍鵬、股東日本國株式會社神戶大商等清算義務人:
(略) 第二 (略) 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津02清申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 (略) (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強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2024)津02強清48號《決定書》指定立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擔任清算組。
清算過程中,因無法與被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達(2024)津02強清48號通知書、(2024)大翔(強通)字第001號、003號通知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清算組(聯系地址: (略) (略) (略) 216號天 (略) A樓南門2層,022-#)移交被申請人全部資產、證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已于2011年11月15日被吊銷)、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章、合同章)、財務資料等,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配合清算組的強制清算工作。
為維護債務人財產安全,確保強制清算案件順利進行,防止在強制清算受理后出現濫用企業印章、證照從事與強制清算無關的事項或其他違法事項,清算組特此聲明:在指定期限內未向清算組移交上述證照及印章的,自指定期限到期之日次日起證照及印章作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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