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公告
惠城府〔2023〕5號
為確保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征地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土地管理條例》《 (略)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 (略) 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惠城府辦〔2022〕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惠城區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對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涉 (略) 惠城區小金口街道小鐵村民委員會小鐵村小組、馬一小組、馬二小組約79畝集體土地(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及范圍內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實施征收補償,并制定了《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略) 惠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和征收宣傳資料查閱索取地點: (略) 惠城區小金口街道金葉街2號小金口街道辦事處征地中心,或登錄惠城區人民政府網站:http://**查詢。
附件
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略) 土地管理條例》《 (略)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 (略) 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惠城府辦〔2022〕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
(略) 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12月18日發布《關于開展啟動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土地征收的預告》[惠市自然資征預字(惠城)〔2020〕35號]及市、區政府工作會議精神,擬依法征 (略) 惠城區小金口街道小鐵村民委員會小鐵村小組、馬一小組49畝土地,以及加征夾縫地段馬二小組30畝集體土地(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共計79畝土地。土地現狀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林地及未利用地,征收土地同時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實施征收補償。
二、征收目的
被征收范圍內土地用于莞惠城際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項目建設。
三、組織實施
惠城區自然資源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實施、指導、監督、管理,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直接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等工作。 (略) 惠城區小金口街道辦事處為本項目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直接簽訂村民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村民其他房屋、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協議等工作。
四、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惠府公〔2021〕4號)規定的惠城區1號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略) 統一設定林地調節系數0.55,征收建設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收未利用地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設定調節系數0.4執行。征地 (略) 、市有關規定執行。
區片名稱及編號 | 類別 |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合計(元/畝) |
惠城區1號區片 | 農用地 | 84800(其中林地46640) |
建設用地 | 84800 | |
未利用地 | 33920 |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 (略)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執行。
五、房屋補償的方式和標準
房屋的類型:村民住宅房屋、村民其他房屋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一)房屋補償的方式。本項目征收村民住宅房屋原則上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可以根據本方案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也可以選擇部分貨幣補償加部分等值置換安置房。
(二)村民住宅房屋價值確定及補償。村民住宅價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村民住宅房屋補償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一次性簽約補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限時搬遷獎勵、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勵金、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 本方案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組、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2)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繼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組的原村民,戶口遷出本村之前建設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2. 關于一戶一宅的認定。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鎮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是否屬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方案規定給予補償。
3. 一次性簽約補助。村民住宅權屬人簽訂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但每戶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本征地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
4. 搬遷補助費標準:
(1)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需要二次搬遷的,按照相同標準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
(2)設備設施搬遷費標準如下:
①有線電視移裝費:150元/戶;
②固定電話移裝費:150元/號;
③空調移裝費:300元/臺;
④家用熱水器移裝費:100元/臺;
⑤太陽能熱水器移裝費:600元/臺;
⑥不銹鋼儲水罐移裝費:300元/個;
⑦空氣能熱水器移裝費:600元/臺;
⑧寬帶網絡遷移費:150元/戶;
管道燃 (略) 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
征地涉及機器設備、物資等動產搬遷的,搬遷費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審核確定。
5. 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臨時安置補助標準如下: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以每月12元/平方米標準向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補助12個月。
(2)選擇房屋置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以每月12元/平方米標準向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至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臨時安置補助每6個月支付一次,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時,實施單位根據安置房實際建筑面積與住宅房屋所有權人結算臨時安置補助。
6. 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獎勵金。鼓勵村民住宅權屬人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對村民住宅權屬人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獎勵900元,每戶最高獎勵43.2萬元。
7. 限時搬遷獎勵。村民住宅權屬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退房屋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限時搬遷獎勵按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戶最高獎勵14.4萬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8. 村民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補償。村民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評估補償。住宅改作經營性用途,且經營手續齊全、征地啟動公告發布前仍在實際依法經營的,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計算辦法如下:
(1)按實際用作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首層商鋪每月50元/平方米,二樓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工業、倉儲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給予村民住宅權屬人一次性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2)村民住宅權屬人要求按評估價值補償的,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原則上以土地征收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計算。停業停產期限按6個月計算。
村民住宅權屬人與實際經營者的房屋租賃關系由簽約雙方依法解決。
村民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用途選擇貨幣補償的,從騰空房屋之日當月起,計補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后6個月按本方案村民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執行。
村民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用途選擇安置房置換的,從騰空房屋之日當月起,計補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6個月后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本方案村民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執行。
9. 安置房選址、交付和產權性質
(1)安置房選址:在江北西16號小區。
(2)安置房交付標準及交付時間:安置房交付標準為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毛坯房,計劃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3)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項目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有關標準支付,資金支出納入征地成本。
(4)安置房產權性質:安置房建設用地為國有劃撥住宅土地。住宅房屋進行置換后取得的安置房,按有關規定補交地價和繳交有關稅費 (略) 場交易。
(5)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項目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相關辦證費用納入項目征拆成本。
10. 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換。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筑物評估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與所選擇安置房的評估價值等值置換。村民住宅權屬人按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選擇建筑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1)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村民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或實測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
(2)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
(3)每戶村民住宅房屋證載建筑面積小于480平方米而實際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48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換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沒有證載建筑面積的村民住宅房屋,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筑物評估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與所選擇安置房的評估價值等值置換,但每戶村民住宅最多可置換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安置房。
(5)安置房選擇的先后順序與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簽約順序掛鉤,先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優先選擇安置房。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村民住宅權屬人計算、結清村民住宅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以同一評估時點的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價值、房屋建筑物評估價值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之和)與所選擇安置房屋評估價值計算,當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少于安置房屋的評估價值時,村民住宅權屬人向征收實施單位補足差價;當村民住宅房屋補償總額高于安置房屋的評估價值時,高出部分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貨幣方式補償村民住宅權屬人。
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人在總面積不變的條件下,可根據安置房面積,居住需要等因素,選擇一套或多套住宅單元。
(三)村民其他房屋補償。1983年《 (略)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等產權證)的不符合一戶一宅但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地上建筑物按照按《 (略)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的標準予以補償,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放棄安置房一次性獎勵。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參照本方案的標準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限時搬遷獎勵。
(四)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
1.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類如下:
(1)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2)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及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等產權證的房屋。
上款第(1)項房屋按照產權證載明的權益給予補償。
上款第(2)項房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 (略) 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惠城府辦〔2022〕10號)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調查、認定。經認定不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可以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按照本方案規定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2.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一律采用貨幣補償,不給予置換安置房和放棄安置房獎勵。
3.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規定給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參照村民住宅的規定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審核確定后,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住宅房屋權屬人簽訂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一次性簽約補助參照本方案村民住宅的規定執行,但每棟住宅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480平方米。
限時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參照本方案村民住宅的規定執行。
按規定不給予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的,房屋建筑物按照《 (略)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及《 (略) 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惠城府辦〔2022〕10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4. 征地范圍內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產權證的,不予補償;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前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產權證的,土地使用權按產權證證載土地用途、面積、使用年期等評估補償。
非住宅房屋按產權證證載建筑面積補償,沒有產權證的,按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補償。
非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及地上建(構)筑物的價格,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審核確定。
非住宅房屋涉及機械設備、物質等動產搬遷的,搬遷費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予以確定。
非住宅房屋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可以參照本方案的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限時搬遷獎勵。
六、未建住宅(含殘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一)未建住宅(含殘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條件
1. 已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產權證;
2. 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等產權證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宅基地使用權人具有宅基地資格權并經依法批準;
(2)符合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村莊規劃,沒有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3)符合一戶一宅。
(二)未建住宅(含殘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七、村民住宅以外的未建房屋個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
未建房屋的個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權利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下列資料之一: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
(二)未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的,應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核發的批準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權合法來源的相關材料、憑證等。
未建房屋的個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認定為可以補償的,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八、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 (略)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九、其他
(一)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積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測量規范進行測量。測繪機構對測繪結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權屬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收到補償款后,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全部產權資料原件交給征收實施單位,并配合征收實施單位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三)項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參照本方案一并實施清 場工作。
(四)本實施方案未明確的事項和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個案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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