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安寧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0X
地址: (略) (略) (略) 477號青藏高原農副產品集散中心BGLSP005
你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參加了“罪犯大宗生活物資采購(副食)”〔項目編號:青海誠鑫框架(服務)2024-027〕。2024年8月,本機關在該項 (略) 理過程中,發現你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行為。
經查,你公司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的合同業績資料,上述事實有響應文件、 (略) (略) 的回函等資料為證,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略) 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財 (略) 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109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作出《青海省財政 (略) 罰事項告知書》(青財采字〔2024〕2052號)并送達,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等,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根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十九條“入圍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取消其入圍資格;已經簽訂框架協議的,解除與其簽訂的框架協議……(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第四十五條“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之一,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資格或者退出封閉式框架協議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略)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 (略) (略) 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 (略) 罰不停止執行。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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