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新型城鎮化就業創業基地基礎配套項目(施工)-變更公告 | 2025-03-26 |
永泰縣新型城鎮化就業創業基地基礎配套項目(施工)
答疑及補充通知(一)
招標編號:E#5001
各投標人:
我司受福建省永陽振興 (略) 委托招標的永泰縣新型城鎮化就業創業基地基礎配套項目(施工)《招標文件》答疑及修改補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問:市政施工員2人( (略) 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請代理明確施工員2人的專業?
答: (略) 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
2、問:是否要求勞務員?
答:需要,請配備1人。
3、問:說明:根據閩建筑函[2022]35號規定,市政施工員2人( (略) 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是否有矛盾,請明確施工員人數?
答: (略) 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
二、《招標文件》修改補充部分:
1、《招標文件》第2章第1節《投標須知前附表》第40項編列內容中第34.2.15條款內容修改為:“①招標文件第8章第1節增加的‘二十、投標人誠信承諾函’應按規定填寫并加蓋單位實體公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人員實體簽字或蓋章后掃描上傳。②投標人在制作投標文件時,‘四、投標人誠信承諾函’部分,可按招標文件格式中的“四、投標人誠信承諾函”原文上傳,無需填寫。資格評審時以‘二十、投標人誠信承諾函’為準。”
2、刪除《招標文件》第2章第1節《投標須知前附表》第40項編列內容中第34.2.7條款內容。
3、《招標文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簡易評標法)》第5項第3點其他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最低配備標準新增要求:“勞務員:1人”。
4、《招標文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簡易評標法)》第5項中“說明:根據閩建筑函[2022]35號規定,市政施工員2人( (略) 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修改為“說明:根據閩建筑函[2022]35號規定,施工員2人( (略) 政工程施工員1人,設備安裝施工員1人)”
注:《招標文件》中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時,以本書面通知為準。本“答疑及補充通知(一)”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不同時間上對同一內容的多種描述,以最后發出的內容為準。請各投標單位及時查閱。
代理單位聯系人:姜工,聯系電話:#。
招標人:福建省永陽振興 (略)
招標代理單位:福建華夏 (略)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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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