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我局對《智能打包箱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情況予以公告。
文件名稱:《智能打包箱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審批文號:環建審【2022】1050號
發文日期:**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安徽 (略) 全速充電樁產品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建設項目_*.pdf
安徽 (略) 智能打包箱生產項目的批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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