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坐落 | 河北省/ (略) /蠡縣/桑園鎮/大楊莊東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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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四至情況說明 | 楊東村村北,東至道,南至楊南地,西至道,北至楊西地 | ||
掛牌開始時間設定 | 2025-06-18--2025-07-01 | ||
掛牌方式 | 單價掛牌 | 標的物數量 | 65 |
掛牌單價 | 元 | 流轉期限 | 3 年 |
掛牌總價 | (略) 元 | ||
土地流轉用途 | 農業 | 土地性質 | 其他方式承包"四荒" |
權屬證明到期日 | 長期 | 權屬證明 | 其他 |
權屬證明編號 | 0 | 資產和資源性質 | 集體 |
履約保證金/押金/風險保障金 | 不需要繳納履約保證金/押金/風險保障金 | ||
出讓方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 競價保證金:地塊競價保證金(略)元;保證金由蠡縣桑園鎮楊東村民委員會收取。(保證金繳納時間:自2025年 6月18日至2025年6月28日 )轉出用途:只能種植農作物及經濟作物,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變賣、取土、轉讓、建墳等,不能種樹、損害青苗,如新上其他農業生產類項目,需經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同意方可實施。 10、需披露的競價事項:簽署合同時,具體承包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按照《蠡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公告期內若只征集到一名意向受讓方(競價方)并繳納了足額保證金,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征集到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采取現場競價方式。在承包期內,如果機井、水泵、道路等出現損壞等問題,由承包人負責自費維修;如果出現坑邊塌方等安全事故及天災均由承包方負責,村委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概不負責。 保證金繳納地點:蠡縣桑園鎮楊東村民委員會 保證金繳納聯系人: 田大占 (略) 報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田小輝 (略) 田曉強 (略) 田紅倉 (略) | ||
出讓行為的行政備案責任 | |||
出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情況 | 已經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各成員 | ||
出讓行為的批準情況 |
出讓方名稱 | (略) 蠡縣桑園鎮楊東村民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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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略)ME(略)P | (略) | 河北省/ (略) /蠡縣/桑園鎮/大楊莊東村 |
注冊地(地址) | 楊東村 | 法定代表人 | (略) |
交易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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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兩個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其他競價方式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行使優先權 | 否(不放棄) | ||
保證金設定 | |||
保證金金額 | (略) 元 | ||
保證金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公告期內交納 | ||
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 | 掛牌截止日16: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保證金交納方式 | 其它 | ||
履約保證金/押金/風險保障金 | 不需要繳納履約保證金/押金/風險保障金 | ||
出讓方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 競價保證金:地塊競價保證金(略)元;保證金由蠡縣桑園鎮楊東村民委員會收取。(保證金繳納時間:自2025年 6月18日至2025年6月28日 )轉出用途:只能種植農作物及經濟作物,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變賣、取土、轉讓、建墳等,不能種樹、損害青苗,如新上其他農業生產類項目,需經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同意方可實施。 10、需披露的競價事項:簽署合同時,具體承包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按照《蠡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公告期內若只征集到一名意向受讓方(競價方)并繳納了足額保證金,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征集到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采取現場競價方式。在承包期內,如果機井、水泵、道路等出現損壞等問題,由承包人負責自費維修;如果出現坑邊塌方等安全事故及天災均由承包方負責,村委會、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概不負責。 保證金繳納地點:蠡縣桑園鎮楊東村民委員會 保證金繳納聯系人: 田大占 (略) 報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田小輝 (略) 田曉強 (略) 田紅倉 (略)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 | 是否自動延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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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規則 | 征集到少于等于0個意向受讓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數: 1次 , 延牌周期:365 個工作日。 | ||
交易機構聯系人 | 蠡縣 | 交易機構聯系人手機號 | (略) |
1、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方應按規定如實披露項目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出讓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 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略) 站及相關媒體發布的項目信息并不構成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任何項目的任何交易建議。意向方應不依賴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對項目的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和充分了解,對是否受讓項目及受讓項目后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存在的風險自行作出充分評估,并獨立承擔所有風險,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 意向方如對河北省農村產權 (略) 站披露的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條件、資格條件、對項目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義的,應以交易各方最終簽訂的交易合同的相關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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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