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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第 * 條、投標人資格要求:“1、投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須具 (略) 業(變電工程、送電工程)專業設計 * 級及以上資質,項目負責人要求:電力相關專業中級或高級職稱, ”變更為:“1、投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須具 (略) 業(變電工程、送電工程)專業設計 * 級及以上資質,項目負責人要求:電力相關專業中級或高級職稱。”其余投標人資格要求不變,開標時間開標地點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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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