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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的“ (略) ” (略) 變更,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將原公告中第 * 項“資格條件”中第 * 條變更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 * 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2.比選文件中“評分表”中的“采購代理業績”減3分(變更為 * 分),評分標準不變;增加“信用評價”3分,評分因素為“ * 年以來比選申請人在 * (略) 及 (略) (略) 罰公示情況”,評分標準為“每有 * (略) 門在 * (略) 及 (略) (略) 罰決定扣1分,最多扣3分,無責不扣分”。參加比選單 (略) 罰,在遞交文件中應如實反映。變更后的比選文件將通過電子郵箱發至已領取比選文件單位。
3. (略) 分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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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