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2020年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目錄及標準指引》, (略) 具體情況, (略)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如下:
一、集采機構采購項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單次采購金額*元及以上的項目屬于集中采購范圍,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其中,臺式計算機、便捷式計算機、平板式微型計算機、操作系統、辦公軟件、公務車、醫療設備為協議供貨品目,單次采購金額在1—*元以內(含*元)的項目,采購人在申報計劃后按協議供貨有關規定 (略) (略) 協議供貨版塊采購。
(略)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序號 | 品目 | 編碼 | 備注 |
A貨物類 | |||
1 | 服務器 | A* | |
2 | 臺式計算機 | A* | |
3 | 便攜式計算機 | A* | |
4 | 平板式微型計算機 | A* | |
5 | 噴墨打印機 | A* | |
6 | 激光打印機 | A* | |
7 | 針式打印機 | A* | |
8 | 液晶顯示器 | A* | |
9 | 掃描儀 | A* | |
10 | 基礎軟件 | A* | 其中操作系統、辦公軟件為協議供貨 |
11 | 信息安全軟件 | A* | |
12 | 復印機 | A* | |
13 | 投影儀 | A* | |
14 | 多功能一體機 | A* | |
15 | LED顯示屏 | A* | |
16 | 觸控一體機 | A* | |
17 | 碎紙機 | A* | |
18 | 乘用車 | A* | 其中公務車為協議供貨 |
19 | 客車 | A* | 其中公務車為協議供貨 |
20 | 電梯 | A* | |
21 | 不間斷電源(UPS) | A* | |
22 | 空調機 | A* | |
23 | 醫療設備 | A0320 | |
24 | 消防設備 | A* | |
25 | 家具用具 | A06 | |
26 | 復印紙 | A* | |
C服務類 | |||
27 | (略) 接入服務 | C* | |
28 | 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 | C* | |
29 | 車輛加油服務 | C* | |
30 | 印刷服務 | C* | |
31 | 物業管理服務 | C1204 | |
32 | 人壽保險服務 | C* | |
33 | 機動車保險服務 | C* | |
34 | 云計算服務 |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機構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
2、本目錄的“編碼”、“品目名稱”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目錄及標準指引》中的“采購品目”名稱制定。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 (略) 不再統一制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各主管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結合自身行業特點,自行確定本部門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略) 備案后組織實施采購。
列入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且單次采購金額*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范圍,可由部門集中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次采購金額*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采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屬于分散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單次采購金額達到*元及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其他項目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單次采購金額*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次采購金額*元以下的工程類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由采購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自行組織實施,并做好相關內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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