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名稱 | 天津 (略) | 銀行賬戶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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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營業部 | 支付行號 | (略) |
標的名稱 | 中煤平朔集團有限公司27臺露天輔助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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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類別 | 設備類/存貨類 | 標的所在地 | (略) | |||||||
評估機構 | 北京卓信 (略) | 評估基準日 | 2024-01-31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中國 (略) | 類型 | 備案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4-11-14 | |||||||||
評估值(萬元) | 222.17 | 賬面價值(萬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 (多次報價) | |||||||||
其它披露內容 | 1、本標的資產無材質單、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文件,標的資產數量和質量均以實際現狀為準,資產清單僅供參考,轉讓方不保證其完整性、品質及其原用途,不承擔瑕疵擔保,不負責技術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意向受讓方必須到場對標的資產現狀進行充分了解,資產移交時以現場踏勘時實物資產現狀為準。 2、轉讓方在標的資產掛牌公示期間內安排一次現場踏勘,意向受讓方須提前電話預約,聯系人:張四平,聯系方式:0349-(略)/(略)。意向受讓方現場勘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不提供交通工具。意向受讓方必須自行前往標的資產所在地調查核實物資現狀,資產交接時以現狀為準進行交割,交割方式由轉讓方制定。 3、本項目轉讓價格為不含稅價格,受讓方須承擔額外的增值稅稅款(稅率為13%),并在簽訂《資產交易合同》時將稅款直接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4、其他詳見天津產權備查文件。 |
標的描述 | 27臺露天輔 (略) 于報廢狀態,存放于設管安太 (略) 、 (略) 內、設備報 (略) 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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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明細表.pdf | |||||||||
標的是否有租賃 | 否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先權 | 否 | |||||||
標的抵押/質押情況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況 | 否 |
轉讓方名稱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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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朔 (略) 平 (略) | ||||||||||
經濟類型 | 國有經濟/國有控股企業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陳建 | 成立日期 | 2008-08-25 | |||||||||
注冊資本 | 2,(略)萬元(人民幣) | |||||||||||
企業類型 | (略) | 所屬行業 | 采礦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碼 | (略)91H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經營范圍 | 煤炭開采、電力生產(僅限下屬分支機構經營);煤炭、鐵路、新能源項目的投資與管理;煤化工產品的生產與銷售(不含危險品);煤矸石、粉煤灰系列產品的開發與經營;煤礦機械設備研發、制造與銷售;工程設計、勘察、建設施工、招投標代理的咨詢服務;礦產品及伴生資源(除國家限制品)應用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物業管理;倉儲(除危險品);建筑材料生產與銷售。煤炭銷售;進出口業務(國家專項審批的除外);農、林、牧產品開發與經營;設備租賃;吊裝運輸;汽車租賃;設備維修;井工設備安裝與拆除;房屋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
產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業務辦公會議紀要(〔2023〕478號) | ||||||||||
國資監管機構 | (略) 國資委監管 | |||||||||||
國家出資部門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 (略)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統一社會信用碼/組織機構碼 | (略)5X6 | |||||||||
批準單位 | (略) | 批準日期 | 2023-12-18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其他 | 批準文件名稱 | 業務辦公會議紀要(〔2023〕478號) |
交易條件 | 信息發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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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6 | |||||||||
信息發布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 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價款交納形式 | 網上支付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需在掛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項目受讓申請,并于掛牌截止日前交納本項目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如掛牌期滿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如掛牌期滿征集到兩家或者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其交納的保證金自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天津產權指定賬戶后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按照天津產權相關規 (略) 徑退回。 2、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將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部扣除:(1)已獲得受讓資格且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提出撤銷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未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的;(5)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及時付清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的;(6)天津產權資產交易規則中規定的意向受讓方違約的其他情況。 3、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1)本次轉讓標的資產均以踏勘時實物現狀進行后續交割。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示期間必須前往資產所在地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資產或拒付價款,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作為補償,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2)詳細閱讀并認可本項目披露內容及相關附件。(3)受讓方應在轉讓方內部流程履行完畢,具備簽約條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4)《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價款及成交金額2%的交易服務費。(5)同意天津產權在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將交易價款支付至轉讓方賬戶。(6)受讓方不得轉售標的資產,必須自行接收標的資產,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權他人作為標的資產接收人。(7)受讓方在合同簽訂后必須在約定的時間期限內及時提貨,不得以標的資產瑕疵或缺失為由拒絕提貨,否則發生的標的資產缺失風險由受讓方自行承擔。(8)受讓方自備運輸本標的資產的車輛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在 (略) 作業,包括裝卸及運輸等,應遵守轉讓方環境、安全等方面的相關管理規定,如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轉讓方有權依照相關管理規定對受讓 (略) 罰,由此導致的安全責任或其他責任由受讓方承擔。(9)受讓方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操作規范實施清運,清運過程中的一切技術與安全責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須確保標的資產存儲地點臨近設備設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損害,發生侵害轉讓方權益的,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承擔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10)受讓方須自行負擔現場協調、住宿、拆除、處理、裝卸、運輸、垃圾清運等一切費用,接受轉讓方組織的安全培訓,清運工作時間為30個工作日,若受讓方未在轉讓方要求的時限內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11)受讓方須自行了解標的受讓應符合的國家、地方及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要求的資質、條件和限制等。若受讓方因環保、安全、資質等不符合相關政策法規且受到相 (略) 罰,責任及損失由受讓方完全承擔。受讓方須對轉讓方以及安全、環保監管部門依法合規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12)標的資產作為報廢設備進行轉讓,若受讓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等不恰當行為產生的安全、產權等糾紛,一切后果由受讓方自負。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
是否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萬元) | 66 | |||||||||||
保證金是否接受銀行保函 | 否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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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