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進行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現根據上述規定,對以下2家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予以注銷,特此公告。
序號 | 單位名稱 | 排污許可證編號 | 行業類別 | 有效期限 | 注銷原因 |
1 | (略) (略) | *MA2859HC6Q002R | 皮鞋制造 | 2021-03-19至2026-03-18 | 僅銷售,不再從事生產詳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
2 | (略) (略) | *46T001Q | 通用零部件制造 | 2020-08-27至2023-08-26 | 到期未延續管理類別變化 |
(略) 生態環境局甌海分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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