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潛在供應商:
(略) (略) 砂、碎石、粉煤灰及石粉等原材料采購項目做如下修改:
1、將招標文件中材料銷售合同:六、材料款的支付及結算:“1.本季度對賬,下季度付款,以此類推。(根據*方實際回款情況予以適當調整)。”修改為“1.本季度對賬(需每月底對清當月賬款),下季度付款(第四個月支付第一個月貨款),以此類推。(根據*方實際回款情況予以適當調整,若貨款延遲支付,均為無息支付)。”;增加“3.因對賬、開票不及時導致付款滯后,后果由賣方自行承擔。”
2、將招標文件中材料銷售合同:七、違約責任:增加“9、賣方在未收到買方供貨計劃前,*方不得擅自將材料運到項目所在地,否則,買方拒絕驗收,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賣方自行承擔。10、賣方應加強材料供應全過程管理,文明經銷,經銷前應辦理好相關人員、設備的保險。11、買方查收人員依據砂、石材料的含水狀況,扣除相應的含水重量。12、賣方未按買方產品質量要求或提供不合格產品,造成使用項目出現工程質量事故,賣方必須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及相關費用損失。13、若賣方供應材料質量、數量達不到使用方要求,買方有權更換其他供應商。
(略) (略)
華春建設工程 (略)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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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