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略) 巫山 (略) (委托人名稱,以下簡稱“委托人”)為實施巫山縣龍江新區文化旅游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項目 (項目名稱),已接受 (略) 永安 (略) (監理人名稱,以下簡稱“監理人”)對該項目監理投標。委托人和監理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巫山縣龍江新區文化旅游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項目 ;
(2)建設地點: 巫山縣龍江新區;
(3)項目概況與建設規模: 項目總建筑面積42411.04 ㎡,其中旅游服務設施用房24053.55㎡,設備用房4081.87㎡,停車場14275.62㎡;
(4)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估算金額或施工合同估算金額: 約25039.12萬元 。
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構成: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監理報酬清單、監理大綱;
(7)招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及答疑補遺文件或任務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
3.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佰***萬零*佰***元*角*分(¥ *.92);
4.總監理工程師:陳福 ;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編號: * ;
5.監理工作質量符合的標準和要求: 服務質量達到《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等國家現行有關法規要求 ;
6.監理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監理工作。
7.委托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合同價款。
8.監理人計劃開始監理日期:/ ,實際日期按照委托人在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為準。監理服務期限為 從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缺陷責任期滿止,其中:計劃施工工期:240日歷天,缺陷責任期:24個月 。
9.本合同協議書一式 * 份,合同雙方各執 * 份,監管部門 * 份。
10.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委托人: (略) 巫山 (略) 監理人: (略) 永安 (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46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5T
地 址: (略) 巫山縣高唐街道寧江路111號地 址: (略) 巴南區魚洞巴縣大道40號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第二節 通用合同條款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委托人要求、監理報酬清單、監理大綱,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共同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委托人通知監理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由監理人填寫并簽署的,名為“投標函”的函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指由監理人填寫并簽署的、附在投標函后,名為“投標函附錄”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監理大綱:指監理人在投標文件中的監理大綱。
1.1.1.8 監理報酬清單:指監理人投標文件中的監理報酬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監理人。
1.1.2.2 委托人:指與監理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3 監理人:指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全權負責人。
1.1.2.5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任命,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全權負責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監理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的當事人。
1.1.3 工程和監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監理服務:指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規范標準和監理合同等,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等階段進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和安全監理、環保監理的服務活動。
1.1.3.3 監理資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監理范圍與內容所需要的資料。
1.1.3.4 監理文件:指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日志、監理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事故處理文件、監理工作總結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階段性文件和最終文件,且應當采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格式和載體。
1.1.4 日期
1.1.4.1 開始監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監理人開始監理的函件。
1.1.4.2 開始監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發出的開始監理通知中寫明的開始監理日期。
1.1.4.3 監理服務期限:指監理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監理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項約定所作的調整。
1.1.4.4 完成監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約定監理服務期限屆滿時的日期。
1.1.4.5 基準日:指投標截止時間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監理報酬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指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監理工作后,委托人應付給監理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適用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委托人要求;
(7)監理報酬清單;
(8)監理大綱;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議書
監理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名并蓋單位法人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監理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委托人提供監理文件。合同約定監理文件應經委托人批復的,委托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規范標準、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設計文件等,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監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按第 6.2 款約定執行。
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當事人發現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均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立即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監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以備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門查閱使用。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1.8 轉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行為人應當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知識產權
1.10.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完成的監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均歸委托人享有。
1.10.2 監理人從事監理活動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監理人自行承擔。因委托人提供的監理資料導致侵權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1.10.3 監理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相應的使用費視為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監理人應認真閱讀、復核委托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無論是否存在錯誤,委托人均有權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內通知監理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由此導致監理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委托人應當相應地增加費用和(或)延長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發現后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監理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監理人的全部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國外規范和標準進行監理時,應由委托人負責提供該規范和標準的外國文本和中文譯本,提供的時間、份數和其他要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監理人免于承擔因委托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出開始監理通知
委托人應按第 6.1 款的約定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為監理人的現場人員,在施工期間提供辦公房間、辦公桌椅、互聯網接口、冷暖設施、生活設施、進出現場交通服務和其他便利條件。
2.3 辦理證件和批件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委托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委托人應當按時辦理,監理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負責辦理的監理所需的證件和批件,委托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4 支付合同價款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5 提供監理資料
委托人應按第 1.6.2 項的約定向監理人提供監理資料。
2.6 其他義務
委托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3.1.2 委托人代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守則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監理人有權通知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內,應當核實完畢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理人。
3.1.3 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的,應提前 14 天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委托人代表超過 2 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監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發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應蓋有委托人單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簽名確認。
3.2.2 監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 8 條執行。
3.2.3 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監理人應遵照執行。委托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 24 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監理人費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誤的,委托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3.3 決定或答復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對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和/或監理文件作出處理決定,監理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決定執行,涉及監理服務期限或監理報酬等問題按第 8 條的約定處理。
3.3.2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之內,對監理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做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委托人的批準。
4.1 監理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
監理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委托人免于承擔因監理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稅
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含增值稅)包括在合同價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監理工作
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
4.1.4 其他義務
監理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 履約保證金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簽發竣工驗收證書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委托人有權扣劃相應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4.3 聯合體
4.3.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委托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4.3.2 聯合體協議經委托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3.3 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委托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4 總監理工程師
4.4.1 監理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總監理工程師,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委托人。總監理工程師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4.2 總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時內向委托人提交書面報告。
4.4.3 監理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監理人單位章或由監理人授權的項目機構章,并由監理人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名確認。
4.4.4 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監理人員的管理
4.5.1 監理人應在接到開始監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內,向委托人提交監理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監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監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的,應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應按照本章第 4.4.1 項規定執行。
4.5.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的監理員、資料員等。
4.5.3 監理人應保證其主要監理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加委托人組織的工作會議。
4.5.4 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委托人有權隨時檢查。委托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考核。
4.6 撤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
監理人應對其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的,監理人應予以撤換。
4.7 保障人員的合法權益
4.7.1 監理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7.2 監理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監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7.3 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 合同價款應專款專用
委托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監理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監理工作。
5.1 監理范圍
5.1.1 本合同的監理范圍包括工程范圍、階段范圍和工作范圍,具體監理范圍應當根據三者之間的關聯內容進行確定。
5.1.2 工程范圍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內容,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3 階段范圍指工程建設程序中的勘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缺陷責任期及保修階段中的一個或者多個階段,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4 工作范圍指監理工作中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和安全監理、環保監理中的一項或者多項工作,具體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2 監理依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工程的監理依據如下: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規范、標準、規程;
(3)工程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監理的委托合同及補充合同;
(5)委托人簽訂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與監理服務有關的來往函件;
(7)其他監理依據。
5.3 監理內容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 7 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5.4 監理文件要求
5.4.1 監理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規范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和委托人要求,相關的監理依據應當完整準確,文件內容和相應數據應當真實可靠。
5.4.2 監理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階段相應監理工作的規定要求,滿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規定。
5.4.3 本工程監理文件的具體類別、編制要求、編制內容、提交時間和份數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1 開始監理
6.1.1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監理條件的,委托人應提前 7 天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監理服務期限自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起計算。
6.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 90 天內未能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的,監理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6.2 監理周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委托人應當延長監理服務期限并增加監理報酬,具體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合同變更;
(2)因委托人原因導致的監理工作暫停;
(3)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監理報酬;
(4)未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5)由于承包人延誤、行政管理造成的監理服務期延誤;
(6)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監理
6.3.1 監理人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委托人要求實施和完成監理,并編制和移交監理文件。
6.3.2 根據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專業能力判斷,監理人認為能夠提前完成監理的,可向委托人遞交一份提前完成監理建議書,包括實施方案、提前時間、監理報酬變動等內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議書的,不因提前完成監理而減少監理報酬;增加監理報酬的,所增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6.3.3 缺陷修復監理指缺陷責任期間,監理人對承包人修復質量缺陷進行的監理。缺陷修復監理的責任由監理人負責。
6.3.4 委托人應當及時接收監理人提交的監理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委托人已經接收監理文件。接收監理文件時,委托人應向監理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件內容、文件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
6.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文件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兩者若有不一致時,應以紙質文件為準。紙質文件應當加蓋單位法人章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印章,具體份數、紙幅、裝訂格式等要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電子文件應使用光盤和 U 盤分別貯存。
7.1 監理責任主體
7.1.1 監理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知識技能和項目經驗,按照職業道德準則和行業公認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勤勉、謹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7.1.2 監理責任為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7.1.3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7.2 監理責任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建議監理人根據工程情況對監理責任進行保險,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
8.1 變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監理服務期限和監理報酬的調整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監理范圍發生變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監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誤;
(3)非監理人的原因,對工程同一部分重復進行監理;
(4)非監理人的原因,對工程暫停監理及恢復監理。
8.1.2 基準日后,因頒布新的或修訂原有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等引發合同變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約定進行調整。
8.2 合理化建議
8.2.1 合同履行中,監理人可對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納并構成變更的,執行第 8.1 款約定。
8.2.2 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工程投資、縮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獎勵。
9.1 合同價格
9.1.1 本合同的價款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風險范圍劃分,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9.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應當包括收集資料、踏勘現場、制訂綱要、實施監理、編制監理文件等全部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專項咨詢或專家評審時,相應費用不含在合同價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預付款
9.2.1 預付款應專用于本工程的監理。預付款的額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9.2.2 委托人應在收到預付款支付申請后 28 天內,將預付款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監理人應按委托人批準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格式及份數,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
9.3.2 委托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請。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
9.4 費用結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費用結算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9.4.2 委托人應在收到費用結算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費用結算申請。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4.3 委托人對費用結算申請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監理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監理人重新提交。監理人對此有異議的,按第 12 條的約定執行。
9.4.4 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9.3.3 項的約定執行。
10.1 不可抗力的確認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監理人和委托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發生后,委托人和監理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10.2.2 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損失,應由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監理工作,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自行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10.3.3 因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致使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應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損失。
11.1 監理人違約
11.1.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監理人違約:
(1)監理文件不符合規范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2)監理人轉讓監理工作;
(3)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實施監理并造成工程損失;
(4)監理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1.1.2 監理人發生違約情況時,委托人可向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監理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委托人損失等。
11.2 委托人違約
11.2.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委托人違約:
(1)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報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監理停止;
(3)委托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1.2.2 委托人發生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監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監理人損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委托人和監理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 (略) 提起訴訟。
1.1 詞語定義
1.1.1 合同
本項補充1.1.1.10~1.1.1.11目:
1.1.1.10公章:專指法定單位名稱章。
1.1.1.11到崗:指監理人按照到崗履職承諾安排滿足辦理建管手續相關要求的項目監理人員實際到施工現場就職履約的行為。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本項補充1.1.2.7~1.1.2.8目:
1.1.2.7 項目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2.8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監理人之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監理
1.1.3.2 監理服務: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與本工程建設相關的各類合同,對施工階段進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的監理職責,及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活動。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監理報酬清單、監理大綱;
(7)招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及答疑補遺文件或任務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1.5 合同協議書
合同生效條件為:按通用條款執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監理文件的提供
監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國家、行業現行標準、規范、規定及承包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監理文件。監理人應提交文件的期限和份數:
(1)監理規劃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 1 份;
(2)監理月報每月 20 日前報 1 份;
(3)監理細則和實施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報 1 份;
(4)專項報告根據工程需要和委托人要求上報;
(5)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在竣工驗收后28天內報 1 份;
(6)其他:/ 。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關文件、資料后7 天內,向監理人免費提供下述文件、資料:
(1)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與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說明 1 份。
(3)合同圖紙和相關的標準圖紙及說明 2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術規范、檢驗評定標準、操作規程 1 套。
(5)其他相關資料(如材料設備供貨合同、材料設備供貨清單等)。
由于委托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的,按第6.2款約定執行。
1.8 轉讓與分包
1.8.1監理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8.2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可以將 ( 如爆破監理、監測、人防、景觀等專業性較強)依法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人。
1.10 知識產權
1.10.1監理人完成監理工作成果,其知識產權歸屬的其他約定: /。
本款補充第1.10.4項:
1.10.4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國外規范和標準進行監理時,應由委托人負責提供該規范和標準的外國文本和中文譯本。
提供的時間:/ 。
份數:/ 。
其他要求:/ 。
2.2 發出開始監理通知
2.2.1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見附件一。
2.2.2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監理人應建立資產臺帳妥善使用和保管,除正常損耗外,若有損毀應按折舊后的價值賠償。
2.2.3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后天內移交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項目現場按資產臺帳內容移交。
2.6 其他義務
2.6.1協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監理人提供進駐現場的相關條件,解決非監理人原因而發生意外事件時,監理工作人員的撤場和相關事宜;并避免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提供監理服務而導致的第三方收費(不含稅金)。
2.6.2授權通知:委托人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監理人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6.3委托人指令的下達:委托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對承包人的意見或要求,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6.4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不提供 。
2.6.5委托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3.1委托人代表
3.1.1委托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職務:。
聯系方式:。
委托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及期限:。
3.3 決定或答復
3.3.2委托人應在 3天之內,對監理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做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委托人的批準。
4.1 監理人的一般義務
4.1.4 其他義務
4.1.4.1 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承包人應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及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要求委托人辦理相應支付,監理人應按照施工合同及管理規定要求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及使用進行監督。
4.1.4.2 農民工工資監督管理:監理人應嚴格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 (略) 令第724號)、《 (略)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1號)、《 (略)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辦法〔2016〕212號文)及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項目現場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4.1.4.3監理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4.2 履約保證金
4.2.1履約保證金形式:現金或銀行保函或現金+銀行保函的組合;采用銀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須為不可撤銷且見索即付;
4.2.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中標合同金額的10%,紅名單中的監理人履約擔保金額為應繳納金額的50% ;
4.2.3履約保證金的提交時間:在合同簽訂前,監理人按規定金額向委托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4.2.4履約保證金的期限:自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單位法人章之日起至進入缺陷責任期之日起7天內止。
4.2.5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采用現金擔保的,項目進入缺陷責任期之日起7天內退還;采用銀行保函的,項目進入缺陷責任期之日起7天內退還。
4.2.6 履約保證金保函格式見附件二。
4.4 總監理工程師
4.4.1監理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總監理工程師,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除本合同第4.5.1.3目、4.5.1.4目及4.6款規定情形外,總監理工程師不允許更換。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委托人。總監理工程師委任書格式見附件三。
4.4.2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職責的范圍:
(1)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其下屬人員:主持編寫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審核簽認竣工結算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項目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
書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的時間: 14天 。
4.5 監理人員的管理
4.5.1.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與投標承諾人員(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承諾人員(適用于非招標工程)一致,監理人派駐監理項目機構的所有監理人員應按工程進度及《監理規劃》中人員進出場表的要求常駐現場,并保持穩定。監理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監理工作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換和撤離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派駐本項目監理人員一覽表格式見附件四。
4.5.1.2更換監理人員的,應取得委托人同意,繼任人員的從業資格等級不低于更換前人員的從業資格等級,并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還須到原備案機構辦理人員變更備案。
4.5.1.3監理人可以更換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情形: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死亡、失蹤、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規定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勞務)合同關系解除等;
(2)非監理人原因,工程項目延期開工或停工時間達三個月以上的;
(3)非監理人原因,建設工程超過施工合同計劃工期達三個月以上的。
(4)其他:/ 。
4.5.1.4監理人應當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其他:/ 。
4.5.1.5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應在更換 14 天前將繼任人員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委托人。
4.5.2主要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若有)、專業監理工程師 ;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的監理員、資料員 。
4.5.3監理人應保證其總監理工程師每月在崗不少于8天。除總監理工程師和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外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每月在崗不少于22天。
4.6 撤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
監理人應對其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人員的,監理人應予以撤換。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撤換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情形:
(1)經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門查實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存在工作失誤,要求撤換的;
(2)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不能勝任工作,被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撤換的;
(3)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擔任現場監理工作的;
(4)其他:/ 。
5.1 監理范圍
5.1.2 工程范圍: 包含設計施工圖及變更設計所包含的所有建安工程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及缺陷修復期階段等全過程監理服務 。
5.1.3 階段范圍: 從施工階段開始至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各階段的全過程監理 。
5.1.4 工作范圍:包括監理工作中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的監理職責;還包括:
(1)缺陷責任期內定期回訪,調查和確認缺陷原因及責任,檢查缺陷修復質量;
(2)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外出考察;
(3)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查;
(4)委托人要求監理人組織相關論證會以及邀請相關滿足資格的專家等。
(5)其他: /。
5.2 監理依據
本工程的監理依據如下: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6)《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8)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現行規范、標準、規程: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2) (略) 地方現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和規程。
(3)工程勘察文件、設計文件、工程范圍內的圖紙及說明文件(含工程變更)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監理的委托合同及補充合同;
(5)委托人簽訂的代建合同(若有)、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同文件、協議書及附件)、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等;
(6)合同履行中與監理服務有關的來往函件;
(7)其他適用的監理依據。
5.3 監理內容
除本合同通用條款5.3款約定的監理工作內容外,其他工作內容還包括: / 。
5.4 監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監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監理管理文件、質量監理文件、安全履責文件、費用與進度監理文件、合同事項管理文件,以及監理日志、巡視記錄、旁站記錄、監理月報、監理工作報告等其他監理文件和影像資料。
具體類別、編制要求、編制內容、提交時間和份數等應滿足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規定。須提交的文件、期限和份數見第1.6.1項。
本條補充5.5~5.6款:
5.5 委托人對監理人的授權
5.5.1對監理人的授權:委托人授予監理人有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賦予的全部職責。
5.5.2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條件:
(1)不能到現場就職的管理人員;
(2)履職能力不足,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
(3)不服從委托人或監理人管理的人員。
5.6 監理服務目標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
6.1 開始監理
6.1.1 開始監理條件: (1)施工圖已審查完畢;(2)現場“三通一平”及臨時設施等已能滿足施工需要;(3)已辦理施工許可證。
具備開始監理條件后,委托人應提前 7 天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監理服務期限自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起計算。
6.1.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 5天內未能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的,監理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6.2 監理周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本合同通用條款第6.2款所列原因(除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及不可抗力外)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超過 / 天的,委托人應當延長監理服務期限但不增加監理報酬。
6.3 完成監理
6.3.2 根據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專業能力判斷,監理人認為能夠提前完成監理的,可向委托人遞交一份提前完成監理建議書,包括實施方案、提前時間、監理報酬變動等內容。委托人接受建議書的,監理報酬調整方式為: 按通用條款執行 。
6.3.5 監理文件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兩者若有不一致時,應以紙質文件為準。紙質文件應當加蓋單位法人章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印章。電子文件應使用光盤和 U 盤分別貯存。
紙質文件份數: 1份 。
紙幅: A4。
裝訂格式:無 。
電子文件光盤和 U 盤份數: 1份 。
7.1 監理責任主體
7.1.2監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本工程施行質量責任終身制。監理人應當書面明確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和質量負責人。監理人的相關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7.1.3監理人對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應當按合同約定設立現場監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檢測和驗收,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7.2監理責任保險
7.2 監理責任保險:/ 。
8.1 變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發生8.1.1.1目所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監理服務期限和監理報酬的調整方法按8.1.1.2目執行。
8.1.1.1合同履行中發生下述情形時,合同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
(1)監理范圍發生變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監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監理服務期延長 / 天的;
(3)非監理人的原因,對工程同一部分重復進行監理;
(4)非監理人的原因,對工程暫停監理及恢復監理;
(5)委托人提出高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目標,監理人為完成此目標導致投入增加;
(6)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 。
8.1.1.2監理報酬的調整方式
(1)因本合同8.1.1.1目第(1)事項造成監理服務和監理服務期變更時,其調整額應計入合同價款中。
(2)因本合同8.1.1.1目第(2)-(5)事項造成變更時,監理報酬的調整方式為以下第 3 )種方式:
1)增加監理報酬=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簽約合同價÷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2)增加監理報酬=∑(各類監理人員人月費綜合單價×增加投入相應監理人員人月數量;
3)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方式:不調整。
(3)因本合同8.1.1.1目第(6)事項造成變更時,調整方式為: / 。
8.2 合理化建議
8.2.2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工程投資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無。
9.1 合同價格
9.1.1 本合同的價款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風險范圍劃分:
9.1.1.1 本合同的價款是按以下第(1) 種方式確定的:
(1)合同價款=經審定的實際結算建筑安裝工程費× 1.41%(固定費率);
(2)合同價款=經審定的實際結算總建筑面積× 元/㎡(固定單價);
(3)合同價款=∑(各類監理人員人月費綜合單價×經委托人確認實際投入相應監理人員人月數量);
(4)合同價款=固定總價 元;
(5)其他方式: / 。
9.1.1.2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按本合同第8.1.1.2目及第11條確定。
9.1.1.3 風險范圍劃分:
(1)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委托人不予調整。
(2)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委托人不予調整。
(3)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監理服務期延長在 / 天以內或工程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調整幅度小于 / %時,合同價款不予調整。超過風險范圍時應進行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風險范圍:/。
9.1.1.4 合同價格=合同價款。
9.2 預付款
9.2.1 預付款: 無 。
9.3 中期支付
9.3.1監理人應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請1 份,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
9.3.2委托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請后的 14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
(5)雙方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1.監理費每月按該項目施工進度款撥付的(每月按實際完工合格工程量80%支付)比例支付監理服務費;
2.工程完工后,工程款進度支付至合同價格的85%時,同比例支付監理服務費;
3.工程結算辦理完成且通過結算審計后辦理監理結算,支付至監理結算金額的97%。
4.預留酬金總額3%作為質保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均屆滿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
監理人應于委托人支付監理酬金前7日內開具等額發票,否則委托人有權拒絕付款。
9.3.4監理報酬調整額按本合同8.1.1.2目約定的計算方式確定,支付時間及方式:/ 。
9.3.5在支付周期內若存在監理人違約或監理人應當賠償的事項,應在當期支付金額中扣減相應金額后支付。
9.4 費用結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監理人應在缺陷責任期滿28天內向委托人提交 1 份監理費用結算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結算方式: 經審定的實際結算建筑安裝工程費×1.41 %(固定費率)。
9.4.2委托人應在收到費用結算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剩余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監理人應當提供等額的增值稅發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費用結算申請。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10.3.4不可抗力發生后造成監理服務期限延誤超過56 天的,雙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
11.1 監理人違約
11.1.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監理人違約:
(1)監理人違法轉讓或違法分包監理工作;
(2)因監理人原因,監理人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3)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擔保;
(4)監理人向承包人索賄、謀取私利,或與承包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
(5)監理人未按相關行業監理規范及合同要求實施監理;
(6)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1.1.2監理人發生違約情況時,委托人可向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監理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委托人損失等。
(1)監理人發生第11.1.1項第(1)目違約行為的,按簽約合同價的5%支付違約金。
(2)監理人發生第11.1.1項第(2)目違約行為的,按簽約合同價的5%支付違約金。
(3)監理人發生第11.1.1項第(3)目違約行為的,每延誤1天,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0.5‰支付違約金。
(4)監理人發生第11.1.1項第(4)目違約行為的,按附件五《廉潔從業協議》進行處罰。
(5)監理人發生第11.1.1項第(5)目違約行為的:
1)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及《監理規劃》中監理人員進出場計劃表的要求配備滿足各階段工程監理需要的監理人員的:
①除發生第4.5.1.3目(1)情形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按承諾到崗履職的,按履約保證金的50%支付違約金,并解除合同;
②除因發生第4.5.1.3目情形外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 5 %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200 萬元;
③未配備或未經委托人同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副總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 2 %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④未配備或未經委托人同意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 1 %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5 萬元/人;
⑤因發生4.6款情形,委托人按要求監理人撤換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不按要求撤換的,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 1 %/人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5 萬元/人。
2)監理人派駐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到崗天數少于合同約定天數的,總監理工程師按 1000 元/天計算違約金,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按 500 元/人·天計算違約金;
3)監理人未按相關行業監理規范及相關合同要求對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索賠申請等事項進行審查的,每發現1次,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 0.5‰ 計算違約金;
4)監理人未按相關行業監理規范及合同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的監理職責的,按附件六《監理人質量安全履責行為違約金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5)監理文件不符合相關行業監理規范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每發現1次,監理人按簽約合同價0.2‰ 計算違約金;
6)監理人未按相關行業監理規范及合同要求實施監理,發生安全事故的,按附件七《安全履職協議》處理。
(6)監理人出現其他違約情形的: / 。
(7)以上違約金累計總額不應超過合同價格的30 %。
(8)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簽約合同價-稅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監理人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11.2 委托人違約
11.2.1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委托人違約:
(1)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報酬,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返還履約保證金或保函、缺陷責任期保證金或保函;
(2)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
11.2.2委托人發生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監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監理人損失等。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監理報酬超過 28 天,除應支付當期應付款外,還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當期應付款5%的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從逾期之日起計。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 (略) 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360天×逾期支付天數;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超過42 天,且委托人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款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2)因委托人發生第11.2.1項第(2)目的情況導致合同解除的,除應支付當期應付款外,委托人還應支付簽約合同價 30 %的違約金。
(3)委托人發生第11.2.1項第(3)目違約行為造成監理人損失的,監理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委托人提出索賠申請及依據。
11.2.3除不可抗力外,非監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設工程停工,超過90日歷天以上的,若監理人有需要,委托人需配合監理人辦理工程建設監督機構及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監理人員備案解除相關事務。
12.1委托人和監理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
12.2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2 )種方式:
(1)提請 重慶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項目所在地 (略) 提起訴訟。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附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附件二 履約保證金格式
附件三 總監理工程師委任書
附件四 派駐本項目監理人員一覽表
附件五 廉潔從業協議(參考格式)
附件六 監理人質量安全履責行為違約金處罰標準附件
附件七 安全履職協議
附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1.委托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 | 數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時間 |
1. 工程技術人員 | |||
2. 輔助工作人員 | |||
3. 其他人員 | |||
…… |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 | 數量 | 面積 | 提供時間 |
1. 辦公用房 | 1間 | 合同簽訂后3天內 | |
2. 生活用房 | 2間 | 合同簽訂后3天內 | |
3. 試驗用房 | |||
4. 樣品用房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
3.委托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 | 份數 | 提供時間 | 備注 |
1. 工程立項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 |||
5. 施工許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 |
4.委托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 | 數量 | 型號與規格 | 提供時間 |
1. 通訊設備 | |||
2. 辦公設備 | |||
3. 交通工具 | |||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 |||
…… |
注:以上表格中所填內容僅供參考,由委托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附件二 履約保證金格式
履約保函示范文本(如有)
(獨立保函)
編號:
申請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開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稱):
鑒于(以下簡稱“受益人”)與(以下簡稱“申請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以下簡稱“基礎合同”),我方(即“開立人”)根據基礎合同了解到申請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承包人,受益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發包人,基于申請人的請求,我方同意就申請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義務,向貴方提供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以下簡稱“本保函”)。
一、本保函擔保范圍:承包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本保函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開立之日起至基礎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后日止,最遲不超過年月日。
四、我方承諾,在收到受益人發來的書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內無條件支付,前述書面付款通知即為付款要求之單據,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達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
(2)載明要求支付的金額;
(3)載明申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條款和內容;
(4)聲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約定或我國法律規定免除申請人或開立人支付責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應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的地址是:。
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應由其為鑒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五、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 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六、與本保函有關的基礎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
七、貴方應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內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銷,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動消滅。
八、本保函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開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立時間:年月日
附件三 總監理工程師委任書
總監理工程師委任書
(略) 永安 (略) 公司法定代表人 屈斌代表本單位委任 陳福為巫山縣龍江新區文化旅游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名稱)的總監理工程師。凡本合同的執行的有關技術、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檢驗、結算與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陳福 代表本單位全面負責。
監理人(蓋單位法人章): (略) 永安 (略)
總監理工程師(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派駐本項目監理人員一覽表
派駐本項目監理人員一覽表
序號 | 姓 名 | 性別 | 年齡 | 學歷 | 技術職稱 | 擬擔任 職務 | 執業資格及證件號碼 |
1 | 陳福 | 男 | 49 | 專科 | 工程師 | 總監理工程師 | 注冊監理工程師 * |
附件五 廉潔從業協議(參考格式)
廉潔從業協議
委托人: (略) 巫山 (略)
監理人: (略) 永安 (略)
為加強工程建設中的廉潔從業,規范工程建設監理委托與被委托雙方的各項活動,防止發生各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潔從業責任制規定,特訂立廉潔從業協議。
一、總則
1.應嚴格遵 (略) 場準入、項目招標投標、工程建設、 (略) 場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潔從業的各項規定。
2.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
4.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
二、委托人的責任
委托人的領導和從事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監理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監理人報銷任何應由委托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2.委托人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監理人安排的宴請或可能對公正執行建設管理行為有影響的其他活動;不得接受監理人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接受監理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旅游等提供方便。
4.委托人工作人員的家屬、親戚不得從事與委托人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
三、監理人的責任
應與委托人和相關單位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尤其是有關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的強制性標準和規范,以及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1.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2.監理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委托人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3.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委托人工作人員外出旅游或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員參加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4.監理人不得與工程承包人聯合作假,如計量、驗收,提供虛假資料,接收好處或提成。
5.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報銷任何應由監理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6.監理人不準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監理職責的承包人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7.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旅游等提供方便。
8.監理人不準向承包人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項目工程合同有關的設備、材料、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單位推薦分包單位和要求購買與項目工程合同規定以外的材料、設備等。
9.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監理規程辦事,不得為謀取私利向委托人人員非法行賄,私下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同時必須履行向委托人承諾的上述其他的廉政義務。
10.監理人如果發現委托人工作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應向委托人組織或上級單位舉報。委托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對監理人進行報復。
四、違約責任及相關處罰
1.委托人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責任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監理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監理人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第8款責任行為的,將自覺接受委托人相應的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2.1監理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若情況屬實,監理人除了退還所收物品外,還要接受委托人的處罰,即:對監理人處以1000元的違約金,清退相關監理人員,并報行業主管部門。
2.2發現監理人接受承包人的宴請或娛樂活動,參與宴請或娛樂活動的監理人員清退出場,監理人接受5000元的違約金,并報行業主管部門。
2.3發現監理人工作人員接受承包人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為,對監理人處以5000元的違約金,清退相關監理人員,并報行業主管部門。
2.4監理人不得介紹材料供應商或介紹勞務單位參與工程建設。若情況屬實,每發現一次對監理人處以5000元的違約金,清退相關監理人員,并報行業主管部門。
2.5監理人在監理行為中參與計量或材料驗收時要盡職盡責,不得弄虛作假。若發現監理人工作人員計量、驗收弄虛作假而接受好處或提成的,監理人相關人員除退還好處或提成外,對監理人處以5000元的違約金,清退相關監理人員,報行業主管部門,并保留沒收履約保證金、解除監理合同和進一步對監理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3.監理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第8款責任行為情節嚴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條處罰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委托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委托人: (略) 巫山 (略) 監理人: (略) 永安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聯系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
附件六 監理人質量安全履責行為違約金處罰標準
監理人質量安全履責行為違約金處罰標準
事項 | 違約情形 | 每次違約處罰標準(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計算) | 備注 | |
質量控制履責 | 開工審批 | 未審查開工報審資料 | 1‰-2‰ | ★ |
未留存開工報審資料和無明確審查意見 | 0.25‰-0.5‰ | |||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 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 | 0.5‰-1‰ | ||
未識別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 | 0.5‰-1‰ | |||
審核分包單位 | 未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 | 1‰-2‰ | ★ | |
檢查復核施工測量成果 | 未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審的測量人員資格或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 0.5‰-1‰ | ||
未檢查、復核測量成果、交樁記錄及控制樁保護措施 | 0.5‰-1‰ | |||
未對復核測量成果進行簽認 | 0.25‰-0.5‰ | |||
材料/構配件/設備審查 | 未審查質量證明文件,未對實物進行檢查、驗收,將不合格的簽認為合格 | 1‰-2‰ | ★ | |
對進場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未要求施工單位將其撤出施工現場 | 1‰-2‰ | ★ | ||
未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見證取樣 | 0.5‰-1‰ | |||
未按監理合同約定進行平行檢驗 | 0.5‰-1‰ | |||
旁站 | 未按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旁站 | 1‰-2‰ | ★ | |
工程質量巡視 | 發現質量隱患未及時處理,對質量隱患無處理記錄或整改結果 | 1‰-2‰ | ★ | |
隱檢、檢驗批、分項分部驗收 | 未對實體進行檢查、驗收,將不合格的簽認為合格 | 1‰-2‰ | ★ | |
無分部、分項及檢驗批劃分方案 | 0.5‰-1‰ | |||
承包人報驗后未及時進行驗收 | 0.5‰-1‰ | |||
驗收資料不完整或簽批不規范 | 0.25‰-0.5‰ | |||
安全生產管理履責 |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 未核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等 | 1‰-2‰ | ★ |
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資格不合格未作識別 | 1‰-2‰ | ★ | ||
未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大型起重吊裝機械、自升式設備等)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 1‰-2‰ | ★ | ||
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 未審查 | 1‰-2‰ | ★ | |
未識別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 | 0.5‰-1‰ | |||
未檢查施工單位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組織專家論證、審查 | 0.5‰-1‰ | |||
安全費用 | 未對施工單位安全費用使用情況、安全投入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 0.5‰-1‰ | ||
應急管理 | 未對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或未督促開展演練 | 0.5‰-1‰ | ||
工程安全巡視 | 未按監理規劃或實施細則進行巡查 | 0.5‰-1‰ | ||
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 | 0.5‰-1‰ | |||
對安全隱患處理意見或整改結果無記錄 | 0.25‰-0.5‰ | |||
報告制度 | 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已經發出監理通知但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監理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 0.5‰-1‰ | ||
注:1、上表所列違約事項具體處罰標準由委托人及監理人在簽訂合同時在上表規定范圍內自行約定。 2、監理人發生以上★號違約情況時,委托人有權直接根據上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標準進行處罰。 3、監理人發生以上非★號違約情況時,委托人可向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監理人收到整改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內仍未糾正的,委托人有權根據上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標準進行處罰。 |
附件七 安全履職協議
安全履職協議
為在巫山縣龍江新區文化旅游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監理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創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切實搞好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項目委托人與監理人特此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一、委托人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監理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 (略) 相關管理規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并監督使用情況。
3.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4.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及時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
6.組織監理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監督監理人及時處理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
二、監理人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認真監督承包人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并自覺接受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的處罰及賠償。
2.監理人按照承包人提交并批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監督承包人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實施情況。
3.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 (略) 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為指南,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監理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各級領導、工程監理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4.監理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監督承包人:從派往項目實施的項目經理到生產工人(包括臨時雇請的民工)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必須做到縱向到底,一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人人有責。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現場設置的安全機構,應按相關要求配備安全員,專職負責車輛、所有人員的安全和治安保衛工作并負責現場的標志管理、交通疏導等工作,預防事故的發生。安全機構人員,有權按相關規定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監理人應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員工發生任何違法、違禁、暴力或妨礙治安的行為。
6.監理人必須監督承包人具有勞動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證書,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機動車船艇駕駛、爆破、潛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程的人員,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后,方準持證上崗。監理人未對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監理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7.監理人監督承包人對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應專門妥善保管之外,還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設施,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爆炸物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任何其他人,或允許、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8.監理人應隨時檢查并監督承包人操作人員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9.監理人應監督承包人對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高空作業的設備做定期檢查,并有安全員的簽名記錄,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0.監理人監督承包人在作業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業檢測現場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標志牌。
11.監理人必須按照本工程項目特點,監督承包人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 (略) 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12.監理人應監督承包人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若監理人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監理人負全責;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違約責任
如因委托人或監理人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責任并承擔一切損失。
四、本協議一式 * 份,協議雙方各執 * 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與并加蓋單位法人章后生效。
委托人: (略) 巫山 (略) 監理人: (略) 永安 (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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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