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持續加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根據上級有關新的政策要求,我局修改了《正安縣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實施細則》并形成了《正安縣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實施細則(修改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背景與目的
為響應國家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落實我縣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特修改制定本實施細則。征求修改意見旨在使實施細則更加完善、合理、可行。
二、實施方案概述
本實施細則主要包括落實幫扶項目聯農帶農責任,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的經營性項目資產,原則上都要建立聯農帶農機制,資產經營主體要落實聯農帶農責任。過渡期內,使用各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中央單位定點幫扶無償援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上述資金以下統稱為“幫扶資金)”扶持的經營性項目,原則上都要建立聯農帶農機制,項目經營主體要落實聯農帶農責任。其他資金支持的經營性幫扶項目,具備條件的鼓勵建立聯農帶農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帶動農戶受益。
三、修改意見征求
(一)征求方式:請通過信函(正安縣 (略) ,郵編*)、電話(0851-*)等渠道提出修改意見。
(二)截止日期:2025年3月26日。
(三)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聯系人:向應,聯系電話:0851-*。
四、其他事項
(一)請在提出修改意見時注明姓名、聯系方式及意見內容,以便我們及時與您聯系。
(二)我們將對所有修改意見進行認真 (略) 理,感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附件:《正安縣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實施細則(修改稿)
正安縣 (略)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正安縣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實施細則(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加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嚴格按照“四個不摘”要求,繼續加大產業幫扶力度,根據《國家 (略) 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實施意見》和《中共貴州省委鄉村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促進脫貧人口增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堅持獲得支持與落實聯農帶農責任相結合,使用相關幫扶資金的經營性幫扶項目,原則上都要建立聯農帶農機制,做到應帶盡帶。強化帶動效益與提升帶動能力相結合,科學合理確定帶動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帶得準”“帶得穩”“帶得久”的長效機制,既帶動農戶實現增收,又促進幫扶項目持續發展,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條確定聯農帶農對象,建立聯農帶農機制的幫扶項目,重點對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進行帶動幫扶,在此基礎上,有序帶動其他農戶發展。注重發揮農戶主體作用,強化依靠辛勤勞動穩定脫貧、增收致富的工作導向,不斷激發群眾內生動力,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四條落實聯農帶農責任,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的經營性項目資產,原則上都要建立聯農帶農機制,資產經營主體要落實聯農帶農責任。過渡期內,使用各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東西部協作資金、中央單位定點幫扶無償援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上述資金以下統稱為“幫扶資金)”扶持的經營性項目,原則上都要建立聯農帶農機制,項目經營主體要落實聯農帶農責任。其他資金支持的經營性幫扶項目,具備條件的鼓勵建立聯農帶農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帶動農戶受益。
第二章參與產業發展方式和權利人
第五條幫扶產業是指得到各級各類幫扶資金投入、承擔帶聯農帶農責任的各類產業(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林業、漁業等第一產業和農產品加工、手工制造等第二產業及鄉村旅游、農產品銷售、農業社會化服務等第三產業)。
第六條幫扶 (略) 場經營主體發展幫扶產業,必須明確帶聯農帶農責任和參與方式。參與方式可以采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資產租賃三種方式。根據實際,結合產業 (略) 場經營主體培育情況,合法合規確定合適的參與方式和權利人。幫扶產業在單個村實施的,權利人為村民委員會;幫扶產業跨村實施的,權利人為鎮(鄉、街道)人民政府;幫扶產業跨鎮(鄉、街道)實施的,權利人為縣人民政府。
第七條幫扶資金以債權投資 (略) 場經營主體,除國有企業和集 (略) 于控股地位的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含村社合一的合作社)外,必須按規定提供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幫扶資金以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村集體經濟后,不得將幫扶資金再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原則上不在實施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對以前實施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要適時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投資資金不流失。
第八條幫扶資金以直補方式到監測對象、脫貧戶發展生產的,農戶需具備自身發展能力且有龍頭企業或合作社帶動發展。
第三章聯農帶農方式
第九條培育壯大經營主體,培育發展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大做強,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在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發展中發揮引領帶頭作用,不斷提升發展水平和帶動能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戶建立緊密型聯農帶農機制,扶持發展生態農業、設施農業、體驗農業,定制農業,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讓農戶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十條鼓勵農業經營主體在具備條件的村建設生產基地,加強產業設施建設,將適合就地承接的采購訂單和勞務等提供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嚴格執行銜接資金管理規定,對農業經營主體給予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持續推進脫貧人口增收專項行動,推行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發展生產的利益聯結模式,形成經營主體與農戶在產業鏈上優勢互補、分 (略) ,把有發展意愿和能力的農戶納入產業發展之中,增加農戶經營性收入。
第十一條支持經營主體與農戶簽訂返租倒包協議,將建成的勞動密集型生產基地返租倒包給有勞動能力的農戶經營管理,固化利益聯結。探索建立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的合理經營規模和家庭經營新的實現機制,引導支持經營主體與農戶通過訂單生產、產品代銷、保護價收購、托養托管、土地流轉、代耕代種、聯耕聯種、統防統治等多種形式,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十二條以銜接資金、集體資產投入經營主體的,按照投入項目財政資金規模的固定比例收取投資收益,參 (略) 場利率(LPR)執行,下浮不超過1%。農戶以自有資金、資產入股經營主體的,按照雙方約定兌現收益。
第十三條支持經營主體優先吸納有勞動能力的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就地就近勞動務工,拓寬用工渠道、擴大用工數量、規范用工方式,與農村勞動力建立利益聯結,穩定增加農村勞動力工資性收入。落實經營主體吸納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穩定就業一次性補貼。對農村弱勞力、半勞力和其他原因無法外出的勞動力,支持在鄉村建設、人居環境治理、公共設施維護、村級公共服務等領域設立鄉村公益性崗位,幫助實現就業增收。
第十四條幫扶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優先吸納本村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就地就近務工就業,勞務報酬發放比例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并及時足額發放。促進幫扶車間轉型升級,支持與特色產業融合發展、延鏈補鏈,承接產業轉移。 (略) 場前景、帶貧效果好的幫扶車間,積極支持其發展壯大,穩定吸納就業。
第十五條對閑置的幫扶車間積極盤活,調整優化,幫助解決幫扶車間訂單不足、資金短缺、物流不暢等問題,提升經營帶動能力。落實脫貧人口、監測對象到幫扶車間就業獎補等優惠扶持政策,升級一批、扶持一批、新建一批、盤活一批,確保就業幫扶車間數量及吸納脫貧人口就業人數只增不減。
第十六條建立完善幫扶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多元化投入的村集體經濟扶持機制,管理人員報酬與集體經濟效益掛鉤激勵機制和參股共擔風險機制。優先委托和安排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建設項目,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建設、管理、經營財政投入的小型公共基礎設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七條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資源開發、資產盤活、創辦企業,盤活閑置低效集體財產、農戶自有資產,發展民宿、農家樂、鄉村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深化農村“三變”改革,構建“聯股聯業、聯股聯責、聯股聯利、聯股聯心”經營新模式。推廣黨支部領辦集體合作社做法,深化“黨建+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過渡期內經營性幫扶項目資產權屬和收益盡量下沉到村到戶,確權到村集體的經營性資產收益權量化到成員,在充分尊重成員意見的基礎上可將集體收益優先用于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幫扶項目產生的村集體經濟收益重點用于產業基礎設施、鄉村公益性崗位、項目運營維護、村級公益事業等。杜絕簡單發錢發物,防止“一股了之”“一發了之”和“泛福利化”。
第十九條扶持 (略) 建設,始終堅持把做優做強農業特色優勢產業作為帶動農戶持續增收的根本措施,重點培育“一縣一業”主導產業,發展“一鄉一特”鄉村產業,建設“一村一品”特色產業,在山地農業品牌、規模、鏈條、示范上取得新突破。銜接資金和協作資金優先支持聯農帶農富農產業發展并逐步提高用于產業發展的比重,重點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提升縣域就業容量,重點支持監測對象、脫貧戶發展生產、穩定就業促進增收。
第二十條使用幫扶資金的經營性項目,在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時,要審核聯農帶農機制和預期成效,沒有建立聯農帶農機制和明確成效的,不得納入項目庫;未建立聯農帶農機制的經營性幫扶項目,不得審批實施。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實施方案,應明確具體的聯農帶農方式。縣項目主管部門重點審核實施方案聯農帶農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一條對已經實施的幫扶項目要加強監督檢查,科學評估聯農帶農方式和效果,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問題,對不履行帶動責任或者帶動效果差、資產閑置、經營虧損的幫扶項目,要妥善整改;對掛名幫扶卻未產生帶動效果的項目, (略) 置,堅決制止打著幫扶旗號從事與幫扶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使用幫扶資金的經營性項目,應明確所形成幫扶項目資產產權歸屬和收益分配方式,建立規范的分配使用程序。投入經營主體發展產業的銜接資金,優先形成固定資產,并量化到低收入脫貧戶,特別是無勞動力脫貧家庭,按時足額兌現保底分益和按股分紅。采取集體資產入股的,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合理的估值折股量化至村集體或農戶。
第二十三條引導支持農戶以資金、土地、房屋、設備等自有資產通過入股或租賃,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紅”或租金獲得收益,增加農戶財產性收益。鼓勵搬遷群眾聯合創辦合作社、組建政府引 (略) ,盤 (略) 扶貧資產,承接后續扶持項目。支持遷出地經營主體通過租地、吸納入股、托管等,盤活搬遷群眾“三塊地”。
第四章簽訂規范的利益聯結協議
第二十四條幫扶資金參與產業發展方式確定后,幫扶項目 (略) 場經營主體簽訂利益聯結協議。幫扶項目審批部門、項目所在鎮(鄉、街道)、項目產權所屬村等相關方要以第三方身份參加利益聯結協議的簽訂。
第二十五條簽訂利益聯結協議要明確各方權責,依法依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幫 (略) 場經營主體進行股權投資的,簽訂包含股東合作、退出機制和分紅等內容的合作協議。
第二十六條幫扶資金投資形成的項目資產, (略) 場經營主體,簽訂資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時間、租金金額及支付時限、損壞修復、資產管護責任等內容,租金必須包含租賃資產折舊資金和合理的資產使用收益。
第二十七條股權投資通過股權轉讓收回股本、債權投資退還的本金和資產租賃收取的折舊資金按照資金撥付渠道收回縣級國庫,用于扶持原項目村產業發展。
第五章利益聯結機制關系
第二十八條實施 (略) 場經營主體采取與項目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監測對象、脫貧戶簽訂生產訂單,承諾提供技術服務、按保底價收購監測對象、脫貧戶產品,幫助其就地發展生產,獲得穩定的經營性收入。
第二十九條吸納監測對象、脫貧戶穩定就業。實施 (略) 場經營主體,優先吸納有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脫貧戶在幫扶產業的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就地就近勞動務工,簽訂用工合同,讓監測對象、脫貧戶獲得穩定的工資性收入。
第三十條返租倒包帶動監測對象、脫貧戶發展生產。實施 (略) 場經營主體可將建成的勞動密集型生產基地返租倒包給有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脫貧戶經營管理,幫助監測對象、脫貧戶獲得穩定的生產收入。要指導監測對象、脫貧戶與經營主體簽訂返租倒包協議。
第三十一條政策扶持收益歸農戶所有。直補到戶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退耕還林、生態護林員等支農惠農政策由農戶享受。市場經營主體流轉或接受入股的土地等資源建成生產基地后,再返租倒包給農戶經營的,返租倒包的土地等資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必須由監測對象、脫貧戶享受,市場經營主體不得占有。
第三十二條資產收益由監測對象、脫貧戶共享。產業幫扶項目建設形成的資產,及時明確產權或管理權歸屬,原則上移交給村集體。在使用各種幫扶資金形成的資產取得的收益,采用差異化分配和獎勵等方式分配給監測對象、脫貧戶,增加監測對象、脫貧戶財產性收入,部分留存村集體收入。
第六章利益聯結機制職責
第三十三條幫扶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履行督促指導職能。縣幫扶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本部門下達的幫扶資金按規定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三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履行產業扶貧利益聯結機制總責職責。縣人民政 (略) 內產業利益聯結機制的建立和執行負總責,在中央、省、市各類幫扶項目資金到達縣財政后,縣人民政府負責及時將資金安排落地項目并督促財政部門足額將幫扶資金撥付到位,確保產業幫扶項目按時開工建設,盡快發揮聯農帶農作用。
第三十五條幫扶項目主管部門履行利益聯結機制監管職責。縣項目主管部 (略) 場經營主體、項目所在鎮(鄉、街道)、項目產權所屬村之間建立利益聯結機制,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負責督查各方規范簽訂合法合規合作協議,確定帶動農戶方式,確保使用 (略) 場經營主體帶實帶牢監測對象、脫貧戶。
第三十六條鎮(鄉、街道)人民政府( (略) )、村支兩委履行利益聯結機制兌現的主要職責。幫扶產業產生收益后,由村按規定實行差異化分配。村支兩委、幫扶干部指導農戶簽訂多方合作協議或委托村簽訂多方合作協議。
第三十七條使用幫扶資 (略) 場經營主體履行聯農帶農責任。接受幫扶資金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租賃 (略) 場經營主體,要按照幫扶項目審批部門、項目所在鎮村的要求,確定帶動農戶方式,簽訂合作協議,帶動監測對象、脫貧戶發展產業,確保監測對象、脫貧戶在產業帶動下獲得穩定的收入。
第七章完善利益聯結收益分配使用
第三十八條明確收益分配使用范圍。幫扶產業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幫助產業帶動的監測對象、脫貧戶穩定增收和鞏固脫貧成果,提高村集體經濟收入,改善和維護村內小型公益設施等支出。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改善村內公益設施、鄉村振興等無關的支出。嚴禁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彌補企業虧損、修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等與改善民生福祉無關的支出。對監測戶與脫貧戶同等享受幫扶產業收益。
第三十九條規范收益分配使用程序。收益分配先由村按“一評議一公開一公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村內公開評議結果、村內公告評議結果)民主程序決定收益資金使用方案,報經鎮(鄉、街道)人民政府( (略) )備案。
第四十條村級收益用于村內公共事務。村享受的收益優先用于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改善和維護村內小型公益設施以及村支兩委運營管理。對于村集體需要資金建設的小型公益事業,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使用產業幫扶收益進行建設,提升村內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差異化分配到戶收益。到村分配給監測對象、脫貧戶的收益,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方式實行差異化分配。各村可對村內監測對象、脫貧戶進行分類,每類賦予不同的分配權重進行分配。分配權重根據實際設置,但需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脫貧戶,在村內提供保潔保綠、公共設施維護、值勤值班、農村安全飲水管理、 (略) 管護等公益性崗位鼓勵參加勞動取得收益,杜絕養懶漢和等靠要;對無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脫貧戶,根據家庭狀況,履行相關程序后將幫扶產業收益以分紅方式發放到戶;設置村內衛生評價標準,將收益分配與監測對象、脫貧戶個人家庭衛生、村莊整治等掛鉤,體現分配差距,激勵村民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衛生,樹立鄉村文明新風尚;完善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即時幫扶機制,定期排查、建立臺賬、即時發現、即時幫扶,防止出現返貧致貧。分配資金通過“一卡通”等方式直補到戶。監測戶與脫貧戶同等享受差異化分配收益。
第四十二條建立正向激勵機制。有條件的村,經村支兩委研究并在村內公示無異議后,對發揮帶動成效突出、群眾增收明顯、社會認可度高的企業、合作社、致 (略) 場經營主體,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獎勵。
第八章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第四十三條縣委鄉村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鄉鎮鄉村振興領導小組要把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作為提升幫扶資金使用管理效益、發揮幫扶項目示范帶動效應、促進農戶持續穩定增收的重要舉措,強化組織領導,專題安排部署,加強調度推進,多措并舉抓好工作落實。各鎮(鄉、街道)指導經營主體與農戶簽訂規范的合作協議,明確進入退出機制及預期成效等核心內容,確保帶動效果。
第四十四條將健全完善聯農帶農機制情況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考核評估內容,強化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工作落地落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大對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及時協 (略) 置經營主體與農戶間矛盾糾紛。村支兩委和駐村干部每季度跟蹤檢查幫扶措施落實成效時,將收入驟降的低收入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納入聯農帶農。
第四十五條縣人民政府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產業幫扶項目利益聯結運行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機制規范運行。項目主管部門建立本部門幫扶產業收益資金分臺賬和脫貧戶分紅分臺賬,鎮(鄉、街道) (略) 內各村幫扶產業收益資金臺賬和脫貧戶分紅分臺賬。縣鄉兩級臺賬要相符。幫扶產業收益資金使用管理接受紀委監委、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與監督。市場經營主體要按照合同確定的時間按時足額兌現分紅資金或租金。縣項目主管部門和鎮(鄉、街道)人民政府( (略) ) (略) 場經營主體及時兌現收益資金。未及時足額兌現收益資金的,由鎮(鄉、街道)人民政府( (略) )依法收回資金,并追償損失。對違規操作、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收益資金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細 (略) 場經營主體實施的幫扶產業項目保底分紅資金,由經營主體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調整保底分紅比例,經村民委員會研究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報鎮(鄉、街道)人民政府( (略) )備案,正在運行的產業幫扶項目,存在權責不清、資金安全無保障、分紅資金和租金等兌現難以及其它項目資產面臨損失風險的,要及時參照本細則重新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正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5月12日印發的《正安縣進一步健全完善幫扶項目聯農帶農機制的實施細則》(正府辦發〔202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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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